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作為老百姓財務管理和資產配置的重要方式,
一直深受廣大投資者的普遍歡迎,
現在已經發展成為證券市場上一類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對於這一與大眾密切相關的行業,
國家予以充分重視,
並於2003年其發展初期即出臺《證券投資基金法》,
對基金的募集、運作和監管進行規範,
保障了行業的規範化、法制化發展。
尤其是信託法律關係、強制託管和公開信息披露這三大制度,
對於規範基金管理人行為、落實受託人責任、維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基金業的不斷發展變化,
法律設計初期的從嚴管理(管機構、管產品、管高管)規定已逐漸不能適應新形勢環境下的實際要求。
於是2013年,
在基金業蓬勃發展的十年之後,
我們又迎來了一次新的機遇,
國家對《基金法》進行了一次全方位、大範圍的修改和調整,
此次調整不僅修改了原公募基金的相關規定,
同時還將私募基金一併納入法律調整範圍,
實現了我國從半部《基金法》到一部《基金法》的飛躍。
新形勢產生的新問題、提出的新要求歸納起來包含以下三個方面:
一、 公募基金發展遭遇瓶頸
1998年我國正規的公募基金管理規模為100億元,
經過4年時間的發展,
2002年規模達到1000億,
而在基金法頒佈後的5年裡,
2007年達到3萬億。
10年時間增長了300倍,
特別是從2006年到2007年一年時間內,
基金規模從8500億增長至3.2萬億,
出現爆發式增長,
理財觀念深入人心。
但隨後的5年公募基金的發展遭遇瓶頸,
基本維持在2.5億左右,
未有突破。
與國內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相比,
公募基金的發展遠遠滯後于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和保險資產產品,
僅占管理規模的10%。
從國際上看,
我國基金發展趨勢和經濟總量表現也不一致。
2012年擁有全球1/4的經濟總量,
而公募基金的占比僅為全球的1.43%。
究其原因,
在於①業務上同質化低水準競爭,
產品名稱、投資策略和操作方式均趨同,
無差異化產品競爭;②公司治理結構欠缺,
人力資本密集但缺乏有效激勵機制,
導致人才外流;③銷售過度依賴商業銀行,
達到60%以上,
銷售費用高,
客戶資源不足。
因此,
急需放開對公募基金過度嚴格的管理,
放寬行政管制,
給予更大發展空間。
二、 私募基金無法可依
2002年私募基金處於更加早期的起步階段,
各方對其發展認識不一致,
因此缺乏經驗,
加以規範的時機尚不成熟。
儘管未作規定,
但老百姓的投資需求始終存在,
於是採取了一些變相式私募基金。
如基於相互信任的集中式帳戶型理財投資,
投資者保護力度較弱;或者是註冊為公司合夥型,
但由於運作管理不便,
稅收管理成本高而打法律擦邊球,
不規範運作;或是由於無法律地位而借助信託通道管理基金,
支付較高通道費用。
三、 資產管理業務風險不斷積聚
隨著居民資產管理需求的快速發展,
商業銀行、信託、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不甘人後,
基於其原有客戶資源、品牌優勢,
紛紛通過理財產品、資產管理計畫等類似基金的產品來開展資管業務。
這些產品的發展對居民財富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由於法律關係不清楚,
投資者、金融機構甚至監管機構都存在不同認識,
難以劃分權利義務,
容易產生糾紛;而不同機構接受不同部門監管,
標準不同,
容易出現不同產品的監管套利;以及不同資管產品的風險收益不匹配,
銀行的資金池使得資金和產品的投向多對多,
滾動發售,
集合運作,
容易出現期限錯配,
而且無法分賬經營,
使投資者和監管者無法判斷資金的具體投向、收益和風險,
容易引發集體贖回的惡性風險事件。
隨著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的爆發,
以及我國基金朝著國際多樣化發展,
特別是近年私募股權投資的亂集資和非法集資等現象,
進一步推動了我國基金法修訂的迫切要求和出臺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