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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併發症死亡,院方為何無責任?

事件經過

2015年10月6日, 某甲因“陰道流水、下腹陣痛”入住甲醫院, 於2015年10月8日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 9:17分以枕左前位取出一活女嬰, 外觀無畸形, 無窒息, 重2000g, 1分鐘阿氏評分為10分, ……某甲之女2015年10月8日, 因“瘢痕子宮、胎膜早破”剖宮產出生於甲醫院產科, 入院前43分鐘患兒出生後不久出現間斷嘔吐, 無發熱, 無咳嗽, 呻吟, 無呼吸困難及青紫, 無易驚, 因胎齡小, 生活能力低下, 為進一步診治以“早產兒”收入院。 某甲之女於2015年10月10日出院, 並於同日入住乙醫院, 於2015年11月12日出院。

患方觀點

2015年10月6日4點, 某甲因羊水早破轉入甲醫院治療, 10月8日8點30分進行手術和10月8日10點轉入兒科治療過程中, 錯誤診療和違規操作。 及10月10日13時15分轉入乙醫院治療過程中, 由於兩被告違反診療護理規範和常規。 在孕產手術中和新生兒治療中血液感染細菌和病毒, 由此造成敗血症及其併發症, 診斷錯誤及延誤治療,

違規洗胃操作, 造成消化道和呼吸道損傷出血及胃粘膜損傷, 並感染細菌引起嚴重的併發症。 最終導致新生兒的多種器官損傷和嚴重的併發症, 嚴重的危及生命, 兩被告在治療中對新生兒細菌感染, 錯誤治療, 延誤治療, 不僅使原告支付了巨額醫藥費, 同時也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因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兩被告由於其醫療過錯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100000元、護理費20000元、營養費3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50元、誤工費13990元、交通費1000元、後續治療費10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鑒定費5000元、傷殘賠償金239100元、資料複印費500元。

院方觀點

被告甲醫院辯稱:首先我們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5年10月6日原告之母因羊水早破轉入我院治療, 10月8日8時30分進行手術, 原告娩出後轉入兒科治療, 2015年10月10日原告轉入兒研所治療。 我院認為我院對原告的診療符合診療規範, 沒有過錯, 與其主張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 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是其父母護理期間的伙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後期治療費等等缺乏事實依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傷殘人生活補助金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本案鑒定費15000元, 經鑒定我院診療行為與其主張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該鑒定費應由原告負擔。

被告乙醫院辯稱:患兒原告是2015年10月10日至2015年11月12日在我院進行治療,

我院在對原告的治療當中符合診療常規、法律法規, 沒有過錯的行為。 陳某1的目前的損害後果與在我院治療過程當中的診療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所以我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院的全部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甲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 存在著病歷書寫不規範的過錯, 但該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乙醫院在對被鑒定人的診療過程中, 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被鑒定人嚴重細菌感染敗血症、消化道出血及其併發症為疾病自然發展的結果, 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 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甲醫院、乙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資料複印費的訴訟請求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負擔

鑒定費一萬五千元,由原告負擔七千五百元,由被告甲醫院負擔七千五百元(已交納)。出庭費二千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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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甲醫院、乙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後期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資料複印費的訴訟請求無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四千九百一十五元,由原告負擔

鑒定費一萬五千元,由原告負擔七千五百元,由被告甲醫院負擔七千五百元(已交納)。出庭費二千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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