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工作, 減少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 日前,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出臺了《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3號, 以下簡稱《規定》)。
鼓勵企業進行標準化作業
《規定》指出,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責任體系, 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制定並落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鼓勵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制定並實施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規定》要求,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保證10類所需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工(庫)房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改造;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風險評估與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器材和物資配備;應急救援訓練及演練;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規範煙花爆竹生產、批發企業場所管理
《規定》要求,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 並按規定堆碼, 分類分級存放, 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 準確記錄藥物和產品數量,
加大煙花爆竹行業處罰力度
《規定》要求,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明確每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
按照《規定》要求, 本次罰款針對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零售經營者及生產經營單位五大類分別進行明確要求: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在限期改正內未完成的最高處罰二十萬元罰款;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處罰五萬元罰款;零售經營者最高處罰一萬元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最高處罰五十萬元罰款,
《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