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房產>正文

法院:因房子漲價又不賣的,漲價部分歸買家

來源/吳中法院

基本案情

近年來, 由於房價漲幅較大, 賣方心理失衡, 使得不少賣方甘冒違約的風險, 寧可賠償高額違約金也不願按合同出售房屋, 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數量激增。 近日, 吳中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但是3月5日, 仲介電話告知曹先生說王先生房子不賣了, 原因是房屋價格上漲了。 這可把曹先生急壞了, 他急忙發函給王先生及仲介公司, 要求王先生註銷涉案房產的他項權證, 並協助他辦理過戶網簽及資金託管手續, 但是王先生拒收該函件。 曹先生又委託律師向王先生再次發函,

但是王先生仍然拒絕繼續履行合同。 無奈之下, 曹先生將王先生告上法庭, 要求退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

審理中, 經曹先生申請, 吳中法院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車庫、房屋內固定裝修及物品清單上物品的價值進行鑒定。 評估公司出具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價報告, 評估總價3581100元、車庫評估總價80000元、裝修及附屬設施評估總價119500元, 共計3780600元。 並出具資產估價報告, 該房屋室內資產市場價值142782元。 上述兩項共計3923382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按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016年3月5日, 被告通過仲介向原告明確表示不再履行該《房屋買賣合同》,

經原告催促也未能繼續履行合同, 被告行為屬於單方根本違約, 原告作為守約方按合同約定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原告主張, 本院確認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于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23日解除, 被告應當退還原告購房定金50000元。 關於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問題, 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直接損失和預期可得利益損失。

涉案房產(含車庫、固定裝修及物品)經鑒定總價值為3923382元。 本案《房屋買賣合同》履行中原告並無違約情形, 並積極督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 被告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後, 原告又及時訴至法院請求損害賠償, 防止損失擴大。 故根據鑒定意見, 法院判決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王先生退還曹先生購房定金50000元並賠償損失893382元(3923382元-3030000元)。

法官提醒

房價上漲帶來了二手房交易糾紛的大幅增加, 出賣人因房價上漲而違約的行為, 影響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不利於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也不利於社會誠信的建設。 在二手房交易中, 合同約定應明確網簽時間、滌除抵押權、資金託管、戶口遷移、違約金等問題, 預防糾紛的發生。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