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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的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

未出生的胎兒

是新世界的期待

是父母對新生活的希望

只是如果還未出生

父母便已過世

那父母留下的遺產

“遺腹子”是否有權利繼承呢?

案例

王某因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 他死亡時, 妻子左某懷孕6個月, 王某死後留下房屋1間、存款60萬元。 辦完喪事之後, 王某的父母開始分配其遺產, 這時左某認為自己腹中的胎兒是王某的骨肉, 也應當具有繼承權, 但是王某的父母認為孩子還沒有出生, 不應繼承兒子遺產。 雙方爭執不下, 於是左某向法院起訴, 要求保留胎兒的繼承權。

根據法律規定, 在遺產分割時, 應為未出生的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如果沒有保留的, 應從繼承人已經繼承的遺產中扣回。

在胎兒出生後, 保留份額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 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 這時保留的份額由該嬰兒所有, 一般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這是因為胎兒雖然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 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 然而卻是生命孕育階段, 為其預留份額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價值。

第二, 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便死亡的, 這時為胎兒保留的份額仍為該嬰兒所有, 由嬰兒的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處理。

第三, 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

即出生時就已經死亡的, 這時的胎兒不享有繼承權, 原先保留的遺產份額由王某的繼承人進行分割。

在本案例中, 對於王某留下的財產, 如果屬於夫妻共有的, 應當由妻子左某先分得一半, 剩下的一半再分成四份, 左某本人及王某的父母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各得一份, 同時為胎兒保留一份, 待胎兒出生後再根據上述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 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 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

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 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 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 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尊重法律, 願逝者安息, 新生少紛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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