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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新南威爾士印花稅新政

自澳大利亞幾個州對於印花稅的新政出臺已有一段時日, 感覺此新政的硝煙慢慢開始化散。 不過相較于維多利亞州新政的規定, 新南威爾士州的印花稅新政顯得更加‘撲朔迷離’一些, 特別是其中針對要在澳大利亞待滿200天的居住要求。

新政規定中對於‘海外人士’的定義

首先, 新南威爾士州印花稅新政要求針對于合同日期在2017年7月1日之後的購房買賣, 買家為‘海外人士 (foreign person)’的購房者, 在本身基礎印花稅之上, 還需要額外繳納稅率為合同價格8%的海外人士印花稅部分(即 ‘surcharge purchaser duty’)。 交稅時間為合同日期之後的三個月。

因此, 第一個問題關鍵是要搞清楚買家是否為‘海外人士’。 新政對於‘海外人士’的定義基於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2015 (FATA)裡面給出的相關解釋:

‘foreign person means:

(a) an individual not ordinari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or

5 Meaning of ordinarily resident

(1) An individual who is not an Australian citizen is ordinari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at a particular time if and only if:

(a) the individual has actually been in Australia during 200 or more days in the period of 12 month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at time; and

(b) at that time:

(i) the individual is in Australia and the individual’s continued presence in Australia is not subject to any limitation as to time imposed by law; or

(ii) the individual is not in Australia but, immediately before the individual’s most recent departure from Australia, the individual’s continued presence in Australia was not subject to any limitation as to time imposed by law.

(2) Without limiting paragraph (1)(b), an individual’s continued presence in Australia is subject to a limitation as to time imposed by law if the individual is an unlawful noncitizen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e Migration Act 1958.’

結合上述摘取的FATA相關部分, 可以看出新政對於‘海外人士’的定義和我們一般的理解有所不同, 多出了一個200天的居住要求, 也就是說即使你是澳大利亞永久居民 (‘PR’)身份,

在不滿足200天居住要求的前提下, 依然會被劃分為‘海外人士’, 從而需要繳納海外人士額外的印花稅部分。 概括而言, 在新政的定義中, 不是‘海外人士’的如下:

1. 澳大利亞公民(citizen), 即持有澳大利亞護照的人士;

2. 澳大利亞永久居民(PR), 且要滿足200天的居住要求;

3. 紐西蘭公民持有特別簽證類別444的人士, 且要滿足200天的居住要求;

4. 澳大利亞伴侶簽證(Partner Visa (provisional visa holders – 簽證類別309或者820)的持有人士, 且要滿足200天的居住要求

是否需要繳納額外的‘海外人士’印花稅部分

由上述可見, 如果購房者為澳大利亞公民的話, 那麼其毫無爭議地無需繳納‘海外人士’的印花稅部分(以下簡稱‘額外印花稅’), 只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基礎印花稅部分。

其餘上述三種身份的購房者, 包括澳大利亞永久居民(‘PR’)則需要同時滿足在澳大利亞待滿200天的居住要求, 才可以免除額外印花稅。 那麼, 下一個關鍵問題就是這個200天的居住要求怎麼來算, 從何時開始算, 怎麼樣才算滿足了呢。 我們可以根據簽約時間和交房時間來劃分下列幾種情況。 下文將以澳大利亞永久居民(‘PR’), 簡稱‘永居’為例做闡述說明, 其他兩種身份包括紐西蘭公民持有簽證類別444和澳大利亞伴侶簽證(309或者802)持有者同樣適用。

簽約前

首先, 如果在緊鄰簽署購房合同之前的一年內, 永居購房者已經在澳大利亞待滿了200天, 那麼他只要繳納基礎部分的印花稅, 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 交稅時間為合同日期之後的三個月。

如果想要將交稅時限延長到十五個月的話, 那麼需要向州稅局遞交相關聲明, 聲明承諾其在所購物業交房之後, 會把所購物業作為主要居住地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而且該物業需要是民用住宅新房, 不能是二手房。

簽約後, 交房前

如果在簽約前永居購房者沒有能夠滿足上述200天的居住要求, 那麼依然有兩種方式可以達到最終只繳納基礎部分印花稅的目地。 這兩種方式簡單稱為 ‘豁免’和‘退還’。

‘豁免’

自2017年6月20日起, 如果永居購房者在簽約前沒能滿足200天的居住要求, 但是願意遞交一份聲明給到州稅局, 聲明其在購房合同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會將所購物業作為主要居住地, 並且會在所購物業中連續住滿200天的話, 那麼就不需要繳納額外印花稅。

不過, 上述條件比較苛刻的地方是, 首先永居購房者必須把所購物業拿來自住滿200天, 而且這個要求需要在購房合同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達成, 可謂‘時間緊, 任務急’。 而且比較適用于准現房或者現房。 如果是期房的話, 很多建造及交房時間都遠遠超過了一年的時間, 因此在合同日期12個月內就要滿足200天居住要求的條件根本無法達成。

‘退還’

如果在簽約時, 永居購房者沒有能夠滿足200天的居住要求(或者甚至還沒有永居或其他相關身份), 且也不能滿足上述‘豁免’條件, 那麼就需要在合同日期之後的三個月內先繳納包含額外印花稅在內的全部印花稅數額。 但是如果在交房前, 永居購房者(沒有永居或其他相關身份的購房者需要先拿到身份)在澳大利亞待滿了200天, 那麼其可以在交房後向州稅局申請退還其之前繳納的額外印花稅。該退還申請需要在原始印花稅繳納日期之後的五年內提出。

交房後

除了滿足上述‘豁免’的條件,如果永居購房者在交房後再去澳大利亞住滿200天,不能申請額外印花稅退還。

總結

綜上所述,除了澳大利亞公民,澳大利亞永居,紐西蘭公民持有簽證類別444和澳大利亞伴侶簽證(309或802)持有者都需要在成交前滿足在澳大利亞待滿200天的要求,才能達到最終免除或者退還額外印花稅的效果。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上述身份持有者能夠于購房合同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滿足將所購房屋作為主要居住地且連續住滿200天的要求(比較適合准現房或者現房)。

那麼其可以在交房後向州稅局申請退還其之前繳納的額外印花稅。該退還申請需要在原始印花稅繳納日期之後的五年內提出。

交房後

除了滿足上述‘豁免’的條件,如果永居購房者在交房後再去澳大利亞住滿200天,不能申請額外印花稅退還。

總結

綜上所述,除了澳大利亞公民,澳大利亞永居,紐西蘭公民持有簽證類別444和澳大利亞伴侶簽證(309或802)持有者都需要在成交前滿足在澳大利亞待滿200天的要求,才能達到最終免除或者退還額外印花稅的效果。另外一種情況就是,上述身份持有者能夠于購房合同日期之後的12個月內,滿足將所購房屋作為主要居住地且連續住滿200天的要求(比較適合准現房或者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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