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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合併前未抵扣的進項稅能否結轉至合併後的新企業抵扣?

問題一

企業進行合併重組, 合併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能否結轉至合併後的新企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留抵稅額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 將全部資產、負債和勞動力一併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新納稅人”), 並按程式辦理登出稅務登記的, 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結轉至新納稅人處繼續抵扣。

問題二

企業安置的就業人員既適用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第五條規定, 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 但不能重複享受。

問題三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一是法人企業, 請問法人合夥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是否能以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 合夥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 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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