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5年10月6日, 某甲因“陰道流水、下腹陣痛”入住甲醫院, 於2015年10月8日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 9:17分以枕左前位取出一活女嬰, 外觀無畸形, 無窒息, 重2000g, 1分鐘阿氏評分為10分, ……某甲之女2015年10月8日, 因“瘢痕子宮、胎膜早破”剖宮產出生於甲醫院產科, 入院前43分鐘患兒出生後不久出現間斷嘔吐, 無發熱, 無咳嗽, 呻吟, 無呼吸困難及青紫, 無易驚, 因胎齡小, 生活能力低下, 為進一步診治以“早產兒”收入院。 某甲之女於2015年10月10日出院, 並於同日入住乙醫院, 於2015年11月12日出院。
患方觀點
2015年10月6日4點, 某甲因羊水早破轉入甲醫院治療, 10月8日8點30分進行手術和10月8日10點轉入兒科治療過程中, 錯誤診療和違規操作。 及10月10日13時15分轉入乙醫院治療過程中, 由於兩被告違反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 在孕產手術中和新生兒治療中血液感染細菌和病毒, 由此造成敗血症及其併發症, 診斷錯誤及延誤治療,
院方觀點
被告甲醫院辯稱:首先我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乙醫院辯稱:患兒原告是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1月12日在我院進行治療,
專家評析
甲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 存在著病歷書寫不規範的過錯, 但該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乙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 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被鑒定人嚴重細菌感染敗血症、消化道出血及其併發症為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 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 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甲醫院、乙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資料複印費的訴訟請求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負擔
鑒定費一萬五千元,由原告負擔七千五百元,由被告甲醫院負擔七千五百元(已交納)。出庭費二千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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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複印和封存服務:協助當事人去醫院複印和封存病歷。
病歷真假判斷服務:判斷病歷是否真實、規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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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甲醫院、乙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資料複印費的訴訟請求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負擔
鑒定費一萬五千元,由原告負擔七千五百元,由被告甲醫院負擔七千五百元(已交納)。出庭費二千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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