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證券代碼:000671 證券簡稱:陽光城 公告編號:2018-073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增加、否決或修改議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8年4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網路投票時間:2018年4月15日~4月16日,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福州市台江區望龍二路1號國際金融中心45層會議室;
3、召開方式:現場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騰蛟先生;
6、股權登記日:2018年4月9日;
7、會議的召開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本次會議參與表決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包括出席現場會議以及通過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共8人, 代表股份714,370,522股, 占公司股份總數的17.6385%。
其中:參加現場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7人,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 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見證律師列席並見證了本次股東大會。
二、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對公告明列的議案進行了審議, 本次會議議案均為特別議案, 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會議採用現場記名投票和網路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 作出了如下決議:
1、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為子公司廣西金川陽光城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為:同意714,370,522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其中,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5,233,56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決通過。
2、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為子公司南寧銘澤房地產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為:同意714,370,522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其中,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5,233,56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3、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為參股子公司蘇州雋泰房地產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為:同意714,370,522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其中,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5,233,56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決通過。
4、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為參股子公司融錦欣泰房地產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為:同意714,370,522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其中,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5,233,560股,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決通過。
5、審議通過《關於公司為參股子公司廣西唐昇投資提供擔保的議案》。
總表決情況為:同意714,370,522股, 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其中, 中小股東表決情況為:同意5,233,560股, 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100%;反對0股;棄權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
表決結果:同意股數達到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表決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齊偉、陳偉
3、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載有公司董事簽字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具的《關於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1、律師事務所名稱: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
2、律師姓名:齊偉、陳偉
3、結論性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表決程式及表決結果均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決議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載有公司董事簽字的本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會議決議;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具的《關於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七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陽光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