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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致患兒死亡,醫院承擔次要責任

事件經過

某甲孕12+周在某醫院建檔定期產檢, 孕4+月自覺胎動良好, 唐氏篩查低風險, 孕中晚期未發現高血壓、蛋白尿, 無頭痛頭昏、眼花。 2016年3月15日1時47分, 某甲孕41+1周, 見紅伴下腹墜痛6小時, 某醫院急診以"先兆臨產"收入住院。 同日6時40分自然分娩一男嬰。 新生嬰兒記錄中記載:新生兒阿氏評分1分鐘8分、5分鐘9分、10分鐘9分;新生兒異常情況:生後20分鐘, 新生兒膚色青紫, 給予清理氣道, 吸出胎糞樣羊水約10ml, 送入暖箱吸氧。 7:20, 皮膚持續青紫, 哭聲不響, 繼續給予低流量吸氧、保暖, 四肢張力差, 上述情況未見好轉, 醫生通知家屬交待轉院,

做好進一步檢查, 家屬表示理解, 同意轉院, 要求自行聯繫轉院。 9:20兒童醫院救護車到院, 10:50將患兒轉送兒童醫院進一步救治。 11時進入兒童醫院新生兒監護病房, 經搶救患兒病情仍危重, 反復將患兒病情告知家長, 家長因擔心患兒預後不良要求放棄給患兒繼續治療, 並承擔由此給患兒帶來的一切不良後果。 患兒放棄治療後, 于16時23分死亡。

患方觀點

2016年3月15日l時47分, 某甲因"孕41+1周, 見紅伴腹墜痛"、"先兆臨產"入住某醫院婦產科, 2016年3月15日1時50分左右, 某甲遵醫囑去待產室做胎心監護。 2016年3月15日3時-6時(大約三個小時)某甲在待產室準備生產期間, 因疼痛多次要求醫務人員查看胎兒的胎心監護是否正常, 檢查宮開指數是否可以生產。 但醫方人員均刻板表示上述檢查l小時查看一次, 其他要求不予配合, 而且對某甲進行訓斥、咒駡, 態度惡劣, 給某甲心理造成嚴重傷害, 後該醫務人員己被處罰。 2016年3月15日6時40分, 某甲自然分娩一活性男嬰, 全身呈青紫色。 男嬰經稱重和簡易處理後, 送暖箱繼續保暖觀察。

隨後, 某甲被推出產房休息。 此時給某甲助產的醫務人員在交班過程中, 仍然出言不遜, 並且和某甲發生語言衝突。 2016年3月15日7時20分, 新生兒科醫生通知某甲之子情況不好, 且要求某甲將其子轉院進一步檢查治療。 2016年3月15日7時40分某甲聯繫到兒童醫院。 9時20分左右, 兒童醫院的急救車到了, 隨車醫生進入產房繼續搶救嬰兒, 10:00左右某甲之子狀態越來越不好, 急救轉院至兒童醫院, 直接進入ICU病房, 兒科專家反復搶救, 於2016年3月15日16:23某甲之子經搶救無效而死亡。 原告認為, 由於某醫院在為某甲助產的過程中, 存在醫療過錯, 未盡知情同意告知及相應診療水準之義務;同時在為某甲之子出生治療搶救中存在嚴重醫療過錯, 導致原告之子不幸死亡,
給原告帶來物質和精神方面巨大的損失。 現為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依法判如訴請。 陳迎、某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某醫院賠償某甲816448.79元, 原告損失合計為1194084.32元, 包括醫療費5015.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營養費350元、死亡賠償金1145500元、喪葬費42519元, 按60%計算為716450.59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 合計81645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由某醫院承擔。

院方觀點

某醫院辯稱: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都是指產婦某甲的, 包括產檢及分娩的費用是產婦的必然支出, 產婦本身沒有損害後果, 原告主張該部分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我院的診療行為、患兒的體質、我院的醫療水準以及未行屍檢的因素, 鑒定機構在鑒定報告中均予以分析。

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雖是依據法律規定主張的, 但我方不同意原告60%的賠償比例, 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

專家評析

醫院醫療過錯與患兒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程度, 從法醫學立場分析介於次要~同等因果關係程度之間範圍, 是否妥當供法庭審理裁定參考。 請法庭結合未行屍檢的法律責任綜合確定本案民事賠償程度。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本院結合鑒定結論確定某醫院的責任比例為40%。雖某醫院在某甲分娩期間胎心監測及處理方面存在不足,但該過錯並未對某甲自身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故某甲要求某醫院賠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某甲主張的患兒生活用品費不屬於本案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失,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援。某甲主張的患兒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某醫院按照40%承擔賠償責任。某甲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依法確定為50000元。

綜上,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某甲醫療費549.82元、死亡賠償金458200元、喪葬費1700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525757.42元;

二、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965元,由某甲負擔4260元(已交納),由某醫院負擔7705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鑒定費15300元,由某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向陳迎、某甲支付)。

本文章僅用於學習、交流與研究,部分觀點如與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歡迎來電垂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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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本院結合鑒定結論確定某醫院的責任比例為40%。雖某醫院在某甲分娩期間胎心監測及處理方面存在不足,但該過錯並未對某甲自身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故某甲要求某醫院賠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某甲主張的患兒生活用品費不屬於本案醫療行為造成的損失,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援。某甲主張的患兒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確認,某醫院按照40%承擔賠償責任。某甲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過高,本院依法確定為50000元。

綜上,本院做出如下判決:

一、某醫院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賠償某甲醫療費549.82元、死亡賠償金458200元、喪葬費17007.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525757.42元;

二、駁回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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