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陶淑菊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圖
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1日消息,
法院判決認定, 陶淑菊利用其擔任烏蘭察布市委副書記、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 與其丈夫接受他人請托, 為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 並夥同其丈夫非法收受北京某技術有限公司3筆賄款, 共計453.1623萬元。 非法收受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2筆美元賄款, 共計折合人民幣2113.206萬元。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陶淑菊犯受賄罪, 判處陶淑菊有期徒刑12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共同受賄的涉案贓款、贓物依法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