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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病歷書寫及術後護理欠妥,醫院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事件經過

2012年3月24日18時許, 鮑某某因腹痛至某醫院就診;當晚22時許, 在腰麻與硬膜外聯合麻醉下進行剖腹探查術, 術中診斷為糞石堵塞性腸梗阻、急性腹膜炎等, 進行小腸切開取糞石術, 手術歷時2小時左右;據護理記錄單記載, 2012年3月26日8時, 鮑某某被發現右側肢體癱瘓, 經頭顱CT等檢查, 院方于當日11時許對其進行腦梗塞治療;2012年4月1日, 鮑某某轉入神經內科病房治療至今;現鮑某某右側肢體癱瘓, 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患方觀點

某醫院在對鮑某某的診療過程中, 術前術中未進行血糖監測, 對其腦梗塞未及時診斷和治療, 又在術後對其提供禁忌飲食, 且在書寫病歷時存在嚴重不規範的行為, 上述醫療過錯行為與鮑某某目前的癱瘓現狀存在因果關係。 現鮑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訴至法院。 鮑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醫院賠償鮑某某醫療費60,000元、護理費39,030元(按110元/日計算365日)、營養費10,950元(按30元/日計算365日)、交通費3,143元、鑒定費7,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律師費5,000元,

合計135,123元。

院方觀點

某醫院辯稱, 鮑某某接受手術治療後出現的問題, 與其自身體質有關, 是現有醫療技術水準下無法避免的後果, 院方不存在醫療過錯, 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專家評析

2013年8月13日, 區醫學會出具滬長醫損鑒[2013]007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為:1.本例不屬於對患者鮑某某人身的醫療損害;2.醫方存在對患者術前安全評估不到位、病史記錄欠規範的缺陷, 但與患者急性腦梗死的發生無因果關係。 後鮑某某對該鑒定意見不服, 申請再次鑒定。 經本院委託, 市醫學會於2017年3月13日出具滬醫損鑒[2016]230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1.本例不屬於對患者人身的醫療損害。 2.某醫院在醫療活動中存在病歷書寫欠規範、術後護理級別欠妥的醫療過錯, 但與患者腦梗死後遺症的人身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 ……”。 鮑某某支付鑒定費(兩次)7,000元。 對於兩份鑒定意見, 鮑某某均不予認可, 某醫院表示無異議。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因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 醫療科學屬於生命科學領域, 具有相當複雜性並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故對於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 尚有賴於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作出鑒定。 本起醫療糾紛先後經區、市級醫學會鑒定, 兩級醫學會鑒定意見一致, 鮑某某雖對兩次鑒定意見持有異議, 但未提供足以反駁鑒定意見的證據, 故本院依法確認該鑒定意見於本案中具有證明力。 根據鑒定意見, 某醫院對於鮑某某的診療行為不構成醫療損害,

且鮑某某亦未充分舉證證明某醫院在診療中存在的過錯行為與其腦梗死後遺症存在因果關係, 故鮑某某要求某醫院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之相關訴請, 缺乏依據, 本院難以支持。 同時, 考慮某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病歷書寫欠規範、護理級別欠妥等過錯行為, 本院對鮑某某因訴訟產生的鑒定費、律師費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鮑某某12,000元;

二、駁回原告鮑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1.23元,由鮑某某負擔501.23元,某醫院負擔1,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鮑某某)。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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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某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鮑某某12,000元;

二、駁回原告鮑某某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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