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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婚後買房、貸款買房、父母買房,房子到底歸誰呢?

現在結婚三大件:房子、車子、票子, 每件都是分量十足。 而對於新婚夫婦來說, 房子絕對排在首位的大事。 婚前買房、婚後買房、貸款買房、父母買房......在這些情況下, 房子歸誰呢?

婚前由一方出資買房

婚前買房, 房子寫了誰的名字, 就屬於誰。 結婚前男方買房, 應屬於男方的婚前財產, 因此假如離婚, 房子應歸屬男方, 除非婚後把房子加上女方的名字做夫妻共同財產的公證。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 但產權證只有一方名字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購房, 登記于一方名下, 婚後共同還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 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我國實行夫妻財產共有制,

除非有特別約定, 不論是一方用個人的婚後工資還貸, 還是用雙方的婚後工資還貸, 均為婚後利用共同財產還貸, 另一方無需舉證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所確立的享有房屋產權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原則是:還貸越多, 補償越多;增值越多, 補償越多。 當然, 如果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有證據證明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 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

婚後共同貸款買房

婚後父母出資買房

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指出:當事人結婚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 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也就是說, 如果一方父母為購置房屋出了全資, 且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也沒有明確表示房屋是贈與夫妻二人, 那麼房子是贈予其子女一人。

離婚時因為房產分割問題發生過很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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