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操盤手說“虧了算他的”

操盤手說“虧了算他的”

法院終審認定雙方保底條款有效, 判操盤手賠償全部虧損

楊某委託操盤手朱某代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證券專設的期貨帳戶。 但帳戶連續出現虧損, 朱某為此承諾單方承擔全部虧損, 然而虧損還是繼續擴大, 至該帳戶停止交易後, 帳面虧損額達港幣577萬餘元。 近日,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 解除雙方委託理財合同, 被告朱某賠償原告楊某577萬餘港元或等值人民幣。

操盤手兩次承諾虧了都算他的

楊某與期貨操盤手朱某系朋友關係。

2015年12月, 楊某與朱某經協商後, 在微信上達成了委託操作協定:由朱某管理、操作楊某在香港海通證券專設期貨帳戶;若贏利, 朱某提取利潤額的40%作為酬金;雙方確認按港幣結算盈虧。

2015年12月9日起, 楊某依約向該期貨帳戶陸續匯款, 轉入初始資金折合港幣合計684萬余元, 朱某亦按約操作期貨帳戶。

2016年1月27日, 楊某驚訝地發現自己帳戶出現了100多萬港元的虧損, 趕緊在微信上詢問朱某。 朱某回答, “你不要擔心, 沒幾天就會回來的。 ”2016年3月26日, 楊某發現帳戶上已經虧損到360萬港元, 又在微信上詢問朱某。 朱回復說:“如不能拉回, 我願意賠償你的全部損失。 ”2016年7月21日, 楊某發現帳戶上資金回來了一點, 但還虧損300萬港元, 當他再次詢問朱某時,

朱某在微信上說虧了都算他的。

截至2017年6月底, 該帳戶停止交易後, 帳面虧損額高達港幣577萬餘元。

二審判決操盤手賠償全部虧損

多次索賠無果, 楊某遂一紙訴狀將朱某告上了一審法院, 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委託理財合同, 被告賠償損失本金577萬餘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幣。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被告承諾保證原告財產本金無損失風險, 實為委託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 因這項約定忽視眾所周知的期貨市場高度風險, 也明顯有悖合同公平原則, 故相關約定應認定無效, 但無效保底條款並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 雙方未約定具體合同有效期, 被告亦早已實際停止該帳戶的期貨交易, 故應支援原告解除理財合同的訴請。

對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的主張, 按照權利義務一致性原則, 對於已然產生的虧損, 宜參照雙方關於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擔, 由被告賠償損失總額港幣577萬餘元中的40%, 即港幣計231萬餘元或者等值人民幣。

一審判決後, 原、被告均不服, 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二審認為,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所謂“保底條款”是在出現大額虧損後, 被告單方面作出的賠償全部損失的承諾。 被告明知市場存在巨大的風險, 在已發生重大損失的情況下, 以承諾的方式換取合同的繼續履行, 該承諾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屬於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 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合法有效, 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人法)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