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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章程增添監管手段:“懲罰性違約金”“將直擊市場痛點

4月18日晚, 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公告表示, 正在進行的深交所2018年度會員大會審議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2018年修訂草案)》(下稱《章程》修訂草案), 圍繞四大方面進行了修訂。 其中, 《章程》修訂草案將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 包括將債券發行人等主體納入監管範圍, 明確“懲罰性違約金”作為紀律處分, 新增“出具監管建議函”的監管手段等具體內容, 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 直擊市場痛點。

《章程》修訂草案圍繞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 具體延伸出四個要點:一是進一步拓展交易所職能範圍;二是進一步豐富交易所監管手段;三是完善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四是強化交易所風險防控職責。

下一步, 在完成本次《章程》修訂草案及證券上市協議修訂的基礎上, 深交所將繼續扎實推進《管理辦法》相關內容的落地, 訂《股票上市規則》《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會員管理規則》等業務規則, 完善《業務規則制定辦法》《會議工作規則》等內部規定, 多頭並進, 進一步增進一線監管的規章制度基礎。

據第一財經記者第一時間向深交所相關負責人瞭解, 《章程》修訂草案目前正在等待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具體內容將待正式公佈。

深交所2018年會員大會是從4月16日起以非現場方式召開, 並首次以網路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除了《章程》修訂草案, 本次大會還將審議理事會、總經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深交所財務預決算報告,

通報《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修訂情況及深交所相關落實工作安排, 並聽取會員意見建議。

附:《章程》修訂草案修訂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完善全面加強党的領導相關規定。 進一步明確黨委發揮政治領導核心作用, 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 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明確堅持黨對重大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對於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專案安排以及大額資金運作等事項, 在提交理事會審議前須經黨委會審議通過。

二是強化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 進一步拓展交易所職能範圍, 增加交易所決定證券暫停、恢復和重新上市,

提供非公開發行證券轉讓服務, 對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監管, 開展投資者保護等職能, 並將債券發行人等主體納入監管範圍;進一步豐富交易所一線監管手段, 明確“懲罰性違約金”作為紀律處分, 新增“出具監管建議函”的監管手段;完善會員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職責;強化交易所風險防控職責。

三是優化交易所治理結構。 進一步完善理事會、總經理和監事會的職權;修改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監事長提名相關規定;明確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的制度。

四是完善相關程式規定。 新增相關市場主體可以申請聽證和覆核的規定, 充分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大會表決方式, 為建立會員大會常態化召開機制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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