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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碼交易視為本人”被指格式條款 律師致信銀監會提請審查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在本人未到場也未出示任何身份證件情況下, 銀行工作人員憑藉儲戶銀行卡與密碼, 將儲戶卡內1900余萬元悉數轉走, 該客戶經理此後因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儲戶則以銀行未盡到監管義務為由, 將銀行訴至法院。 (本報2018年3月24日曾報導)。

該案的代理律師介紹在辦案過程中, 發現“使用密碼進行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這一條款, 在各大銀行的銀行卡條款中普遍存在, 這項規定是否屬於免除銀行單方責任的格式條款?昨天(4月16日), 圍繞該問題的“規制銀行格式條款保障儲戶權益研討會”在京召開。

會上律師表示, 已向銀監會致函對該條款進行審查, 4月13日, 銀監會回復稱, 已經將有關問題信函轉給銀行業協會單位。

員工憑密碼轉走儲戶1900萬 銀行被起訴

使用銀行卡在銀行櫃檯轉帳或者取現, 是否只需要密碼就可以完成操作?本報3月24日曾報導, 家在浙江青田縣的胡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青田縣支行以妻子葉女士的名字辦理一張銀行卡, 開戶後將銀行卡和密碼交給了該銀行工作人員葉國強, 雙方口頭委託事項為理財, 但不包括代為取款、存款等其他事宜。

匯款後, 在無葉女士任何身份證明和任何書面授權的情況下, 葉國強僅憑葉女士借記卡和密碼在青田支行處通過櫃面轉帳、取現和自助轉帳方式將銀行卡內1900萬餘元全部轉移,

且櫃檯轉帳和取款憑證上, 葉國強均簽寫葉女士的名字。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葉國強有期徒刑15年, 責令葉國強退賠胡先生1900萬余元, 且在該刑事判決中, 法院認定葉女士和葉國強不存在代理關係。

葉女士訴求青田縣支行承擔賠償責任。 青田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 以《借記卡章程》的第四條“申領金穗借記卡必須設定密碼, 凡密碼相符的金穗借記卡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髮卡行依據密碼辦理交易所產生的電子資訊記錄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 簽名僅作為持卡人認可交易金額的輔助措施”認定葉國強持有葉女士借記卡轉帳、取現的行為屬於葉國強行使代理權的行為,

銀行方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葉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律師向銀監會致函審查“密碼”條款

該案發生後, 辦案律師在代理案件期間發現, 除了農業銀行以外, 多家銀行主要商業銀行借記卡合同中, 均存在“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條款。

“現在的網路環境並不安全, 通過網路、攝像頭或者其他手段獲取他人銀行卡密碼的情況也屢有發生。 銀行目前的'密碼'條款, 單方免除了銀行方責任, 加重了儲戶責任, 屬於侵犯了持卡人權利的格式條款。 且在司法實踐中, 已被多個法院判決認定為‘無效’。 ”案件的代理律師王殿學介紹說。

為此王殿學寫信給銀監會, 要求對該條款進行審查。

4月13日, 銀監會回復表示, 已經將信函轉給銀行業協會單位。

專家觀點:大額轉帳僅憑密碼交易 銀行存在過失

由於葉女士案件具有的普遍性, 4月16日下午, 以葉女士案件作為討論案例的“規制銀行格式條款保障儲戶權益研討會”在京召開。 民法學專家、參與起草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楊立新教授認為, “密碼交易視為本人交易行為”的條款, 在一般小額的提款轉讓、比如ATM機的使用上, 不用認定是格式條款, 但在數額比較大的銀行交易中, 僅僅靠銀行卡密碼是不科學不準確的, 這樣的規定也不能夠維護消費者、儲戶的合法權益。 這個案件中認定密碼交易是本人交易行為, 這樣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條款, 可以確認銀行這種行為是過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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