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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審批或備案

一、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 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 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 但符合《通知》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 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 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 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注意:“資產損失”的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

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 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 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二、資產損失需要申報才能扣除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 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 未經申報的損失, 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其中, 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 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 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因此, 自2011年1月1日起,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 應按規定申報扣除。

三、資產損失扣除無需備案或審批

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 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 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參考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作者:李冼(秀財網特邀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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