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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平方米房子2天“漲”44萬,咋回事!太可怕了吧!買不起!

一套7平方米的小房子, 被仲介以13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王先生。 但在王先生與房主簽約時, 他才發現, 這套房子房主原本只賣86萬元。 王先生與房主簽約的時間, 距離仲介與房主“簽下”房子的時間, 僅過去了兩天。

記者日前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獲悉, 針對上述案件,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要求房產仲介返還購房者王先生房屋差價共計363974元。

合同簽訂後, 王先生依約支付了125萬元房款。 隨後, 仲介方讓王先生與房屋承租權人王女士面對面坐下來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 與轉讓人王女士碰面後,

王先生發現, 合同約定的確實轉讓價格僅為86萬元。

這比王先生此前簽訂的定金合同上130萬元的轉讓價格便宜了44萬元。 因此, 王先生上訴到法院, 要求仲介方退還其已經支付的125萬元中的差價39萬元。 王先生表示, 願意支付原定購房款的2%仲介費2.6萬元, 以及26元交易手續費。

“仲介覺得自己付了5萬元定金給賣房人, 自己就成為權利人。 但我們認為, 沒有進行過戶手續的, 都不能算。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彭程介紹, 這是一起典型的仲介方“背靠背”交易從而賺取巨額差價的案子, 這一案件的典型性在於, 在實際操作中, 很多小仲介公司都存在“吃差價”行為, “明明知道有買家對房子有興趣, 也能接受高價,

(仲介)就先自己把房子付定金‘吃’下來, 再高價轉賣。 ”

彭程告訴記者, 實際上一路打官司一直打到中級人民法院的“仲介吃差價”案子很少。 一方面, 一些大型的、具有專業法務的仲介會在一開始就直接對房產進行過戶, 之後再銷售房產, 在這種情況下, 消費者維權困難;另一方面, 很多消費者簽合同時並未注意到上述細節問題, 沒有維權意識。

“很多人在自己的心理價位買了房子, 並且房子後來價格看漲, 也就沒有再考慮打官司。 ”彭程說。

張末然建議, 消費者在買賣二手房過程中, 從看房、商談到簽訂合同時, 儘量養成錄音、錄影的習慣, 以備未來維權之需。

上海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霍子健長期從事房地產交易相關的法律諮詢服務,

他告訴記者, 除了上述權利主張獲法院支持的案例外, 還有很多消費者吃了仲介的虧, 且維權困難。

比如, 曾有賣房人圖一時方便或省事, 與房屋仲介簽訂的並非《居間服務合同》, 而是《房屋買賣合同》, 且仲介還支付了很小一筆“定金”。 但依據洽談內容, 雙方實際仍是居間服務關係, 賣房人主觀上仍然只是委託仲介介紹買房人, 並不是直接賣給仲介。

但仲介卻利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將房屋轉賣從而獲得相應差價。 因賣房人與仲介簽訂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 所以導致從表面看仲介確定已成為房屋所有人, 有權自行進行買賣並獲取房款。 這個時候, 賣房人應當主張仲介並非房屋所有人,

即雙方雖簽署的是買賣合同但實際為居間服務關係, 但賣房人需要為此充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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