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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河稅務:購買預付卡如何進行稅前列支及會計處理?

隨著2018年的到來, 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馬上就要開始了, 現在我們在執業時, 經常會遇到企業問這樣的問題:“加油卡、商場超市的購物卡發票, 會計處理時直接入帳並計入當年的損益。 聽說這類發票不可以直接在稅前列支, 需要調增, 是這樣嗎?如果要在稅前列支, 有什麼要求呢?”

首先, 加油卡、商場超市的購物卡屬於預售卡。 預售卡分為單用途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和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簡稱“多用途卡”)。

單用途卡與多用途卡區別:

單用途卡, 是指髮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 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

其中:支付機構是指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 獲准辦理“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的髮卡機構和獲准辦理“預付卡受理”業務的受理機構。

兩者的根本區別是適用範圍不同, 單用途卡僅限於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 如北國超市親情卡、健身房的健身卡等;多用途卡, 除了以上區間外, 還可在髮卡機構之外的其他企業兌付, 如北國超市福利卡。

單用途卡與多用途卡相同之處:

根據國稅發【2016】53號文第九條規定, 單用途卡與多用途卡(以下簡稱“預付卡”)銷售或充值時, 取得資金, 不繳納增值稅。

售卡方應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若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 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 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並在備註欄注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 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等512號)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 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

因此, 預付卡因未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不得在所得稅前直接扣除。

預付卡在各地所得稅前扣除口徑:

(2)在發放環節, 憑相關內用外部憑證, 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 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 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 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3)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 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 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寧波國稅:企業購入超市、加油站等預付卡, 取得了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發票內容為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該項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三條規定, 取得預收資金, 不繳納增值稅, 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單用途卡與多用途卡的會計處理:

(1)購入或對單用途卡或多用途卡充值時:

借:預付帳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購卡後使用時,

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預付帳款

財稅專家簡介:

劉麗, 女, 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 註冊稅務師、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AAA事務所專案經理。 從事財稅工作十餘年, 為多家大中型企業提供匯算清繳、財稅諮詢及賬務梳理服務, 具有豐富的財務知識和稅務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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