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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山東鼓勵事業單位人員離崗創業 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基本工資照發

事業單位人才想創業?

機會來啦!

我省發文支持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業

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 基本工資照發

工齡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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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教育廳聯合發佈《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

《意見》提出, 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專案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型崗位”), 並按崗位設置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 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要的, 可突破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意見》主要從四大方面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

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專案合作;

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在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的具體激勵措施中, 《意見》明確:

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

離崗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離崗創業期間保留人事關係, 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 人事檔案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保管,

工齡連續計算。

離崗創業期滿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符合條件的, 經批准同意可相應延長, 但最長不超過3年。

首次辦理離崗創業時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離崗創業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離崗創業期間, 事業單位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其人事關係。

《意見》同時提出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專案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型崗位”), 並按崗位設置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 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要的, 可突破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 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創新型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 可探索在創新型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型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創新型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 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

事業單位可以設立流動崗位, 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準創新人才兼職, 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人才。 事業單位可按規定為流動崗位聘用人員發放勞務費。

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 明確工作期限、內容、時間、要求、條件、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可以申請異地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等待遇。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可以聘用單位名義申報科研專案、資金資助、榮譽表彰、獎勵等。聘用協議終止或解除的,專案和資金金等留歸專案申請單位。

省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山東事業單位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應聘到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由其從事創新創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工作補助和相應的住房補助。

《意見》全文如下: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教育廳

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

魯人社規〔2018〕1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更好發揮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中的示範引導作用,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幹事創業熱情,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助推科技協同創新,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促進新舊動能轉換,為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發揮企業、事業單位協同創新效能,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堅持發揮事業單位人才與技術優勢,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加快科技創新,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快速轉化。

——堅持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動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業活力,助推科技創新成果快速實現產業化。

二、支持和鼓勵政策措施

(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專案合作

1.事業單位可採取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專案合作的方式,參與研發平臺建設、開展創新項目合作、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等。

2.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簽訂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協定,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也可簽訂協定,約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事項。

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及掛職協定或參與專案合作協定變更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工資待遇等。

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專案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

4.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專案合作半年以上,由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企業出具年度考核意見,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人員的考核結果。

5.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期滿,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期返回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工作,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的人員在崗位聘用時予以傾斜。期滿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

6.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7.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兼職創新,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

8.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在確保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9.經批准兼職創新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單位簽訂三方協定,依法依規對兼職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安排、績效考核、兼職收入、福利、社會保險、保密義務、智慧財產權歸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10.經批准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企業應當簽訂協定,依法依規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11.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1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應當由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事業單位同意後,事業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和在職創辦企業意向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核實不影響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批准後,辦理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手續。

(三)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13.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以下簡稱“離崗創業”)。

14.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離崗創業協議,就離崗創業事項、離崗期限、社會保險、保密、收益分配、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離崗期滿返崗工作相關事宜、違約責任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等內容進行約定。

15.離崗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離崗創業期間保留人事關係,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人事檔案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離崗創業期滿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同意可相應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辦理離崗創業時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離崗創業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離崗創業期間,事業單位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其人事關係。

16.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依法繼續在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離崗創業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所需經費,由事業單位和離崗創業人員協商確定。

17.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執行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

離崗創業人員應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報告創業情況,所在企業提出年度考核建議,考核檔次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確定。離崗創業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考核優秀比例,符合相應條件的,給予表彰獎勵。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決定離崗創業人員停止創業,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18.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

19.離崗創業期間或期滿願意返回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的,應提前30日向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作,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相應變更聘用合同。

20.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21.離崗創業人員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如遇撤銷、合併、轉制等改革,應當書面通知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參加改革。

2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企業,本人提出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23.承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工程和專案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4.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事業單位同意後,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意向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不影響離崗創業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批准後辦理離崗創業手續。其中,涉密、特殊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25.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辭去領導職務的,可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離崗創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26.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專案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型崗位”),並按崗位設置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27.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細化創新型崗位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準。

28.創新型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29.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型崗位聘用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創新工作實際,明確合同期限、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條款。

30.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型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31.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型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型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

32.事業單位可以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準創新人才兼職,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人才。

33.事業單位可按規定為流動崗位聘用人員發放勞務費。

34.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內容、時間、要求、條件、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35.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可以申請異地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等待遇。

36.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可以聘用單位名義申報科研專案、資金資助、榮譽表彰、獎勵等。聘用協議終止或解除的,專案和資金金等留歸專案申請單位。

37. 省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山東事業單位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應聘到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由其從事創新創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工作補助和相應的住房補助。

(五)其他事項

38.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和成果等,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專案申報、評先樹優等的重要依據。

39.各級要重點發揮具有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應用推廣職能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備創新創業條件事業單位在創新創業中的作用,重點鼓勵和支持掌握科學技術成果或應用技術且具有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採取多種方式創新創業。

40.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1.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組織實施

(一)要充分認識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創新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要樹立大局意識,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加強政策宣傳,合力激發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為引導和支持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環境。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二)要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發揮在全省創新體系建設中重要作用,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不斷完善激勵政策和保障措施,切實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後顧之憂;要加強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程式,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發生。

(三)要充分運用監督檢查手段確保創新創業工作健康有序。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各項政策規定落實到位。未按規定執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事業單位每年9月30日前將創新創業人員情況及總結材料按程式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抓好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樹立典型,宣傳模範,確保創新創業工作順利推進。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明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人社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可以申請異地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等待遇。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可以聘用單位名義申報科研專案、資金資助、榮譽表彰、獎勵等。聘用協議終止或解除的,專案和資金金等留歸專案申請單位。

省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山東事業單位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應聘到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由其從事創新創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工作補助和相應的住房補助。

《意見》全文如下: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科技廳山東省教育廳

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

魯人社規〔2018〕1號

各市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科技局、教育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

為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更好發揮事業單位在科技創新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中的示範引導作用,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科技創新活力和幹事創業熱情,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激勵機制,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營造有利於創新創業的政策和制度環境,助推科技協同創新,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促進新舊動能轉換,為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提供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發揮企業、事業單位協同創新效能,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

——堅持發揮事業單位人才與技術優勢,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加快科技創新,推動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快速轉化。

——堅持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動性,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創新創業活力,助推科技創新成果快速實現產業化。

二、支持和鼓勵政策措施

(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專案合作

1.事業單位可採取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專案合作的方式,參與研發平臺建設、開展創新項目合作、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等。

2.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簽訂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協定,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也可簽訂協定,約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智慧財產權保護事項。

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根據相關規定及掛職協定或參與專案合作協定變更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和工資待遇等。

3.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專案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

4.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專案合作半年以上,由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企業出具年度考核意見,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人員的考核結果。

5.掛職或參與專案合作期滿,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期返回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工作,事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的人員在崗位聘用時予以傾斜。期滿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

6.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

7.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兼職創新,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

8.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在確保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組織實施。

9.經批准兼職創新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單位簽訂三方協定,依法依規對兼職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安排、績效考核、兼職收入、福利、社會保險、保密義務、智慧財產權歸屬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10.經批准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企業應當簽訂協定,依法依規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11.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

1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申請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應當由本人書面提出申請,經事業單位同意後,事業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和在職創辦企業意向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調查核實不影響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批准後,辦理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手續。

(三)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

13.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以下簡稱“離崗創業”)。

14.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離崗創業協議,就離崗創業事項、離崗期限、社會保險、保密、收益分配、智慧財產權、成果歸屬、離崗期滿返崗工作相關事宜、違約責任處理、發生爭議處理等內容進行約定。

15.離崗創業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離崗創業期間保留人事關係,發放國家規定的基本工資,人事檔案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保管,工齡連續計算。離崗創業期滿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經批准同意可相應延長,但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辦理離崗創業時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離崗創業期限可延長至退休。

離崗創業期間,事業單位不得以離崗創業為由解除其人事關係。

16.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依法繼續在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離崗創業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所需經費,由事業單位和離崗創業人員協商確定。

17.離崗創業期間,離崗創業人員執行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

離崗創業人員應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報告創業情況,所在企業提出年度考核建議,考核檔次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確定。離崗創業人員的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檔次的,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創業業績突出,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檔次的,不占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考核優秀比例,符合相應條件的,給予表彰獎勵。年度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由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決定離崗創業人員停止創業,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相關規定處理。

18.事業單位對離崗創業人員離崗期間空出的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經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聘用急需人才。

19.離崗創業期間或期滿願意返回人事關係所在單位的,應提前30日向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安排工作,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並逐步消化,相應變更聘用合同。

20.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

21.離崗創業人員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如遇撤銷、合併、轉制等改革,應當書面通知離崗創業人員返回參加改革。

2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企業,本人提出與人事關係所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關係所在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離崗創業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返回的,單位應當與其解除聘用合同,終止人事關係,辦理相關手續。

23.承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工程和專案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4.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事業單位同意後,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意向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核實不影響離崗創業的,事業單位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批准後辦理離崗創業手續。其中,涉密、特殊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25.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辭去領導職務的,可以專業技術人員身份離崗創業,國家和省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離崗創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

26.事業單位可根據創新工作需要設置開展科技專案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和轉化、科研社會服務等工作的崗位(簡稱“創新型崗位”),並按崗位設置規定調整崗位設置方案。調整崗位設置難以滿足創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崗位總量和結構比例限制,申請設置特設崗位。

27.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明確細化創新型崗位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任職條件要求具有與履行崗位職責相符的科技研發、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能力和水準。

28.創新型崗位人選可以通過內部競聘上崗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等方式產生。

29.事業單位應當與創新型崗位聘用人員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內容應當符合創新工作實際,明確合同期限、崗位職責要求、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的條件、違約責任等條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條款。

30.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型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於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

31.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型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創新型崗位工作人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收入,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

32.事業單位可以設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準創新人才兼職,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一級二級崗位人才。

33.事業單位可按規定為流動崗位聘用人員發放勞務費。

34.事業單位應當與流動崗位人員訂立協議,明確工作期限、內容、時間、要求、條件、報酬、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

35.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規定申請住房補貼,可以申請異地醫保、補充醫療保險等待遇。

36.流動崗位聘用人員可以聘用單位名義申報科研專案、資金資助、榮譽表彰、獎勵等。聘用協議終止或解除的,專案和資金金等留歸專案申請單位。

37. 省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山東事業單位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創新、應聘到創新型崗位和流動崗位,由其從事創新創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工作補助和相應的住房補助。

(五)其他事項

38.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創新創業期間取得的相關工作業績和成果等,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考核獎勵、專案申報、評先樹優等的重要依據。

39.各級要重點發揮具有科學技術研究或技術應用推廣職能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具備創新創業條件事業單位在創新創業中的作用,重點鼓勵和支持掌握科學技術成果或應用技術且具有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採取多種方式創新創業。

40.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1.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組織實施

(一)要充分認識支援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創新創業工作的重要意義。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部門(單位)、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要樹立大局意識,解放思想,大膽創新,加強政策宣傳,合力激發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為引導和支持創新創業營造良好環境。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及時研究解決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告。

(二)要充分調動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積極性。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應發揮在全省創新體系建設中重要作用,制定具體落實措施,不斷完善激勵政策和保障措施,切實解決專業技術人員的後顧之憂;要加強規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範程式,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發生。

(三)要充分運用監督檢查手段確保創新創業工作健康有序。高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各項政策規定落實到位。未按規定執行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事業單位每年9月30日前將創新創業人員情況及總結材料按程式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抓好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分析問題,樹立典型,宣傳模範,確保創新創業工作順利推進。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10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明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69號)同時廢止。

來源|山東人社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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