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每間房居住人數不得超2人
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單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不得分隔搭建……
近日, 昆明市政府發佈《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該《辦法》由去年10月份由市公安局起草上報的《昆明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送審稿)》修改而成, 在審批修改過程中, 也徵集了相關專家論證, 並徵求了相關部門意見。
這樣的房不能做出租房
《辦法》規定, 屬於違法建築的, 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不得作為出租房出租。
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 不能出租供人員居住。
租房時這些數字不能違反
《辦法》規定, 出租居住房屋, 要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 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 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出租居住房屋, 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除外), 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
房東需要這樣做
《辦法》中明確, 房屋出租人(房東)不得向未提供合法有效證件或者證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出租房屋。
要按照規定履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主動申報義務;
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承租人的聯繫方式, 告知並督促承租人遵守社區業主管理規約;
發現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無證無照等違法經營活動的, 及時報告有關行政部門;
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承租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制止及處罰等工作。
房東出租房屋後, 要依法主動向稅務部門納稅。
違反規定怎麼處罰?
對於違法相關規定的行為, 由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出租房內衛生間漏水了誰管?
出租房內衛生間漏水了誰管?設備壞了誰來修?
按照《辦法》規定, 出租人(房東)要負責出租房屋及其提供的設施、設備的安全, 告知安全使用事項, 並按照約定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租賃合同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在確定租房時, 房東和承租人都要簽訂租賃合同, 既能保證房東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也能避免今後發生問題時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對此, 《辦法》提出, 由昆明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 租賃合同應該包含以下內容:
1、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有效證件的種類及號碼;
2、房屋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3、租賃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賃期限和續租約定;
6、租金、押金的標準、支付方式和期限;
7、物業服務費及水、電、燃氣、通訊等公用事業費的承擔;
8、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9、消防、治安、衛生等責任義務的承擔;
10、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1、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12、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9、消防、治安、衛生等責任義務的承擔;
10、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11、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12、租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