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有人在網路上發佈題為
《國務院出臺條例了:
這8種情形業主可拒繳物業費》的文章。
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
社區還可能“倒找錢”?
網傳消息:8種情形可拒繳物業費
網傳文章的內容是:
國務院總理日前簽署第698號國務院令, 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對《物業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根據最新的物業管理條例, 以下8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管理費: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 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 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 因此延遲收樓的, 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 業主可拒交;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
4、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交, 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 業主有權拒交;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
7、因房屋品質問題還未交房的, 物業費是由開發商交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原件的情況, 業主可拒交;
就在帖子到處流傳的時候,
反轉來了!反轉來了!
而且, 反轉來得太快就像龍捲風,
讓小編這樣的法盲成功地被整懵了!
記者從縣建設局獲悉, 縣建設局物業管理科科長張穎表示, 《根據國務院698號檔, 《物業管理條例》確實進行了第三次修訂, 但僅針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問題, 與物業費內容無關, 上述網文的內容不實。
張穎介紹到, 在《物業管理條例》中, 不僅沒有網傳所謂“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的相關條款。 相反,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對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規定中,
那麼當業主的合法權益真的受到侵犯時, 又該怎麼辦?
張穎表示首先不建議大家使用不交物業費的方法來解決, 業主可以向物管部門、街道和業委會反應, 也可以走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接下來也會出臺一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對業主和物業公司進行雙向監督管理,維護大家的正當權益。
對於謠傳的資訊
請大家不要再進行轉發
而相關管理條例的出臺
我們也是非常期待並且會持續關注
接下來也會出臺一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資訊管理辦法,對業主和物業公司進行雙向監督管理,維護大家的正當權益。對於謠傳的資訊
請大家不要再進行轉發
而相關管理條例的出臺
我們也是非常期待並且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