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春季房交會上, 不少購房者對購房存在各種疑問, 春交會的專業律師團以幾個典型案例為購房者答疑解惑。
案例一
律師解答
案例二
李先生與女朋友婚前買房, 買房首付男方付60%, 女方付40%, 兩人組合貸款, 用男方公積金還一部分房貸, 剩下一部分兩人共同還商貸, 離婚後房子應該如何分配?
律師解答
如果該房屋是登記在雙方名下, 則需要看房產證對房屋共有方式的約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 如果是共同共有則應該平均分配;如果是按份共有, 則應該按照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如果該房屋是登記在一方名下, 傾向認為應該屬於雙方按份共有, 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案例三
律師解答
僅依據現有證據, 很難追究開發商的責任, 因為根據合同的約定並不能判斷出開發商提供的材料、傢俱、電器存在不符合約定的情況。 如果王先生有證據證明開發商在購房前曾對他做出過具體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