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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票後發貨,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先看一個小案例:

甲公司(賣方)與乙公司(買方)簽訂貨物買賣合同, 合同約定發貨日期為2018年2月10號, 但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在2017年12月28日前開出購貨發票, 那麼, 如此操作甲公司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呢?分析如下:

一、增值稅處理

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 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 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因此, 本案例中甲公司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017年12月28日, 即需要在12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規定, 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 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 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一)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 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繫的繼續管理權, 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 採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 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2.銷售商品採取預收款方式的, 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因此, 根據合同約定及上述規定, 由於與貨物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並沒有轉移, 甲公司不需要確認所得稅收入, 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賬務處理

1、如果甲公司已收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乙公司

借:預收賬款—乙公司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為了保證預收賬款對賬方便, 也可以做以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如果甲公司未收款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注意:本案例中, 由於只涉及增值稅, 不涉及企業所得稅, 雖然已經全額開票, 只需就銷項稅部分進行賬務處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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