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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全懂:“夫妻贈與”與“夫妻約定”的區別

現實生活中, 夫妻一方承諾將房產贈與給另一方後, 因各種原因並未辦理變更手續。 當離婚時, 受贈方要求繼續履行, 贈與方主張撤銷贈與。 或者獲益方主張該協議不是贈與, 而是夫妻財產約定。 那麼什麼是夫妻贈與, 什麼是夫妻約定, 二者的法律後果有什麼區別呢?本文通過兩個案例以對比方式予以說明。

【案例1】郭靖婚前有N套房產, 價值相當不菲。 郭靖與黃蓉苦戀多年, 但因黃老邪橫加阻擋, 二人無法登記結婚。 後, 郭靖為表示其對黃蓉的感情忠貞不二, 寫下血書, 二人才得以登記結婚, 步入婚姻殿堂。

血書上寫:現郭靖將名下的所有房產(詳見清單)都無償贈與給黃蓉, 均歸黃蓉個人所有。 署名郭靖, 並注明了年月日。 黃蓉被感動得痛哭流涕, 以至於忘記做房產變更登記。 後, 郭靖移情別戀, 愛上成吉思汗之女華箏。 郭靖為與華箏能長相廝守, 將黃蓉訴至法院, 請求離婚。 黃蓉特別生氣, 同意離婚, 但要求郭靖履行贈與協議, 協助辦理變更手續。

【案例2】楊過與小龍女相愛多年, 不顧世俗之偏見, 登記結婚。 二人白手起家, 通過辛辛苦苦地養蜂賣蜜, 終於積攢了豐厚家業, 有豪宅N+1套, 登記在楊過和小龍女名下。 楊過念于小龍女的一片癡情, 於是也寫下血書。 血書上寫:所有家產(詳見清單)是楊過與小龍女婚後共同財產。 現, 雙方約定N+1套房產歸小龍女個人所有。

署名:楊過、小龍女, 並注明了年月日。 小龍女也被感動得痛哭流涕, 以至於也忘記做房產變更登記。 後, 小龍女因移情別戀尹志平, 將楊過訴至法院, 請求離婚, 並要求確認該N+1套房產為其個人財產。

上述兩個小案例都是涉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問題, 且都沒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但是, 仔細研究一下, 就會發現二者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案例1的情形屬於“夫妻贈與”、案例2的情形屬於“夫妻約定”。 “夫妻贈與”、“夫妻約定”兩者主要區別如下:

1. 法律性質不同。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的是以“法定財產制為主, 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 即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 夫妻財產約定屬於約定財產制。 夫妻贈與是指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贈與對方的行為。 在法律性質上, 應當理解為以婚姻為基礎的贈與, 既不同於一般贈與, 也有別于夫妻約定財產制。

2. 適用法律不同。 夫妻雙方因約定財產的所有權問題發生爭議的, 應適用婚姻法第19條之規定。 夫妻雙方因贈與財產的所有權發生爭議的, 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之規定。

3. 法律後果不同。 經查明, 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屬於約定財產性質的, 並且簽訂了書面協議, 並明確約定了財產的歸屬, 則該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雙方均應履行。 經查明, 夫妻雙方爭議的財產屬於贈與性質的, 如果受贈方還沒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則贈與方可依據合同法第186條之規定, 行使任意撤銷權。

根據上述法律分析, 我們再看案例1、案例2的法律後果是否相同。

案例1屬於“夫妻贈與”的情形, 因此應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 郭靖將N套房產全部贈與給黃蓉, 但因黃蓉並未辦理房產變更手續, 因此, 郭靖可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 行使撤銷權, 撤銷該贈與。

案例2屬於“夫妻約定”的情形, 因此應適用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 楊過與小龍女約定將N+1套房產全歸小龍女所有, 儘管小龍女也沒辦理房產變更手續, 但因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性質, 所以楊過儘管覺得很受傷, 但也必須依據該協議履行。

說明:在實際生活中,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財產贈與非常複雜,

二者的法律界限也不是很清晰, 結果造成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19條還是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搖擺不定, 出現眾多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後果。 本文只是就比較簡單的、爭議不大的夫妻約定、夫妻贈與予以闡述。

鄭重提示:對獲益方來說, 不管是屬於夫妻約定還是屬於夫妻贈與, 儘快辦理變更手續, 才是王道!

▌附:《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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