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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案例:股東會都沒有召開,做出的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不少公司從來不開股東會, 開了股東會也是大股東說了算。 如果涉及工商登記, 為了工商登記需要, 按照工商變更登記要求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照葫蘆畫瓢, 臨時炮製一份, 沒有股東簽字或者, 只有一個或者部分股東簽字就遞交給工商局, 殊不知, 這樣的股東會決議不是沒有效力, 而是股東會決議根本不成立。

【公報案例】張豔娟訴江蘇萬華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華、吳亮亮、毛建偉股東權糾紛一審案

張豔娟與萬華原本是江蘇萬華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股東, 且二人是夫妻, 後離異。 張豔娟曾出具授權委託書給萬華處理公司事務。

萬華卻將張豔娟的股權轉讓給他人。 為股權轉讓而開的股東會並沒有實際召開, 股東會決議也沒有張豔娟簽名。 故張豔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議, 應當由符合法律規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 召集全體股東出席, 並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主持人主持會議。 股東會議需要對相關事項作出決議時, 應由股東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進行議決, 達到法律、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時方可形成股東會決議。 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股東會對變更公司章程內容、決定股權轉讓等事項作出決議,

其實質是公司股東通過參加股東會議行使股東權利、決定變更其自身與公司的民事法律關係的過程, 因此公司股東實際參與股東會議並作出真實意思表示, 是股東會議及其決議有效的必要條件。 本案中, 雖然被告萬華享有被告萬華工貿公司的絕對多數的表決權, 但並不意味著萬華個人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作出的個人決策過程就等同於召開了公司股東會議, 也不意味著萬華個人的意志即可代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根據本案事實, 不能認定2004年4月6日萬華工貿公司實際召開了股東會, 更不能認定就該次會議形成了真實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萬華工貿公司據以決定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股權轉讓等事項的所謂“股東會決議”,
是當時該公司的控制人萬華所虛構, 實際上並不存在, 因而當然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儘管該公報案例較早, 但是關於未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不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原則得到了最高院的首肯。 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規定, 公司未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產生的決議不成立。 沒有成立的決議自然不存在法律效力, 由此產生後續的法律行為, 比如股權轉讓自然沒有效力。

因此開好股東會、董事會, 會開股東會、董事會, 防止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無效、可撤銷都是公司人員應瞭解的公司法常識。

檢索法律資料庫, 因公司決議不成立的糾紛不少,

江蘇企業因為決議不成立的更多。

決議不成立糾紛大資料:

從案件數量來看, 決議不成立的案件也逐年增加。

張雲律師 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公司法 證券維權、合同糾紛

南京市玄武區長江路99號長江貿易大樓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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