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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是拉菲奔富的老闆,在中國得吐一升血

我們都知道張裕的“解百納”紅酒, 卻很少在其它品牌的酒中看到這個詞語, 你道為何?因為張裕申請了商標權。

“解百納”一詞看起來像是Carbenet的音譯,

大名鼎鼎的赤霞珠(Carbenet Sauvignon)就是Carbenet家族的一員。 想當年這個“解百納”商標權之爭長達9年才在2001年時塵埃落定, 被稱為“中國葡萄酒行業智慧財產權第一案”。

訟爭結果是張裕集團成了這一商標的唯一合法所有人。 同時, 張裕集團許可長城、王朝、威龍三家企業使用“解百納”商標。 除了這幾家以外的葡萄酒企業(包括進口葡萄酒), 如果使用“解百納”商標, 均屬侵權。

上面這個案子更偏向是國產葡萄酒陣營, 那接下來的這幾個案例就是經典的國內外之爭了。

01

拉菲

第一個例子, 當然要拿拉菲來說。

“拉菲莊園”商標和拉菲羅斯柴爾德集團下的拉菲酒莊拉開了曠日持久的商標爭奪戰。

“拉菲莊園”在2005年申請, 背後東家是金色希望公司。 “LAFITE”商標在1996年申請, 背後是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以下簡稱拉菲酒莊)。

從訴訟至今, 這個案子已經審了無數回。 一審判定“拉菲莊園”不對, 人家“拉菲酒莊”早早出了名, 沒你什麼事, 你這“拉菲莊園”的商標註冊就撤銷了吧。

金色希望不服氣, 上訴了幾回。

法院二審又覺得, “拉菲莊園”05年就註冊了, 很難判斷那時候“拉菲酒莊”是不是在中國大陸很出名啊……人家這商標都註冊十幾年了, 也有一定的知名度了, 還是留著吧。

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不服, 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又接著審, 雖說兩者本是不同的注冊商標,

但總要有個先後吧……又決定維持一判, 撤銷“拉菲莊園”的註冊。

但是現在你們可以看到, 這些神奇的商家依然打著“中國唯一拉斐”“真的中國拉斐”的名號在國內酒展上大肆宣揚著。

而因著“拉菲”的知名度以及紅酒知識文化仍未普及的原因, 還有許多的消費者以為自己買的“拉斐”是傳統意義的“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

花香自然招蜂引蝶, “拉菲酒莊”最近依然是商標官司不斷。 比如最近贏下的“Lafitte”和“Lafite”之爭。

拉菲酒莊15年發現保醇、保正公司大量進口、銷售帶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莊園”標識的葡萄酒, 與“Lafite”“拉菲”構成十分近似, 將兩家公司告上法庭。

雖然被告爭議說“Lafite”及“拉菲”商標不足以認定為馳名商標, 因此辯解說他們的擦邊球打得不違法。

法院裁定為“拉菲”已經與“LAFITE”商標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係, 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前“拉菲”已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 可以被認定為未註冊馳名商標。

而且兩家申請的均是33類葡萄酒商標, 存在侵權行為, 判了200萬賠款。

02

卡斯特

拉菲的商標爭議雖然還在, 但起碼是贏了官司,可有一個倒楣的公司,不僅輸了商標,還判處要賠錢。這個例子就是我們都知道的“卡斯特”商標之爭。

1999年,歐洲第一大葡萄酒商Castel以投資方式入華,並開始在大陸賣酒。一年後李道之的電子化工公司註冊了“卡斯特”中文商標。兩年後把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了李道之。

隨著卡斯特這個名字越來越出名,李道之向Castel提出了商標使用費用,並從100萬人民幣漲到100萬歐元,Castel拒絕接受。

前前後後拉鋸了12年,李道之這個電化公司的職員,最終用這個商標,註冊了上海卡斯特公司,宣稱經營法國進口葡萄酒……

雖然很多人都覺得,李道之申請註冊卡斯特商標系搶注其商標行為,有利用法國CASTEL在中國所取得的良好商業信譽之嫌。但在2012年,法院還是責令Castel停止使用卡斯特的商標,並向李道之賠償3373萬元。

對於商標爭奪,雙方的官司長達十年。2013年3月,法國CASTEL全面啟動“卡思黛樂”中文商標,並將公司的中文譯名由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

最後16年翻案再審後,法院判決法國CASTEL(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最終賠償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50萬元人民幣,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長達十幾年的商標紛爭中,Castel不僅失去了這個譯名,更重要的是,它損失了不少因商標名氣可能帶來的利潤。我想這家第一大酒商公司心裡一定充斥著各種“MMP”。

03

奔富

“奔富”中文商標在十幾年前就被李琛註冊,並且是註冊在33類葡萄酒商標上,而富邑集團註冊的是“Penfolds”這個英文商標。這就為之後的紛爭埋下了基礎。

後來,李道之也註冊了“奔富”。

根據中國商標局備案所述,在將來很長的時間裡,李道之和李深對奔富商標將享有不同的使用權,李深享有對米酒、威士卡、葡萄酒和其他酒精飲料命名為“奔富”的 權利,十年內有效。而李道之則可以用此名來命名餐廳、酒吧和賓館等。

2017年時,由於李琛沒有提供連續三年將該商標有效使用於葡萄酒相關業務的真實性,而被法院裁決撤銷。但同時他還有一個註冊號,依然保留著“奔富”中文商標權。

富邑集團的發言人稱,儘管奔富的商標已經被註冊過了,但他們曾獲得中國法院的允許,可以使用Penfolds的中文英譯“奔富”。

觀眾朋友們,看到這兒你明白了嗎?富邑至今還沒有完完全全把“奔富”中文商標權完完全全地握在手中……

雖然奔富發言人及部分商標案件律師都認為,即使涉及到的商標都是合法的,奔富贏這場官司的可能性還是很大。但依據中國現行商標法律,富邑集團也許能獲得在葡萄酒上的商標權,但不太可能獲得“奔富”兩字的專用權。

懟完兩位李先生,富邑集團把火力轉向了“奔富酒園”。

一周前,富邑集團於2月16日起訴Rush Rich葡萄酒商侵權澳洲奔富,包括誤導性使用Penfolds的中譯商標“奔富”。而持有“Rush Rich”的中國企業曾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發佈“嚴正聲明”,否認其商標形成侵權。

這個事情我們前幾日剛發過資訊,感興趣的親可以點擊查看:奔富酒莊終於把山寨奔富"Rush Rich"給告了!

作為一個非(zhuan)法(ye)律(chi)從(gua)業(qun)者(zhong),我是怎麼看這個事的呢?很簡單,換位思考一下。

假如我是富邑集團,我會很氣憤,你們這一個兩個搞事情的,自己不好好發展公司創事業,憑什麼要假借我的名聲謀取利益???

假如我投機取巧,心裡也許有一部分竊喜,感覺自己用簡單快捷的方式打開了事業知名度;但更多的,應該是羞憤和心虛,因為我只是鑽著法規和市場的空子,狐假虎威在賣酒而已。

孰是孰非

心有明鏡

再見啦,我親愛的讀者朋友們

但起碼是贏了官司,可有一個倒楣的公司,不僅輸了商標,還判處要賠錢。這個例子就是我們都知道的“卡斯特”商標之爭。

1999年,歐洲第一大葡萄酒商Castel以投資方式入華,並開始在大陸賣酒。一年後李道之的電子化工公司註冊了“卡斯特”中文商標。兩年後把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了李道之。

隨著卡斯特這個名字越來越出名,李道之向Castel提出了商標使用費用,並從100萬人民幣漲到100萬歐元,Castel拒絕接受。

前前後後拉鋸了12年,李道之這個電化公司的職員,最終用這個商標,註冊了上海卡斯特公司,宣稱經營法國進口葡萄酒……

雖然很多人都覺得,李道之申請註冊卡斯特商標系搶注其商標行為,有利用法國CASTEL在中國所取得的良好商業信譽之嫌。但在2012年,法院還是責令Castel停止使用卡斯特的商標,並向李道之賠償3373萬元。

對於商標爭奪,雙方的官司長達十年。2013年3月,法國CASTEL全面啟動“卡思黛樂”中文商標,並將公司的中文譯名由法國卡斯特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公司”。

最後16年翻案再審後,法院判決法國CASTEL(法國卡思黛樂兄弟簡化股份有限公司)最終賠償李道之、上海班提酒業有限公司50萬元人民幣,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

長達十幾年的商標紛爭中,Castel不僅失去了這個譯名,更重要的是,它損失了不少因商標名氣可能帶來的利潤。我想這家第一大酒商公司心裡一定充斥著各種“MMP”。

03

奔富

“奔富”中文商標在十幾年前就被李琛註冊,並且是註冊在33類葡萄酒商標上,而富邑集團註冊的是“Penfolds”這個英文商標。這就為之後的紛爭埋下了基礎。

後來,李道之也註冊了“奔富”。

根據中國商標局備案所述,在將來很長的時間裡,李道之和李深對奔富商標將享有不同的使用權,李深享有對米酒、威士卡、葡萄酒和其他酒精飲料命名為“奔富”的 權利,十年內有效。而李道之則可以用此名來命名餐廳、酒吧和賓館等。

2017年時,由於李琛沒有提供連續三年將該商標有效使用於葡萄酒相關業務的真實性,而被法院裁決撤銷。但同時他還有一個註冊號,依然保留著“奔富”中文商標權。

富邑集團的發言人稱,儘管奔富的商標已經被註冊過了,但他們曾獲得中國法院的允許,可以使用Penfolds的中文英譯“奔富”。

觀眾朋友們,看到這兒你明白了嗎?富邑至今還沒有完完全全把“奔富”中文商標權完完全全地握在手中……

雖然奔富發言人及部分商標案件律師都認為,即使涉及到的商標都是合法的,奔富贏這場官司的可能性還是很大。但依據中國現行商標法律,富邑集團也許能獲得在葡萄酒上的商標權,但不太可能獲得“奔富”兩字的專用權。

懟完兩位李先生,富邑集團把火力轉向了“奔富酒園”。

一周前,富邑集團於2月16日起訴Rush Rich葡萄酒商侵權澳洲奔富,包括誤導性使用Penfolds的中譯商標“奔富”。而持有“Rush Rich”的中國企業曾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也發佈“嚴正聲明”,否認其商標形成侵權。

這個事情我們前幾日剛發過資訊,感興趣的親可以點擊查看:奔富酒莊終於把山寨奔富"Rush Rich"給告了!

作為一個非(zhuan)法(ye)律(chi)從(gua)業(qun)者(zhong),我是怎麼看這個事的呢?很簡單,換位思考一下。

假如我是富邑集團,我會很氣憤,你們這一個兩個搞事情的,自己不好好發展公司創事業,憑什麼要假借我的名聲謀取利益???

假如我投機取巧,心裡也許有一部分竊喜,感覺自己用簡單快捷的方式打開了事業知名度;但更多的,應該是羞憤和心虛,因為我只是鑽著法規和市場的空子,狐假虎威在賣酒而已。

孰是孰非

心有明鏡

再見啦,我親愛的讀者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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