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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紀鵬:“中國式”獨董既要制約大股東,也要制約“保姆”

《財經》記者 秦嘉敏/文 王東/編輯

“在我們的上市公司中, 獨立董事的任務首先是制約大股東, 保護經營者的利益。 第二個任務跟西方一致,

就是當股權高度分散的時候, 制約‘保姆’, 保護‘主人’的利益。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院長劉紀鵬對《財經》記者表示。

4月3日晚間, 萬科A赴香港上市, 根據香港聯交所要求, 公司聘請了2位獨立董事。 在我國法律法規中最早出現獨立董事是1997年, 證監會發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規定“公司根據需要, 可以設立獨立董事”, 但並未強制設立。

對獨立董事制度進行嚴格的硬性規定始於2000年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指引》。 2001年, 深圳證券交易所也發佈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實施指引》。 同年, 證監會發佈《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了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並且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

在獨董的產生機制上, 我國當前由大股東提名獨立董事的作法是從美國引入的。 很多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非常分散, 其公司治理的核心是防止因內部人(管理層)控制而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 而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很高, “一股獨大”的現象很普遍。 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務內容是約束大股東的行為, 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劉紀鵬表示, “中國的獨立董事制度理應的使命就是制約大股東, 保護中小投資人。 這是一個我們引進西方制度必須看到的國情的不同, 市場的不同。 ”現實中, 當前很多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特別是創業板和民營類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 更多地是扮演了“顧問專家”的角色,

監督職能被嚴重弱化, 與立法本意產生了較大的偏差。

同時, 以英美為代表的不設立監事會的“一元式”公司治理結構中, 獨立董事的核心功能是監督公司經營管理層, 這也是美國創設獨立董事制度的最初目的。 我國《公司法》在引進了獨立董事制度之後, 形成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兩種公司監督制度並存的局面。 “迫切需要在董事會制度裡邊有一種制約力量, 能夠保護高價入市, 承擔更多風險的中小股民”, 劉紀鵬表示。

一直以來, “獨董不獨”的爭議不時被人提起。 對於個中弊病, 有業內人士舉例說明, “我本人先後辭掉過兩個獨立董事, 有一個就當了三個月就辭了。 我的經驗就是拉不下臉來。 我跟他抗衡不了,

悄悄地就離開了。 我也犯不著在這犯事, 跟你同流合污, 但是我也犯不著跟你大吵大鬧。 ”

劉紀鵬認為, 獨立董事之所以“獨立”, 就在於它沒有任何的股東背景, 而是代表全體股東利益。 “在中國和西方的公司治理結構中, 都應該形成兩支力量, 就是執行董事搞經營, 非執行董事管監督。 而獨立董事大部分都是非執行董事。 現在的問題是大股東的和職業經理人、內部人的執行是實實在在的, 但是獨立董事是他們聘的, 這個監督就監督不起來。 ”

“寶萬之爭”再次凸顯出中國上市公司在內部治理方面亟待改善。 他反對“野蠻人破壞實體經濟”的觀點, “人家是按照市場規則辦, 在《公司法》內是一隻平衡力量, 有利於抑制大股東和內部人的為所欲為。

” 劉紀鵬表示, “這(野蠻人)是一隻維持資本市場生態平衡的重要力量。 你只要公司治理不規範, 野蠻人就在你家門口, 就會用各種各樣的公司法律制度來制約你、收購你、平衡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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