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2年3月24日18時許, 鮑某某因腹痛至某醫院就診;當晚22時許, 在腰麻與硬膜外聯合麻醉下進行剖腹探查術, 術中診斷為糞石堵塞性腸梗阻、急性腹膜炎等, 進行小腸切開取糞石術, 手術歷時2小時左右;據護理記錄單記載, 2012年3月26日8時, 鮑某某被發現右側肢體癱瘓, 經頭顱CT等檢查, 院方于當日11時許對其進行腦梗塞治療;2012年4月1日, 鮑某某轉入神經內科病房治療至今;現鮑某某右側肢體癱瘓, 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患方觀點
某醫院在對鮑某某的診療過程中, 術前術中未進行血糖監測, 對其腦梗塞未及時診斷和治療, 又在術後對其提供禁忌飲食, 且在書寫病歷時存在嚴重不規範的行為, 上述醫療過錯行為與鮑某某目前的癱瘓現狀存在因果關係。 現鮑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訴至法院。 鮑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醫院賠償鮑某某醫療費60,000元、護理費39,030元(按110元/日計算365日)、營養費10,950元(按30元/日計算365日)、交通費3,143元、鑒定費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律師費5,000元,
院方觀點
某醫院辯稱, 鮑某某接受手術治療後出現的問題, 與其自身體質有關, 是現有醫療技術水準下無法避免的後果, 院方不存在醫療過錯, 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評析
2013年8月13日, 區醫學會出具滬長醫損鑒[2013]007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為:1.本例不屬於對患者鮑某某人身的醫療損害;2.醫方存在對患者術前安全評估不到位、病史記錄欠規範的缺陷, 但與患者急性腦梗死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後鮑某某對該鑒定意見不服, 申請再次鑒定。 經本院委託, 市醫學會於2017年3月13日出具滬醫損鑒[2016]230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 醫療科學屬於生命科學領域, 具有相當複雜性並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故對於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 尚有賴於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鑒定。 本起醫療糾紛先後經區、市級醫學會鑒定, 兩級醫學會鑒定意見一致, 鮑某某雖對兩次鑒定意見持有異議, 但未提供足以反駁鑒定意見的證據, 故本院依法確認該鑒定意見於本案中具有證明力。 根據鑒定意見, 某醫院對於鮑某某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損害,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鮑某某12,000元;
二、駁回原告鮑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1.23元,由鮑某某負擔501.23元,某醫院負擔1,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鮑某某)。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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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鮑某某12,000元;
二、駁回原告鮑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1.23元,由鮑某某負擔501.23元,某醫院負擔1,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鮑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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