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2月, 家住上海浦東新區某鎮的李某某為擴建自家住房, 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 私自在其原有住房西北側搭建了房屋, 並加高了圍牆。
2013年1月, 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執法局”)對李某的該搭建行為作了現場檢查、查勘及調查。 但其後並未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2013年1月24日上午, 執法局組織人員對李某上述房屋進行了拆除。
2013年2月28日, 李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請確認執法局拆除行為違法, 並且一併提起了行政賠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 執法局在未作出任何書面處理決定的情況下,
【分析】
此案的特殊之處在于, 李某的房屋屬於違建, 但執法局的拆除行為也違法。 行政機關以違法行為應對公民的違法行為, 公民是否有權利獲得賠償?行政機關又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結合以往案例, 實務中對此問題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執法局應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 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第二種觀點認為, 執法局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拆除不予賠償, 應駁回訴訟請求。 雖然執法局違反法定程式, 濫用職權, 但由於原告的房屋系違法建築, 而法律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保護其非法權益, 因此, 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
第三種觀點認為, 行政機關應當對原告進行部分賠償。 即可以在原告合法權益的範圍內, 判決執法局作出相應賠償。 比如因違法拆除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建築原料成本費等。
北京吳少博律所支持第三種觀點。 實務中, 行政機關的違法拆除行為時有發生。 這種做法“短、平、快”, 雖然能迅速的制裁和震懾違法行為。 但這種行為明顯不符合依法行政的法制要求。
因此, 第三種觀點既保護了合法權益, 也制裁了違法行為。 在監督依法行政和支持行政效率方面找到了一個平衡點。 簡單來說就是:原告應承擔違法建設的責任, 被告應承擔違法拆除的責任。
對於以“違建”不屬於當事人“合法權益”為由,
【案件結果】
浦東新區人們法院經過審理後, 基本採納了上述的第三種觀點。
認定被告執法局在尚未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決定前, 即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 應對拆除行為承擔責任。 且被告在實施拆除行為前未通知原告,
最終判決如下:
一、確認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於2013年1月24日上午拆除原告李某位於上海市浦東新區某鎮搭建的房屋及圍牆的行為違法;
二、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李某人民幣13983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總結】
對於違章建築的查處是房屋拆除中經常遇到的情形。一方面,行政機關對違建所做的處理遏制了違法的私搭亂建、維護了公共利益,為城鄉建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是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援的。但另一方面,即便是有正當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也不能忽視法律規定的重要性,要嚴格管理自身行為,絕不能“有恃無恐”、“高枕無憂”。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而不是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和藉口。
【總結】
對於違章建築的查處是房屋拆除中經常遇到的情形。一方面,行政機關對違建所做的處理遏制了違法的私搭亂建、維護了公共利益,為城鄉建設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是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援的。但另一方面,即便是有正當的目的,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也不能忽視法律規定的重要性,要嚴格管理自身行為,絕不能“有恃無恐”、“高枕無憂”。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工具,而不是違法行為的保護傘和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