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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權主義的努力方向和真正障礙應該是什麼?

作者:樂小魚 青年力網專欄作家

當今中國, 很多女權主義者按照性別將自原始時代末期以來的社會稱為男權社會。 認為社會中存在也僅僅存在著男性對於女性的單方面壓迫, 進而將壓迫的問題簡單地以性別兩分, 並將“父權”與“男權”完全等同。 這種簡單的性別二分法, 讓人們認為女性所遭受的所有壓迫, 完全是作為男性整體乃至於所有男性所施加的, 男性之間似乎並沒有相互之間的壓迫。 但事實卻並非是如此。

從歷史發展來看, 母系社會過渡到父系社會, 是生產力導致的社會結構變遷。 伴隨著私有制的產生, 財產觀念與權力觀念也就此產生, 並與父子之間的血緣繼承相結合, 形成了所謂的父系社會或者說父權社會。 此過程中, 父親對於妻子、兒女的人身都具有相當的佔有權力。

而對於男權制的定義, 有學者認為:

從眾多的關於父權制的定義看, 父權制與男權制完全重疊, 應當可以通假, 視為同義詞”“這是一個系統的、結構化的不公正的男性統治女性的制度”“一個社會由男性統治, 是認同男性的, 男性中心的, 這個社會的關鍵因素之一是壓迫女性。

觀之而言, 我們不妨提出這樣的疑問

一、是否身為男性就已經天然地享有對於女性的統治權力;

二、是否身為女性在此系統下就天然地受到壓迫;

三、男性之間是否不存在著統治與被統治、壓迫與被壓迫的現象。

事實上, 這種對於男權的定義和對父權與男權的混淆出現了極大的錯誤。

劉思謙在《關於母系制與父權制》中曾經指出上述言論的兩大破綻:

其一, 是把男性和女性都看做是無差別的統一的“族群”, 遮蔽了男性和女性這一性別身份中包含著不同的階級、種族、社團等身份;遮蔽了這中間錯綜複雜的變化和張力。

其二, 是與此相聯繫的將“父權”等同于“男權”, 等同於男性之無差別的“男權統治”, 遮蔽了男性與男性之間由於種種原因同樣存在著不平等, 存在著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遮蔽了父權制的統治既包括男人對女人的統治, 也包括男人對男人的統治或少數男人對多數男人的統治。

實際上, 壓迫是客觀存在的, 作為群體而言, 男性群體與女性群體都面臨著一定的壓迫與統治。 簡單地將父權與男權等同來簡化問題,

對於解決問題並無任何用處。 父權是自私有制產生以來所形成的一種社會建構, 它不僅僅包含了男性對於女性的性別壓迫, 也包含了以階級、等級秩序為邏輯的非性別壓迫。 如羅馬帝國的《十二銅表法》規定, “家父”對於“家子”有拋棄、審判、出讓的權力, 而“家子”對於“家父”則有絕對服從的義務。

在父系氏族形成的過程中, 族長與家長掌握著財產與統治權力, 形成氏族共財制, 族長或家長掌握著大部分成員的生產資料, 並壓迫著氏族其餘成員。 進入階級社會之後, 宗法制度進一步包含著階級壓迫的性質, 進而成為奴隸制國家用以統治人民、維護階級秩序的工具。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撰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所言的那樣:

(所有制)的萌芽和原始形態在家庭中已經出現,在那裡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隸。家庭中的奴隸制(誠然,它還是非常原始和隱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

當然,我們或許也可以認為,由於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是為數眾多而又分散的家庭,交易對象過多使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難以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將一部分權力下放至氏族、家庭,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協助其建構宗法秩序,試圖以較低的制度成本完成對於基層的管理。

當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宗法制度開始過渡到以個體家長制為基礎的封建宗法制度。這種封建宗法制度,同時強調著家長權的強制性與剝削性。家長對於血緣親屬及存在人身依附的非血緣者,擁有著極強的人身權力,並憑藉這種權力迫使其服從。

宇培峰在分析中國家長制時曾指出:

進入封建社會後,官僚制度和郡縣制度,使得宗法制度的直接政治作用大為削弱。但是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如君權與族權的結合、家長、族長的法定特權,嫡長子繼承制,尊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完全被繼承下來並得到廣泛深入的發展。統治者從長期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父權、族權的特殊作用,因而力圖把鞏固封建國家的任務,落實到社會的細胞組織——家庭。

正是基於這一考慮,封建統治者通過各種法律形式確認和維護家長權與族權,積極構建倫理法的體系,豐富倫理法的內容。中國封建法律確認和維護父權和族權,又使得家長權、族權法律化。

中國封建家長制家庭的長期延續,法律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通過法律的規定,倫理和政治進一步結合,家和國進一步溝通,家長制家庭儼然成為一個主權單位,父權和族權是專制王權的縮影,而家長既是家族內的立法者又是裁判者,他們擁有統治家內成員的廣泛權利,同時也對國家承擔著應盡的義務。

封建時期,中央與地方政府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減少直接管理的物件),以法律及思想確立了宗法制的統治地位:若將基層管理的責任與義務交予氏族或家庭的族長、家長,無疑可以大大減少交易對象、交易費用與制度成本。

宗法制度與封建制度的結合,將封建宗法秩序從單純的氏族擴張到氏族之外,家長或族長對於佃農、學徒、門生都有了建立在封建宗法制度之上的權力。封建宗法制度,實際上是建立在節約制度成本的指導思想之下的一種基層管理制度。

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生產關係的轉變,並進一步促進上層建築的轉變。資訊成本的降低使得制度成本縮小,以及生產力的發展使得推進基層管理的制度收益增加,也同樣是關鍵所在。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宣言》中曾指出:

資產階級在它已經取得了統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般的關係都破壞了。它無情地斬斷了把人們束縛于天然尊長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羈絆,它使人和人之間除了赤裸裸的利害關係,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繫了。

這種轉變,最開始體現在生產領域的生產關係之轉變上。由於封建宗法秩序往往建立在人身依附之上,而資本主義雇傭制打破了生產關係中的人身依附,使得原本生產關係中憑藉著人身依附對於佃農、學徒等的剝削,開始轉化為對於工人剩餘勞動的剝削;女性社會生產參與率的提高,又使得家庭中妻子對於丈夫的人身依附關係,伴隨著女性大規模參與社會生產並獲得獨立的經濟地位,而轉變為相對平等的關係。

由於生產的大規模機械化,男性與女性所提供的勞動至少在低端製造業中大體是同質的,但由於女性的生理特徵,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女性並不如男性一般,能夠為資本家提供更高的剩餘價值率。資本的逐利性與生產力的局限性,並未能克服這種生理原因所造成的客觀結果,對於資本家而言剝削女性勞動者遠不如剝削男性勞動者來得好。

綜上而言,資產階級在夫妻關係上,也依然對封建宗法制產生了一定的破壞,妻子不再是丈夫單純的“私有品”,西方所宣言的“自由與平等”終於在經濟基礎去人身依附後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

儘管如此,子女對父母依然存在著依附性。對於子女而言,這種依附關係開始普遍地從單純的男性家長擴張為男性及女性家長,並使得子女依然如同父母的所有物一般受到壓迫。

由於中國傳統的思想及法律上層建築中,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往往是家庭,財產的所有權也操持于家長手中,故而衍生出了中世紀以來所謂的“家長私有制”,並固化於上層建築之中。在封建宗法制下,甚至於父母的同輩兄弟姐妹,在保持家長權威的指導思想下,也在一定程度上擁有迫使晚輩服從的權力。

這種代際的不平等,正如以往妻子遭受丈夫壓迫時一般,源於經濟地位的不獨立所形成的對於父母的人身依附,甚至在封建宗法制度指導下延續至子女成年以後。

這種不平等實際上包含了作為父親的男性,對於子女的壓迫。在西方,父權制下父母對於子女的絕對支配地位,因法律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但它依然在社會範圍中存在;遑論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及新興國家中,這種代際的不平等因為封建宗法秩序在上層建築中的隱約延續而仍然較為嚴重。

父權的延伸是君權、神權,或者說是繼承自文化與傳統的統治性權力。自新中國成立以後,父權因女性大規模投入社會生產而受到削弱,但存在於上層建築中的慣性使得這一制度的變遷變得較為緩慢,原本的父權在很多地區、很多範圍內依然存在。婚姻關係中的女性、家庭關係中的子女,在很大範圍內依然受到父權的壓迫。

落後、偏遠地區以及社會秩序較為混亂的地區,父權制與封建宗法制的殘餘更多,這一方面是由產業結構落後決定的,另一方面則是對交易成本的節約這一目的所決定的。產業結構的落後,勢必導致佔有先天體力優勢的男性作為一個族群在當地社會中的主導地位;出於對於交易成本的節約,長期過程中各級政府更傾向於將基層管理權力進行下放。

同時,這個社會中所謂的男權統治,實際上是擁有權力的極少部分人對於絕大多數人的統治。這種上下的統治並不能細分為男女,階級的剝削與壓迫並非是性別所導致的,而社會中的絕大多數男性並不具備著對於上層建築的決定能力,因此“男性建立秩序”這種命題顯然存偽;要求男性歸還女性本應享有的平等權利雖然正當,但男性族群並無這種權力,擁有這種權力的畢竟是少部分人。

家庭關係中的依附者,他們所受到的實際上是生產資料所有者所施加的階級壓迫,是封建宗法制度殘餘下上層建築中對於其餘家族、氏族人員的壓迫。

女性的解放,實際上應該推翻生產資料私有制下生產資料所有者對於他們及她們的壓迫。女性的解放運動,應是無產階級運動的一部分。女性的解放,也必然是人類解放的一部分。女性解放運動的勝利,不應也不能是以性別對立為基礎的勝利。

正如馬克思、恩格斯撰寫的《德意志意識形態》中所言的那樣:

(所有制)的萌芽和原始形態在家庭中已經出現,在那裡妻子和孩子是丈夫的奴隸。家庭中的奴隸制(誠然,它還是非常原始和隱蔽的)是最早的所有制。

當然,我們或許也可以認為,由於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是為數眾多而又分散的家庭,交易對象過多使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難以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將一部分權力下放至氏族、家庭,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協助其建構宗法秩序,試圖以較低的制度成本完成對於基層的管理。

當進入封建社會以後,宗法制度開始過渡到以個體家長制為基礎的封建宗法制度。這種封建宗法制度,同時強調著家長權的強制性與剝削性。家長對於血緣親屬及存在人身依附的非血緣者,擁有著極強的人身權力,並憑藉這種權力迫使其服從。

宇培峰在分析中國家長制時曾指出:

進入封建社會後,官僚制度和郡縣制度,使得宗法制度的直接政治作用大為削弱。但是宗法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原則,如君權與族權的結合、家長、族長的法定特權,嫡長子繼承制,尊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等完全被繼承下來並得到廣泛深入的發展。統治者從長期的統治經驗中,認識到父權、族權的特殊作用,因而力圖把鞏固封建國家的任務,落實到社會的細胞組織——家庭。

正是基於這一考慮,封建統治者通過各種法律形式確認和維護家長權與族權,積極構建倫理法的體系,豐富倫理法的內容。中國封建法律確認和維護父權和族權,又使得家長權、族權法律化。

中國封建家長制家庭的長期延續,法律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通過法律的規定,倫理和政治進一步結合,家和國進一步溝通,家長制家庭儼然成為一個主權單位,父權和族權是專制王權的縮影,而家長既是家族內的立法者又是裁判者,他們擁有統治家內成員的廣泛權利,同時也對國家承擔著應盡的義務。

封建時期,中央與地方政府為了節約交易成本(減少直接管理的物件),以法律及思想確立了宗法制的統治地位:若將基層管理的責任與義務交予氏族或家庭的族長、家長,無疑可以大大減少交易對象、交易費用與制度成本。

宗法制度與封建制度的結合,將封建宗法秩序從單純的氏族擴張到氏族之外,家長或族長對於佃農、學徒、門生都有了建立在封建宗法制度之上的權力。封建宗法制度,實際上是建立在節約制度成本的指導思想之下的一種基層管理制度。

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生產關係的轉變,並進一步促進上層建築的轉變。資訊成本的降低使得制度成本縮小,以及生產力的發展使得推進基層管理的制度收益增加,也同樣是關鍵所在。

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宣言》中曾指出:

資產階級在它已經取得了統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般的關係都破壞了。它無情地斬斷了把人們束縛于天然尊長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羈絆,它使人和人之間除了赤裸裸的利害關係,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繫了。

這種轉變,最開始體現在生產領域的生產關係之轉變上。由於封建宗法秩序往往建立在人身依附之上,而資本主義雇傭制打破了生產關係中的人身依附,使得原本生產關係中憑藉著人身依附對於佃農、學徒等的剝削,開始轉化為對於工人剩餘勞動的剝削;女性社會生產參與率的提高,又使得家庭中妻子對於丈夫的人身依附關係,伴隨著女性大規模參與社會生產並獲得獨立的經濟地位,而轉變為相對平等的關係。

由於生產的大規模機械化,男性與女性所提供的勞動至少在低端製造業中大體是同質的,但由於女性的生理特徵,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女性並不如男性一般,能夠為資本家提供更高的剩餘價值率。資本的逐利性與生產力的局限性,並未能克服這種生理原因所造成的客觀結果,對於資本家而言剝削女性勞動者遠不如剝削男性勞動者來得好。

綜上而言,資產階級在夫妻關係上,也依然對封建宗法制產生了一定的破壞,妻子不再是丈夫單純的“私有品”,西方所宣言的“自由與平等”終於在經濟基礎去人身依附後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

儘管如此,子女對父母依然存在著依附性。對於子女而言,這種依附關係開始普遍地從單純的男性家長擴張為男性及女性家長,並使得子女依然如同父母的所有物一般受到壓迫。

由於中國傳統的思想及法律上層建築中,社會組織的最小單位往往是家庭,財產的所有權也操持于家長手中,故而衍生出了中世紀以來所謂的“家長私有制”,並固化於上層建築之中。在封建宗法制下,甚至於父母的同輩兄弟姐妹,在保持家長權威的指導思想下,也在一定程度上擁有迫使晚輩服從的權力。

這種代際的不平等,正如以往妻子遭受丈夫壓迫時一般,源於經濟地位的不獨立所形成的對於父母的人身依附,甚至在封建宗法制度指導下延續至子女成年以後。

這種不平等實際上包含了作為父親的男性,對於子女的壓迫。在西方,父權制下父母對於子女的絕對支配地位,因法律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但它依然在社會範圍中存在;遑論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及新興國家中,這種代際的不平等因為封建宗法秩序在上層建築中的隱約延續而仍然較為嚴重。

父權的延伸是君權、神權,或者說是繼承自文化與傳統的統治性權力。自新中國成立以後,父權因女性大規模投入社會生產而受到削弱,但存在於上層建築中的慣性使得這一制度的變遷變得較為緩慢,原本的父權在很多地區、很多範圍內依然存在。婚姻關係中的女性、家庭關係中的子女,在很大範圍內依然受到父權的壓迫。

落後、偏遠地區以及社會秩序較為混亂的地區,父權制與封建宗法制的殘餘更多,這一方面是由產業結構落後決定的,另一方面則是對交易成本的節約這一目的所決定的。產業結構的落後,勢必導致佔有先天體力優勢的男性作為一個族群在當地社會中的主導地位;出於對於交易成本的節約,長期過程中各級政府更傾向於將基層管理權力進行下放。

同時,這個社會中所謂的男權統治,實際上是擁有權力的極少部分人對於絕大多數人的統治。這種上下的統治並不能細分為男女,階級的剝削與壓迫並非是性別所導致的,而社會中的絕大多數男性並不具備著對於上層建築的決定能力,因此“男性建立秩序”這種命題顯然存偽;要求男性歸還女性本應享有的平等權利雖然正當,但男性族群並無這種權力,擁有這種權力的畢竟是少部分人。

家庭關係中的依附者,他們所受到的實際上是生產資料所有者所施加的階級壓迫,是封建宗法制度殘餘下上層建築中對於其餘家族、氏族人員的壓迫。

女性的解放,實際上應該推翻生產資料私有制下生產資料所有者對於他們及她們的壓迫。女性的解放運動,應是無產階級運動的一部分。女性的解放,也必然是人類解放的一部分。女性解放運動的勝利,不應也不能是以性別對立為基礎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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