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概念即以前的上市公司(特別是國企), 有相當部分的法人股。 這些法人股跟流通股同股同權, 但成本極低(即股價波動風險全由流通股股東承擔), 唯一不便就是不能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 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 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
那麼限售股減持規定是怎樣的呢?後來通過股權分置改革, 實現企業所有股份自由流通買賣。 按照證監會的規定, 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 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
瞭解限售股減持規定接下來來瞭解限售股減持稅收政策規定:
1、徵收時間及稅率:
自2010年1月1日起, 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 按照“財產轉讓所得”, 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2、徵收對象: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複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 以及股票複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
3、徵收物件特別說明
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到主機板市場(或中小板、創業板市場)的限售股;
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中, 個人持有的原被合併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併方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分立中, 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後公司股份;
其他限售股。
4、限售股個人客戶發生以下轉讓情形的,
個人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或大宗交易系統轉讓限售股;
個人用限售股認購或申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份額;
個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約收購;
個人行使現金選擇權將限售股轉讓給提供現金選擇權的協力廠商;
個人協議轉讓限售股;
個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劃;
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分割讓渡限售股所有權;
個人用限售股償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由大股東代其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對價;
其他具有轉讓實質的情形。
5、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1)股權分置改革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根據167號檔的精神, 在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 目前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照以下方式,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改限售股複牌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改限售股複牌日收盤價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2)全流通後IPO公司發行前限售股個人客戶
預扣預繳所得稅額=(收入-成本)×20%
=(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股票上市首日收盤價×減持股數×15%)×20%
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稅款, 於次月7日內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3)退稅
如納稅人按照實際轉讓收入與實際成本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有差異的, 納稅人應自證券機構代扣並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算申報並辦理清算事宜。 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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