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准追訴, 由福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福安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寧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涉嫌搶劫罪一案開庭審理。 甯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施忠華作為案件承辦人, 出庭支持公訴。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 施忠華依法訊問了各被告人, 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 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起訴書指控, 1991年3月間,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共同預謀去外地偷搶些錢來花。 同月23日, 3名被告人乘坐公共汽車從松溪縣到福安市並借宿于王某某一親戚家中。
由於周某某等人落網時, 距其實施犯罪的時間已有26年,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 已超過追訴期限。 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 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由於該案兇手作案手段殘忍, 其社會危害性和影響仍然存在, 福安市人民檢察院遂呈報核准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做出核准追訴決定。
(記者 黃錫順 通訊員 馮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