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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證券從業人員違法交易股票證券被罰20萬元

千龍網北京4月17日訊4月4日, 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發佈〔2018〕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稱, 山西證券大連五五路營業部的證券從業人員于東因任職期間違法交易股票證券被中國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給予警告, 並罰款20萬元。

決定書顯示, 2011年12月至2016 年7月, 于東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在山西證券大連五五路營業部任職期間, 在沒有與李某某、裴某某、張某某、劉某等 6 名客戶簽訂代理業務協定的情況下, 私下接受這6名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 累計代為交易七千餘筆, 總成交金額11億餘元。 於東未收取任何報酬。

2015年4月30日, 於東將自有資金5萬元存入劉某銀行帳戶(即劉某在山西證券開立的證券帳戶所關聯銀行卡),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間, 于東借劉某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期間劉某帳戶基本處於虧損狀態, 後於東將剩餘本金2.4萬元取出。

大連監管局認為, 於東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規定, 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所述違法行為。

同時, 於東借“劉某”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

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的規定, 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

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 大連監管局對於東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行為, 處以5萬元罰款;對於東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行為, 給予警告, 並處以 15 萬元罰款, 總計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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