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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增值稅稅率下調,稅率/徵收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都變啦!

從5月1日起, 增值稅稅率發生大變樣, 多個稅率下調, 就讓我們通過本文來瞭解一下吧!

01.哪些方面的增值稅發生了變化?

通俗的講,

原先適用17%增值稅稅率的應稅貨物、勞務、服務與原先適用11%增值稅稅率的應稅貨物、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行為分別降低稅率至16%和10%, 而其他適用6%增值稅稅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在本次調整中不變。

02.部分原先17%增值稅稅率農產品可以加計扣除, 現在應如何操作?

首先, 原先適用17%稅率的農產品在5月1日後調整為16%稅率。 其次,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 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即產成品是16%稅率的農產品, 其原料農產品雖然稅率為10%, 加計扣除後扣除率為12%。

Tip:不是加計扣除13%;一定要分開計算產成品稅率16%和10%的農產品原料使用情況。

03.是不是增值稅稅負降低了, 利潤相應增加了, 要多交企業所得稅了?

增值稅是價外稅不影響利潤, 影響現金流。

Tip:有很多納稅人簽訂中長期合同多數按調整前稅率的, 建議合同雙方對合同進行梳理, 避免增值稅稅負上的分歧。

04.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有什麼變化?

對於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外貿企業 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上述所涉貨物、銷售的上述所涉跨境應稅行為, 購進時已按調整前稅率徵收增值稅的, 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調整後稅率徵收增值稅的, 執行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 生產企業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銷售的跨境應稅行為, 執行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

PS:總局專門設置一個過渡期(人性化), 大家一定要注意是5月1日至7月31日, 為期三個月;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 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准, 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銷售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 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准。

05.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 調整稅率後再開具發票, 適用什麼稅率?

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 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 適用17%、11%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後的, 適用16%、10%的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的規定:“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 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 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 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規定:“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

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 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不論貨物是否發出, 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 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 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案例:B公司於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採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並預付了貨款,C公司於2018年5月13日發貨。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若C公司採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並於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徵收率一覽表

稅率一覽表

扣除率一覽表

免稅、零稅率一覽表

出口退稅率一覽表

預征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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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案例:B公司於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採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並預付了貨款,C公司於2018年5月13日發貨。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若C公司採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並於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徵收率一覽表

稅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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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率一覽表

預征率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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