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浙商銀行行長劉曉春
隨著FinTech(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和隨之而來的RegTech(監管科技)步入正軌, 需要明確RegTech的內涵。 本文認為, RegTech並不只是FinTech領域的監管,
繼傳統金融企業把業務搬到互聯網平臺上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創新之後, FinTech(金融科技)產業迅速發展起來, 隨之而來的RegTech(監管科技)也將步入正軌。 RegTech一詞是隨FinTech一詞的火熱而出現的, 因此很多人認為它監管的物件應該是FinTech。 但隨著進一步的研究就會發現, 其監管範圍並非僅限於FinTech。
從發展歷程來看, 銀行(甚至整個金融業)一直都在不斷應用新的技術以改進業務, 同時也在不斷創新業務模式。 在歷史的變遷過程中, 曾出現銀行因為應用新的技術或者創新了業務模式而贏得階段性的市場先機,
隨著科技的發展,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興科技在金融業得到廣泛應用, 資訊科技應用方面的潛在風險也使銀行或其他機構面臨運行癱瘓的威脅, 進而引發業務危機。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保證銀行或機構的合規安全運營, 維護整個市場的安全運作。
金融監管的方式是隨著金融業務的發展而發展的, 並不是靜止不變的。 所以, RegTech可以說是監管的全面科技化, 而不是在所謂傳統監管之外再分出的一個科技監管。 換一種說法, RegTech是科技化的金融監管機構應用科技化的監管手段, 對已經科技化的金融機構及其科技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實施科技化的監管。
筆者認為,
第一, 是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 隨著技術的進步以及商業模式的發展, 必然會產生新的金融業態。 對此, 監管應該是全覆蓋的。 RegTech不應該只監管所謂的新興科技金融或金融科技業態, 而不顧傳統金融業態。 同時, 對不同的業態要有不同的監管手段和監管要求。
第二, 是對各類技術安全性、適用性的監管。 這包括技術能否安全、及時、準確地實現業務的要求;技術能否安全、及時、準確地反映業務的結果;技術對於客戶資訊、業務資訊安全性的保障。 這些都是傳統的技術監管內容, 但在現在的技術條件下, 特別是在人工智慧等技術蓬勃發展的背景下, 也產生了新的監管內容, 那就是對技術本身“行為”的監管。
第三,與技術相關的,是對各類業務管道的監管。現在不僅金融業態多、機構多,各機構的業務管道也很多。僅就銀行來說,除了物理網點,還有自動櫃員機(ATM)、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手機應用程式(App)等,即使是協力廠商支付機構,也從線上走到了線下,甚至也要進行“地推”。此外,在同一個管道上還會有不同機構的不同產品的銷售。
第四,是對各類業務模式的監管。在新的技術條件下,金融機構應用技術為客戶所提供的往往不再是簡單的產品,而是融合了服務與產品的業務模式。再者,由於技術的可能,金融機構的系統往往與客戶的系統連結在一起,這也就形成了新的業務模式。對這些業務模式的安全性、合規性等,都需要有新的監管規則和手段來維護其正常運營。
第五,是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雙向監管。由於新技術的應用,金融機構提供的業務已經突破了物理網點的限制和營業時間的限制,全天候、全方位地和市場交融在一起,監管不能再停留於事前資格、合規的審查,事後合規、安全的檢查,以及事後報表資料的統計分析,要進一步監管業務在機構、市場運行的過程。或者說,在目前現場、非現場監管的基礎上,還要有業務過程的監管。
要進行上述這些監管,前提是監管部門自身的科技建設,即監管也要FinTech化。RegTech的要義,不僅在監管的對象,更在於監管自身的科技武裝。只有監管自身具有強大的科技武裝,才有手段透過Tech監管到FinTech內含的Fin。同時,監管也要像機構將系統與客戶的系統對接提供服務一樣,將監管的系統接入被監管機構的系統中。也就是說,RegTech要進行場景監管,只是准入監管和結果監管是不夠的。
第六,在上述這些明確的基礎上,還要推出“沙箱機制”。“沙箱機制”是一種試驗,但這種試驗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和邊界,不能放任不管,否則就會出現前幾年互聯網金融市場上一片亂象的情況。“沙箱”要有“盒”,“盒”就是由參與的機構、應用的技術、業務管道、業務模式等組成的,在這樣明確的範圍內進行突破現有監管規則的試驗,即使失敗,也不會造成不可控的災難。
本文刊發于《清華金融評論》2018年3月刊,2018年3月5日出刊,編輯:謝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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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與技術相關的,是對各類業務管道的監管。現在不僅金融業態多、機構多,各機構的業務管道也很多。僅就銀行來說,除了物理網點,還有自動櫃員機(ATM)、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手機應用程式(App)等,即使是協力廠商支付機構,也從線上走到了線下,甚至也要進行“地推”。此外,在同一個管道上還會有不同機構的不同產品的銷售。
第四,是對各類業務模式的監管。在新的技術條件下,金融機構應用技術為客戶所提供的往往不再是簡單的產品,而是融合了服務與產品的業務模式。再者,由於技術的可能,金融機構的系統往往與客戶的系統連結在一起,這也就形成了新的業務模式。對這些業務模式的安全性、合規性等,都需要有新的監管規則和手段來維護其正常運營。
第五,是對金融機構和市場的雙向監管。由於新技術的應用,金融機構提供的業務已經突破了物理網點的限制和營業時間的限制,全天候、全方位地和市場交融在一起,監管不能再停留於事前資格、合規的審查,事後合規、安全的檢查,以及事後報表資料的統計分析,要進一步監管業務在機構、市場運行的過程。或者說,在目前現場、非現場監管的基礎上,還要有業務過程的監管。
要進行上述這些監管,前提是監管部門自身的科技建設,即監管也要FinTech化。RegTech的要義,不僅在監管的對象,更在於監管自身的科技武裝。只有監管自身具有強大的科技武裝,才有手段透過Tech監管到FinTech內含的Fin。同時,監管也要像機構將系統與客戶的系統對接提供服務一樣,將監管的系統接入被監管機構的系統中。也就是說,RegTech要進行場景監管,只是准入監管和結果監管是不夠的。
第六,在上述這些明確的基礎上,還要推出“沙箱機制”。“沙箱機制”是一種試驗,但這種試驗必須有明確的目的和邊界,不能放任不管,否則就會出現前幾年互聯網金融市場上一片亂象的情況。“沙箱”要有“盒”,“盒”就是由參與的機構、應用的技術、業務管道、業務模式等組成的,在這樣明確的範圍內進行突破現有監管規則的試驗,即使失敗,也不會造成不可控的災難。
本文刊發于《清華金融評論》2018年3月刊,2018年3月5日出刊,編輯:謝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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