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兩原告系受害人父母。 2017年6月18日17時許, 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赴某路口東北側小樹林, 發現晏某手腕頸部有傷口, 即通知救護車將晏某送至被告處進行救治。 原告晏某向醫護人員講明晏某某有精神病史, 正在復發過程中, 並多次要求轉院至精神病院, 但醫院拒絕辦理轉院手續, 導致晏某於2017年6月26日下午16時30分高處墜落致死。
患方觀點
原告晏某和原告陳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對原告以下損失承擔50%賠償責任: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10,400元、喪葬費39,024元、醫藥費及救護車費24,143.90元、家屬誤工費6,9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交通費4,745元、親屬住宿費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3,5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院方觀點
被告某醫院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 鑒定結論認定被告承擔對等責任, 不符合事實, 被告至多承擔輕微責任, 對原告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 晏某某在入院前已存在自殺傾向,
專家評析
2017年10月13日, 市醫學會對被告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 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作出鑒定結論,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鑒於醫療行為的專業性, 目前對於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若構成醫療損害, 其人身醫療損害等級和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之判斷, 尚有賴於相關專業鑒定機構予以鑒定。 本次醫療損害等級經鑒定為一級甲等, 且被告負有對等責任, 故本院酌情確認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50%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告方損失計算如下:一、死亡賠償金510,4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39,024元, 被告無異議, 本院予以確認;二、交通費,
綜上所述,原告方損失共計603,924元,由被告賠償50%即301,962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晏某、原告陳某301,962元;
二、原告晏某、原告陳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69元,減半收取3,034.50元,由原告晏某和原告陳某共同負擔119.50元,被告某醫院負擔2,915元。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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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某醫院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晏某、原告陳某301,962元;
二、原告晏某、原告陳某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69元,減半收取3,034.50元,由原告晏某和原告陳某共同負擔119.50元,被告某醫院負擔2,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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