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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預裁定”在手 渝企全國通關將更加便利

2月1日, 記者從重慶海關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回應十九大報告‘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實行高水準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切實行動, 也是一項將海關在進出口通關環節的管理職能前推後移, 置於貨物實際進出口前, 創新監管模式, 服務外貿發展的重要舉措。 ”

“預裁定這項舉措, 將幫助企業提前準確瞭解關稅政策及涉稅要素, 有效評估交易成本, 降低不合規申報的風險, 切實減少企業刪改單次數, 提高通關效率, 進一步增強企業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可預期性。

鄧繼寬表示, 在當前全國通關一體化的大背景下, 預裁定制度對於充分發揮企業自報自繳制度優勢, 提升稅收征管方式改革成效具有積極意義。 此外, 海關總署已經開發了相關的資訊化管理系統, 企業通過互聯網、資料中心QP端等方式向屬地海關提出預裁定申請, 全國海關預裁定資訊實現互聯共用。 重慶企業根據預裁定申請在重慶海關所制發的任何一份預裁定決定, 在全國海關均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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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裁定制度的具體規定

預裁定的適用情形:《暫行辦法》規定, 預裁定制度適用於“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四類海關事務。 一是“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二是“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或原產資格”;三是“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相關要素、估價方法”;四是“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預裁定申請人:《暫行辦法》規定, “預裁定的申請人應當是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 並且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對外貿易經營者”。 預裁定的裁定機關:《暫行辦法》將預裁定的裁定機關確定為預裁定申請人註冊地直屬海關。 預裁定申請時限:《暫行辦法》規定, 企業向海關申請預裁定的時限確定為“貨物擬進出口3個月前”。 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 即“特殊情況下, 申請人確有正當理由的, 可以在貨物擬進出口前3個月內提出預裁定申請”。

預裁定決定的有效期:《暫行辦法》規定, 將《協定》的“合理時間”即預裁定決定的有效期確定為3年。

上游新聞記者 吳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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