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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東法院發佈金融消費案件白皮書

互聯網金融興起的背景下, 各種線上交易方式湧現, 個人消費者得以便捷地參與金融市場, 但由此引發的新型案件也層出不窮。 日前,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發佈2016年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審判白皮書以及十大案例, 並組織召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討會。 讀過白皮書就知道, 普惠金融時代, 揣著大筆存款期望保值增值的消費者們都踩過哪些“坑”。

2016年, 浦東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費糾紛案件26607件, 占同期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1.5%, 較2015年同比增長55%, 接近2014年受案數的兩倍。 從金融消費者起訴的案件類型看,

借款、委託理財類糾紛283件, 占27.34%。 其中起訴互聯網金融資訊服務公司的借貸糾紛107件, 涉群體性投資理財糾紛案件153件。 占比最大的是保險類糾紛, 比例為56.52%。

普惠金融逐步推開, 一是因為新型金融產品對個人消費者來說是低成本、低門檻的, 二是因為新型交易工具操作起來效率遠遠高於傳統櫃面交易。 但消費者不容易掌握的是金融市場的高風險。 以涉眾性投資理財類案件為例, 一些“投資管理公司”或“股權投資基金公司”為達到非法集資的目的, 租借高檔辦公場所, 以虛假融資項目為誘餌, 聘請專門理財顧問對投資者進行一對一推銷, 其中尤以老年人涉案概率較高。

金融機構業務互聯網化, 帶來新的交易風險的同時,

卻在執行交易規則、確保資金安全或是履行資訊披露等方面存在疏漏。 機構業務人員銷售金融產品時, 過於強調產品的投資收益功能, 弱化風險。 例如, 有的機構業務員將保險產品介紹成定期儲蓄、基金等銀行同類理財產品, 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術語誤導消費者。 老年投資者往往誤認為購買的是無風險理財產品, 產生損失後則向銀行要求賠償;再如, 分級基金通過對基金的收益與風險進行重構, 不對稱地分割出低風險份額與高風險份額。 高風險級份額定位於較高風險收益偏好的投資者, 期望“博”得超額收益。 但有些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推銷分級基金時, 未盡到風險提示義務, 也未對《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進行解釋說明,
導致消費者不知道所購基金具有杠杆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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