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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增值稅稅率後如何“談判”和取發票

一、幾個實務問題

1.2018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5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為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認證嗎?

答:只要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360內)認證即可。 (廈門國稅)

進項稅額, 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也就是說, 進項稅額是“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與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所適用的稅率或徵收率無關。 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 應按發票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 (福建國稅)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 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 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 申請稽核比對。 (上海國稅)

2.問:2018年5月1日後前開具免稅的農產品普票, 7月20日才取得, 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廈門國稅)

答:應按照原規定進行扣除。 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額*11%填入附表二第6欄, 如果滿足加計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額*2%填入附表二第8a欄。

3.問: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 調整稅率後再開具發票, 適用什麼稅率?(廈門國稅)

答: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

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 適用17%、11%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後的, 適用16%、10%的稅率。

【例】B公司於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採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並預付了貨款, C公司於2018年5月13日發貨。 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 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 若C公司採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並於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 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 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4.問:我公司今年3月份銷售貨物已按17%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在聽客戶說可能5月份要退貨, 請問到時候我們該如何開具紅字發票?(上海國稅)

答:納稅人5月1日以後發生銷貨退回, 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應按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

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 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 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進行紅字發票的開具處理, 發票過了認證期限但是符合該檔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情形的, 可以按該檔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福建國稅)

二、總結

(一)納稅義務發生5月1日前

1.按原稅率開票

2.按原稅率開紅票

3.未開票申報補開票按照原稅率

在申報比對過程中, 一旦比對結果不符, 稅局就會遠程上鎖企業金稅盤或稅控盤, 企業財務將無法運行, 也開不了發票。 除優惠資格未備案導致比對異常情況下稅局會直接解鎖外,

稅局異常處理崗人員會與企業聯繫, 核實導致不符的緣由。 若核實後認為不能解除異常, 稅控盤仍然被鎖, 並由稅源管理部門做下一步核實處理。

4.5月1日後開票(原稅率)會存在滯納金等涉稅風險。

(二)納稅義務發生5月1日後

——5月1日前開票按原稅率開票

——按新稅率開發票

三、談判原則

1.2018年5月1日前, 已發生採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前, 下同), 必須通知儘快按17%/11%開具增值稅發票。

2.2018年5月1日前, 已發生採購, 在5月1日前不能開票, 5月1日後才能開票的, 仍需按17%/11%開具增值稅發票。

3.2018年5月1日之前, 已發生採購, 在5月1日前不能開票, 5月1日後無法按舊稅率開票, 應合理協商結算價格的折扣, 折扣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17-117/(1+17%)×17%=A-A/(1+16%)×16%

111-111/(1+11%)×11%=B-B/(1+10%)×10%

其中A/B為調整稅率後的含增值稅價格

117-117/(1+17%)×17%×(1+12%)=A-A/(1+16%)×16%×(1+12%)

111-111/(1+11%)×11%×(1+12%)=B-B/(1+10%)×10%×(1+12%)

其中A/B為調整稅率後的含增值稅價格

4.2018年5月1日後將發生的採購業務, 已經簽署合同的, 如原合同約定稅率、增值稅稅額、不含增值稅價款其中之一, 可以按照“由於國家深化增值稅改革調整稅率, 由17%降至16%(或11%降至10%), 進而會影響合同中關於稅率、增值稅稅款的約定, 也就影響合同價款調整”原則, 調整合同價款, 價款調整計算參考第“3”條。

如原合同約定僅約定“含稅總價”, 2018年5月1日後在按新稅率開票時, 需要與供應商協商一定比例折扣, 折扣計算參考第“3”條。

5.2018年5月1日後將發生的採購業務, 尚未簽訂合同的應完善合同條款和預算調整, 2018年5月1日後在開票結算時, 依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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