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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理事周佑勇:貫徹全面賠償原則 實質化解徵收糾紛

法制晚報2018-02-2609:49:14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文 周佑勇)2001年7月, 因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後溪街西區地塊改造及“兩街”整合區塊改造專案建設需要, 原金華市房地產管理局向金華市城建開發有限公司頒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 許某某位於金華市婺城區五一路迎賓巷8號、9號的房屋被納入上述拆遷許可證的拆遷紅線範圍。 但拆遷人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一直未實施拆遷。 2014年8月31日, 婺城區政府發佈《婺城區人民政府關於二七區塊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的公告》, 明確對二七區塊範圍實施改造, 公佈了房屋徵收範圍圖,

許某某房屋所在的迎賓巷區塊位於徵收範圍內。 2014年10月26日, 婺城區政府發佈了房屋徵收決定, 案涉房屋被納入徵收決定範圍。 但該房屋於婺城區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的2014年9月26日即被折除。 許某某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確認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同時提出包括房屋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

案件經金華市中院和浙江高院兩審判決, 均認定婺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許水雲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但對於許水雲提出的依據國家賠償程式解決涉案房屋被違法拆除的請求均不予支持。 許水雲不服,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認定改房屋為合法建築,

許水雲對其涉案房屋擁有所有權。

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當中, 對 “法治”基本內涵、價值的理解是一個本源性、基礎性問題, 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 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一宗旨, 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遵循實質法治理念, 使裁判結果符合人民群眾共同認可的價值觀, 實現裁判的實質公正。

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將“解決行政爭議”作為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規定, 就體現了實質法治的理念。 實質法治理念強調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具體包含三層含義:一是案件已經裁決終結;二是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真正得以化解,

沒有留下後遺症;三是通過案件的審理, 明晰了此類糾紛的處理界限, 行政機關和社會成員能夠自動根據法院的判決調整自身行為。

為達到這種效果, 需要人民法院在糾紛處理中防止裁判的形式主義, 既要做到形式正義, 更要做到實質正義, 不能“案結事不了”“官了民不了”。

本案的裁判改變了傳統的因政府違法強制拆除被徵收人合法房屋後, 在司法救濟中分別作為“賠償問題”與“補償問題”採用兩個程式、兩個案件、兩次審理的模式, 而是充分考慮到此問題的複雜性, 既保護因違法拆除給權利人房屋造成的損失, 也保護被徵收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當地徵收補償政策應當得到也能夠得到的補償利益的損失。

開創性地綜合協調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方式、賠償專案、賠償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補償方式、補償專案、補償標準, 讓被徵收人得到的賠償不低於其依照徵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徵收補償, 確保產權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 從而通過一次訴訟, 一個裁判, 一次性化解糾紛, 既減輕被徵收人訴累, 更是全面、及時保護被徵收人產權和可得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判決, 宣告了有權必有責、違法須擔責、侵權要賠償、賠償應全面的法治理念, 實現了司法的實質正義, 真正體現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的原則精神。

(周佑勇, 東南大學副校長, 長江學者, 行政法學教授, 博士生導師, 第六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 全國法學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江蘇省法學會會長、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組副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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