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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互聯網金融如何戴著“鐐銬”跳舞

《金卡生活》雜誌

中國銀聯 主管主辦

理論研究 實務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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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高級經濟師、管理學博士、高級經理;中國管理研究國際學會(IACMR),

上海市、北京市行為科學學會會員;供職於中信銀行總行合規部。

實習編輯 | 邢夢揚

【編者按】通過對標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的異同, 提出“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這“三性”原則的更高要求, 特別需要關注“安全性”的附加要求和“流動性”內涵要求。

而後, 追溯企業的本質, 探討對金融業和金融機構的啟示。 研究發現, 互聯網金融本質上仍屬於資金融通功能的金融類企業, 必須採取更全面、更完備、更及時的監管措施, 實施全方位、全天候、無條件的監管, 才能達到金融監管的效果, 確保地區乃至國家的經濟金融穩定。

2013年被稱為“互聯網金融元年”, “元年”的代表特徵有兩個, 一是以餘額寶、支付寶和P2P等為代表的各類互聯網金融產品快速崛起, 並得到了廣大客戶的肯定與選擇;二是政府和監管機構對這些新興事物給予了一定的寬容度, 鼓勵其在創新的窗口期“跑馬圈地”。 從本質上看, 互聯網金融產品雖然在業務准入、處理效率、客戶體驗上較傳統金融有一定的提升和改善,

但其主要業務、主要產品與商業銀行等現有業務和產品並無根本差別。 2016年是“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 其標誌之一就是由中國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共同制定發佈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全文共分八章四十七條,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點, 一是界定互聯網網路貸款的內涵, 重申網貸機構作為資訊仲介而非資金池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確網貸監管的體制機制, 明確各方的責任, 例如, 明確“雙負責”原則加協同監管的監管框架等;三是明確網貸業務的基本規則, 例如, 借款人的借款上限等;四是對網貸業務管理和風險管控提出具體要求,
例如, 網貸平臺整改期限、負面清單管理、資金實施銀行存管、壓降和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引入協力廠商機構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等;五是注重加強消費者權益, 即客戶權益, 既包括對貸款人也包括借款人的保護;六是加強資訊披露的監管等, 例如, 備案管理、留存上網日誌資訊等。 《辦法》的發佈標誌著自2013年互聯網金融元年以來的“野蠻生長”現象將得到必要的規範, 並可能引導各類網路金融服務和產品走向正軌、走上正道。 但是, 對於這一《辦法》的頒佈的內涵與意義, 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不同利益主體的觀點都不盡相同。 在此, 暫且拋開各家的意見與紛爭, 僅從企業本質的視角出發,
探討互聯網金融納入金融監管的必要性。

商業銀行穩定“造血輸血”力求基業長青

金融企業的代表是商業銀行, 也是金融業中體量占比較大、涉及範圍較廣的機構主體, 因此, 商業銀行在金融企業中最具代表性。 商業銀行經營的根本宗旨, 就是要努力做到“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或稱盈利性)”的有機統一, 才能求得銀行的可持續發展和基業長青。 在“三性”經營原則中, “效益性”最具通用意義, 所有企業都必須遵守, 互聯網金融企業也不能例外, 這是企業作為盈利組織所追求的直接目的。 “效益性”不僅可以視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根本, 也是企業凝聚和聯繫的紐帶, 是所有企業都不可或缺的、不能忽視的關鍵問題, 商業銀行必須在法律和監管的框架下最大限度地攫取利潤。 對於“安全性”的理解則存在一定差異,最基礎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的安全性要求,即“流程的安全性”、企業場所的安全性要求即“環境的安全性”、企業員工的人身安全性保障即“人身的安全性”。在這些基本安全性的所含方面,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與其他企業沒有差別。

為什麼監管機構要單獨提出“安全性”的要求?“三性”經營原則的“安全性”實際賦予了更專業的意義並作為首要的、核心的要求,意指商業銀行管理經營風險,即要盡最大可能避免各種不確定因素對其資產、負債、利潤、信譽等方面的影響,用以保證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與發展。因此,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內涵要求更高,也更難以管理和監督。“流動性”是對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的特殊要求,實質意指商業銀行需要避免清償能力不足地問題,即商業銀行能夠隨時應付客戶提存,滿足必要貸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否則,“流動性”風險會演化為其他“兩性”的命 門:由“流動性”危機上升為聲譽風險、聲譽風險會導致信用風險,掀起“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推動商業銀行被迫降低評級抑或引發客戶擠兌,進而危及商業銀行生存的根本,最終導致“安全性”的退化和“效益性”的不足。

不難看出,商業銀行的“三性”經營原則中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都與其他類型的企業不同,是針對金融企業特定的、剛性的、必要的監督與保障,否則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並可能導致地區乃至一國的金融動盪,甚至引發全球性的經濟波動和衰退。2007-2008年,因部分美國本土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次級抵押房貸債務難以償付導致“流動性”削弱、“安全性”降低、“效益性”減退的“次貸危機”就是典型的例證。這一危機肇始於美國,發端於一些不具備還貸能力的借款人違規獲得了購房貸款,卻先後影響到歐洲、亞洲、大洋洲和非洲,導致全球性的經濟衰退和金融恐慌,北岩銀行(Northern Rock,2007)、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2008)、美國西部銀行(America West Bank,2009)等大批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破產清算。所以,要想協調好“三性”的關係,商業銀行必須始終堅持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收益的經營管理原則和理念,否則一旦經濟下行便會“打回原形”直至“原形畢露”(圖1)。

圖1 企業、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異同

不僅如此,全球大多數大型銀行、中型商業銀行都是上市公司,國內多數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都是上市公眾企業,還需要按照《證券法》的要求承擔更多的社會義務和社會責任。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實務中,對三者進行協調管理的主要方法是計畫管理,即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的走勢和波動,通過編制戰略規劃、經營計畫、監督檢查以及考核評價,預先安排各項資金的來源與運用以及其他金融服務,使資金在“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得到充分合理運用,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預期的盈利目的,達到“三性”經營原則的有機統一。綜上所述,就商業銀行等具備“造血功能”和“輸血功能”的金融企業而言,“安全性”和“流動性”的要求必不可少,否則不僅會波及存款客戶等個體和公眾,還會影響與之有業務交集的企業和組織,進而影響地區政府乃至國家穩定,這是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與普通企業的最大差別。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無論打著何種旗號,都必須按照“孰嚴原則”,統一納入金融業的監管框架。

企業“盈利”本質促其合規經營

如果回溯企業的本質,企業是組織的一種,組織成立有其目的性和計劃性。企業作為一種盈利組織,自然需要把“盈利性”放在首位,並依據其經營的內容核心,進行組織架構安排和人員崗位設置,開展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因此,企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在於其“盈利性”,而企業的“盈利性”和盈利能力又進一步決定了企業的邊界,使得企業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開展業務。這一點,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早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書中就已有精闢的論述,企業的邊界界定往往是“外部經濟”與“內部經濟”的臨界點,如果可以實現“內部經濟”,企業常常會持續開展收購和內部化。

理論上,除了“科斯定理”之外,管理學家法約爾更早期在1920年提出的“樹漿極限理論”與之有異曲同工之妙,他用自然界不存在樹木的“無限生長”來類比企業規模不能無限擴大,進而引出企業邊界選擇和設定的問題。在實踐中,隨著企業盈利能力的增強並兼顧經濟的上行週期,企業可能隨之擴展自身的邊界,開展上下游企業的整合或者進行跨國並購與海外投資;反之,隨著企業盈利能力的減弱並兼顧經濟的下行週期,企業可能隨之縮小自身的邊界,放棄上下游企業的整合或者賣出分支機搆並精簡裁員。不難看出,企業既要分析和緊隨經濟金融的大週期“順勢而為”,也要密切結合自己的小週期,即企業自身的生命週期“迎難而上”。企業只有在順應大週期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把握和管控企業小週期的波動,保持自身的實力與生命力,才能做到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業長青。需要關注的是,無論何種規模的企業,都需要遵守當地的《公司法》(或《企業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圖2)。

圖2 企業、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代表性法律要求

作為面臨更多特殊風險類型的企業,商業銀行還需要承擔更多種類、更加嚴格的監管與約束。例如,《商業銀行法》(2015)、《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7)、《巴塞爾協議》(2004)等商業銀行“基本法”提出的“三性”經營原則,這是國家、國際以法律或協定形式明確規定了的,同時,《商業銀行法》(2015)以及《擔保法》(1995)、《合同法》(1999)、《票據法》(2004)、《物權法》(2007)、《勞動法》(2008)、《公司法》(2013)(以上法律法規的頒佈年限均為最新版本,有修訂的均在括弧內展示最近修訂的年份)等相關法律還對可能給銀行帶來經營風險的貸款和其他主要業務確定了基本規則。在行業法規層面,銀監會等監管機構為有效監督和管控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又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制定了全面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例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201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2014)、《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2006)、《貸款通則》(1996)等。

綜上,商業銀行法和監管的審慎規則構成銀行經營管理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和規則,遵循了這些就是“依法合規經營”,反之就是“違規違法經營”。違規違法經營會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等嚴重合規風險後果。這是銀行難以承受,不能計量且沒有資本可以覆蓋的,不能像“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風險一樣可以計量和設定一定容忍度,可以匹配資本去覆蓋,而合規風險又往往是三大風險產生的誘因。因此,合規風險管理在銀行全面風險管理中居於基礎地位,是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作為最主要的審慎經營規則,強調目標管理和程序控制相結合,兩者的根本目的都是防控風險。而“依法合規經營”既是內控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也是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依法合規經營”體現了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目標和過程管控的統一。即便國際和國內監管機構都有對部分大型、系統性商業銀行“大而不倒”的背書和保障,但大型商業銀行倒閉的事件依然屢見不鮮,其違規經營的後果與影響更加嚴重。

監管拆除平臺“跑路”這顆“定時炸彈”

前文通過金融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的對標、借助回歸和回溯企業本質的邏輯分析,不難看出,只要是涉及資金融通功能的金融類企業,都必須採取更全面、更完備、更及時的監管措施,實施全方位、全天候、無條件(爭辯)的監管,才能達到金融監管的效果,確保地區乃至國家的經濟金融穩定。這既是理論上的需要,是風險與盈利的平衡,也是實踐上的要求,是監管上的紅線,是百年來血淚歷史的檢驗,也是人類社會苦痛經驗的總結。即便互聯網金融的服務和產品,依託線上審批和遠端授權等技術,實現了流程優化和成本壓降,具備一定的創新意義和實踐價值,但是,其本質上依然是金融企業。特別是一些開展資金池或類資金池業務的P2P公司和小貸公司,即便具備完備的組織架構和風險管控能力,一旦缺乏必要的監管,往往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牽涉其中,變相開展“擊鼓傳花”式的騙局,更不必提人性的善惡與愈發膨脹的欲求。

“常在河邊走,怎能不濕腳?”這種在監管缺失下的跑偏和突破,不僅在國際上有先例,在國內的P2P平臺破產和跑路風潮中,更加屢見不鮮。近年來,e租寶、泛亞、金朝陽財富等所謂的全國性大平臺出現了借新還舊、項目造假、虛擬金額等涉案金額數以百億的重大風險隱患,成千上萬的投資者血本無歸,造成了重大的負面影響和社會輿情。這一系列負面事件已經告誡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迫在眉睫,且需要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一視同仁。否則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境下,體量龐大、數量眾多、門檻較低的P2P平臺極有可能成為“披著羊皮的狼”,在合法的外衣下從事非法勾當,而且可能再次上演“尾大不掉”的兩難情景。一旦涉及非法集資或龐氏騙局的P2P平臺形成氣候,仿佛一顆“定時炸彈”,在什麼時候揭穿其外衣、用什麼方法點破其勾當,對監管機構而言也是一個難題(圖3)。

圖3 企業、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面臨的監管要求

如果仍將互聯網金融企業排除在監管範圍之外,必將導致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與互聯網新興金融企業監管的不統一、機會的不均衡、競爭的不對稱,潛在擾亂市場公平秩序的嫌疑,並且還會助長一些目的不良的網路金融企業的歪風邪氣,並進一步導致資訊割裂、風險隱藏和監管不足,這是一個註定多輸而絕非多贏的“惡性循環”。不僅如此,對於廣大消費者和客戶而言,他們大多數並不清楚缺乏監管的危害性,在金融服務的選擇上具有典型的逐利性、單一性及排他性特徵。換而言之,只要有一家網路金融企業承諾給出較高的利息並且保本,不少客戶就會互相轉告、紛至遝來甚至趨之若鶩,不會考慮合不合法、符不符合監管規定,甚至也不關心這家企業是否建立了嚴格的風控體系、是否具備貸款審核和授信評級的能力。結果,往往出現“以偏概全”的單一性,並且存在“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選擇了這家網路金融企業,客戶就不會選擇其他企業或者其他商業銀行。由於相當數量的網路金融企業對資訊披露的不健全,很多客戶都只能被動的“後知後覺”,有的客戶甚至在平臺跑路幾個月甚至半年後,發現承諾的利息或本金沒有按時給付,才主動去上門尋找原因,但是,往往這時平臺已經溜之大吉,使廣大客戶們悔之晚矣。綜上所述,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不僅必要而且急迫,是一國金融體系完善的必經之路。

結合相關專家的意見,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方面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一是必須明確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主動防範系統性風險、升級大資料監管技術、注重外部監管和檢查、引領市場積極創新等五方面為主要導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目標;二是必須逐步實施以功能監管代替牌照監管、以分層監管代替統一監管、以主動披露代替被動揭露、以技術監管代替人工監管、以資訊仲介代替資金池交易等五方面為主要內容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舉措;三是必須切實履行以定期報備、定期披露、定期審核、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定期定點處罰與問責等五方面為主要抓手的互聯網金融監督檢查要求。只有統一要求、多管齊下,才能達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監管目的,並形成“修法必實、漏法必補、鑽法必改”的“良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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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探討】互聯網時代商業銀行內控管理的八個關鍵字

對於“安全性”的理解則存在一定差異,最基礎的“安全性”主要包括企業生產的安全性要求,即“流程的安全性”、企業場所的安全性要求即“環境的安全性”、企業員工的人身安全性保障即“人身的安全性”。在這些基本安全性的所含方面,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與其他企業沒有差別。

為什麼監管機構要單獨提出“安全性”的要求?“三性”經營原則的“安全性”實際賦予了更專業的意義並作為首要的、核心的要求,意指商業銀行管理經營風險,即要盡最大可能避免各種不確定因素對其資產、負債、利潤、信譽等方面的影響,用以保證商業銀行的穩健經營與發展。因此,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內涵要求更高,也更難以管理和監督。“流動性”是對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的特殊要求,實質意指商業銀行需要避免清償能力不足地問題,即商業銀行能夠隨時應付客戶提存,滿足必要貸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否則,“流動性”風險會演化為其他“兩性”的命 門:由“流動性”危機上升為聲譽風險、聲譽風險會導致信用風險,掀起“多米諾骨牌式”的連鎖反應,推動商業銀行被迫降低評級抑或引發客戶擠兌,進而危及商業銀行生存的根本,最終導致“安全性”的退化和“效益性”的不足。

不難看出,商業銀行的“三性”經營原則中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都與其他類型的企業不同,是針對金融企業特定的、剛性的、必要的監督與保障,否則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並可能導致地區乃至一國的金融動盪,甚至引發全球性的經濟波動和衰退。2007-2008年,因部分美國本土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次級抵押房貸債務難以償付導致“流動性”削弱、“安全性”降低、“效益性”減退的“次貸危機”就是典型的例證。這一危機肇始於美國,發端於一些不具備還貸能力的借款人違規獲得了購房貸款,卻先後影響到歐洲、亞洲、大洋洲和非洲,導致全球性的經濟衰退和金融恐慌,北岩銀行(Northern Rock,2007)、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2008)、美國西部銀行(America West Bank,2009)等大批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破產清算。所以,要想協調好“三性”的關係,商業銀行必須始終堅持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收益的經營管理原則和理念,否則一旦經濟下行便會“打回原形”直至“原形畢露”(圖1)。

圖1 企業、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異同

不僅如此,全球大多數大型銀行、中型商業銀行都是上市公司,國內多數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都是上市公眾企業,還需要按照《證券法》的要求承擔更多的社會義務和社會責任。在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實務中,對三者進行協調管理的主要方法是計畫管理,即充分考慮宏觀經濟的走勢和波動,通過編制戰略規劃、經營計畫、監督檢查以及考核評價,預先安排各項資金的來源與運用以及其他金融服務,使資金在“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得到充分合理運用,在確保“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實現預期的盈利目的,達到“三性”經營原則的有機統一。綜上所述,就商業銀行等具備“造血功能”和“輸血功能”的金融企業而言,“安全性”和“流動性”的要求必不可少,否則不僅會波及存款客戶等個體和公眾,還會影響與之有業務交集的企業和組織,進而影響地區政府乃至國家穩定,這是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與普通企業的最大差別。因此,互聯網金融企業無論打著何種旗號,都必須按照“孰嚴原則”,統一納入金融業的監管框架。

企業“盈利”本質促其合規經營

如果回溯企業的本質,企業是組織的一種,組織成立有其目的性和計劃性。企業作為一種盈利組織,自然需要把“盈利性”放在首位,並依據其經營的內容核心,進行組織架構安排和人員崗位設置,開展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因此,企業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在於其“盈利性”,而企業的“盈利性”和盈利能力又進一步決定了企業的邊界,使得企業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開展業務。這一點,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早在1937年《企業的性質》一書中就已有精闢的論述,企業的邊界界定往往是“外部經濟”與“內部經濟”的臨界點,如果可以實現“內部經濟”,企業常常會持續開展收購和內部化。

理論上,除了“科斯定理”之外,管理學家法約爾更早期在1920年提出的“樹漿極限理論”與之有異曲同工之妙,他用自然界不存在樹木的“無限生長”來類比企業規模不能無限擴大,進而引出企業邊界選擇和設定的問題。在實踐中,隨著企業盈利能力的增強並兼顧經濟的上行週期,企業可能隨之擴展自身的邊界,開展上下游企業的整合或者進行跨國並購與海外投資;反之,隨著企業盈利能力的減弱並兼顧經濟的下行週期,企業可能隨之縮小自身的邊界,放棄上下游企業的整合或者賣出分支機搆並精簡裁員。不難看出,企業既要分析和緊隨經濟金融的大週期“順勢而為”,也要密切結合自己的小週期,即企業自身的生命週期“迎難而上”。企業只有在順應大週期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把握和管控企業小週期的波動,保持自身的實力與生命力,才能做到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基業長青。需要關注的是,無論何種規模的企業,都需要遵守當地的《公司法》(或《企業法》)、《合同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圖2)。

圖2 企業、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代表性法律要求

作為面臨更多特殊風險類型的企業,商業銀行還需要承擔更多種類、更加嚴格的監管與約束。例如,《商業銀行法》(2015)、《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7)、《巴塞爾協議》(2004)等商業銀行“基本法”提出的“三性”經營原則,這是國家、國際以法律或協定形式明確規定了的,同時,《商業銀行法》(2015)以及《擔保法》(1995)、《合同法》(1999)、《票據法》(2004)、《物權法》(2007)、《勞動法》(2008)、《公司法》(2013)(以上法律法規的頒佈年限均為最新版本,有修訂的均在括弧內展示最近修訂的年份)等相關法律還對可能給銀行帶來經營風險的貸款和其他主要業務確定了基本規則。在行業法規層面,銀監會等監管機構為有效監督和管控銀行依法合規經營,又從銀行業監管的角度制定了全面的審慎經營規則,主要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例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2016)、《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2014)、《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2013)、《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2006)、《貸款通則》(1996)等。

綜上,商業銀行法和監管的審慎規則構成銀行經營管理必須遵循的、最基本的法律和規則,遵循了這些就是“依法合規經營”,反之就是“違規違法經營”。違規違法經營會遭受法律制裁、監管處罰、財務損失和聲譽損失等嚴重合規風險後果。這是銀行難以承受,不能計量且沒有資本可以覆蓋的,不能像“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風險一樣可以計量和設定一定容忍度,可以匹配資本去覆蓋,而合規風險又往往是三大風險產生的誘因。因此,合規風險管理在銀行全面風險管理中居於基礎地位,是銀行一項核心的風險管理活動。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作為最主要的審慎經營規則,強調目標管理和程序控制相結合,兩者的根本目的都是防控風險。而“依法合規經營”既是內控和風險管理的首要目標,也是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依法合規經營”體現了內部控制和全面風險管理目標和過程管控的統一。即便國際和國內監管機構都有對部分大型、系統性商業銀行“大而不倒”的背書和保障,但大型商業銀行倒閉的事件依然屢見不鮮,其違規經營的後果與影響更加嚴重。

監管拆除平臺“跑路”這顆“定時炸彈”

前文通過金融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的對標、借助回歸和回溯企業本質的邏輯分析,不難看出,只要是涉及資金融通功能的金融類企業,都必須採取更全面、更完備、更及時的監管措施,實施全方位、全天候、無條件(爭辯)的監管,才能達到金融監管的效果,確保地區乃至國家的經濟金融穩定。這既是理論上的需要,是風險與盈利的平衡,也是實踐上的要求,是監管上的紅線,是百年來血淚歷史的檢驗,也是人類社會苦痛經驗的總結。即便互聯網金融的服務和產品,依託線上審批和遠端授權等技術,實現了流程優化和成本壓降,具備一定的創新意義和實踐價值,但是,其本質上依然是金融企業。特別是一些開展資金池或類資金池業務的P2P公司和小貸公司,即便具備完備的組織架構和風險管控能力,一旦缺乏必要的監管,往往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牽涉其中,變相開展“擊鼓傳花”式的騙局,更不必提人性的善惡與愈發膨脹的欲求。

“常在河邊走,怎能不濕腳?”這種在監管缺失下的跑偏和突破,不僅在國際上有先例,在國內的P2P平臺破產和跑路風潮中,更加屢見不鮮。近年來,e租寶、泛亞、金朝陽財富等所謂的全國性大平臺出現了借新還舊、項目造假、虛擬金額等涉案金額數以百億的重大風險隱患,成千上萬的投資者血本無歸,造成了重大的負面影響和社會輿情。這一系列負面事件已經告誡我們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迫在眉睫,且需要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一樣一視同仁。否則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境下,體量龐大、數量眾多、門檻較低的P2P平臺極有可能成為“披著羊皮的狼”,在合法的外衣下從事非法勾當,而且可能再次上演“尾大不掉”的兩難情景。一旦涉及非法集資或龐氏騙局的P2P平臺形成氣候,仿佛一顆“定時炸彈”,在什麼時候揭穿其外衣、用什麼方法點破其勾當,對監管機構而言也是一個難題(圖3)。

圖3 企業、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面臨的監管要求

如果仍將互聯網金融企業排除在監管範圍之外,必將導致商業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與互聯網新興金融企業監管的不統一、機會的不均衡、競爭的不對稱,潛在擾亂市場公平秩序的嫌疑,並且還會助長一些目的不良的網路金融企業的歪風邪氣,並進一步導致資訊割裂、風險隱藏和監管不足,這是一個註定多輸而絕非多贏的“惡性循環”。不僅如此,對於廣大消費者和客戶而言,他們大多數並不清楚缺乏監管的危害性,在金融服務的選擇上具有典型的逐利性、單一性及排他性特徵。換而言之,只要有一家網路金融企業承諾給出較高的利息並且保本,不少客戶就會互相轉告、紛至遝來甚至趨之若鶩,不會考慮合不合法、符不符合監管規定,甚至也不關心這家企業是否建立了嚴格的風控體系、是否具備貸款審核和授信評級的能力。結果,往往出現“以偏概全”的單一性,並且存在“非此即彼”的排他性,選擇了這家網路金融企業,客戶就不會選擇其他企業或者其他商業銀行。由於相當數量的網路金融企業對資訊披露的不健全,很多客戶都只能被動的“後知後覺”,有的客戶甚至在平臺跑路幾個月甚至半年後,發現承諾的利息或本金沒有按時給付,才主動去上門尋找原因,但是,往往這時平臺已經溜之大吉,使廣大客戶們悔之晚矣。綜上所述,將互聯網金融納入統一的監管體系不僅必要而且急迫,是一國金融體系完善的必經之路。

結合相關專家的意見,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方面完善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機制。一是必須明確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主動防範系統性風險、升級大資料監管技術、注重外部監管和檢查、引領市場積極創新等五方面為主要導向的互聯網金融監管目標;二是必須逐步實施以功能監管代替牌照監管、以分層監管代替統一監管、以主動披露代替被動揭露、以技術監管代替人工監管、以資訊仲介代替資金池交易等五方面為主要內容的互聯網金融監管舉措;三是必須切實履行以定期報備、定期披露、定期審核、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定期定點處罰與問責等五方面為主要抓手的互聯網金融監督檢查要求。只有統一要求、多管齊下,才能達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監管目的,並形成“修法必實、漏法必補、鑽法必改”的“良性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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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探討】互聯網時代商業銀行內控管理的八個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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