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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貓傳》被訴抄襲遭索賠300萬 陳凱歌代理人回應

昨天, 在法庭上, 原告史佼峰坐到了委託代理人的席位上。 顏斐/攝

陳凱歌代理人:從未收到涉案劇本 《妖貓傳》根據日本小說改編

電影《妖貓傳》被指抄襲, 導演陳凱歌和出品方遭遇300萬元的索賠。 昨天上午, 此案在朝陽法院開庭。 原告史佼峰稱, 他是電影劇本《又遇白居易》的著作權人, 曾將該劇本通過他人發給陳凱歌希望合作, 遭拒後卻偶然在網上看到電影《妖貓傳》的片花, 發現該片抄襲改編了其劇本, 抄襲之處多達25處。 而陳凱歌一方表示, 他從未接觸過原告所稱劇本, 原告完全是在誣告。

陳凱歌被訴高級抄襲

昨天上午, 31歲的史佼峰本人到庭。 據他稱, 2016年5月, 電影《又遇白居易》籌備時, 他通過製片主任蘇某聯繫陳凱歌來做藝術指導。 當時蘇某稱, 聯繫上了陳導, 但陳導要看劇本。 “當時用微信把劇本發給了蘇某, 由他轉發給陳導, 後蘇某微信回復已經發給陳導,

讓我們等信兒。 但最終等到的結果是, 陳導不幹。 ”

去年7月底, 史佼峰偶然在網上看到《妖貓傳》的宣傳片, 其中黃軒出演了白居易, 他發現和他劇本中的場景, 人物、時間、地點一模一樣。

史佼峰認為, 陳凱歌曾提到《妖貓傳》於2016年8月拍攝, 而其劇本是同年5月發給對方的, 時間上也完全吻合。 作為編劇之一的陳凱歌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 出品方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權, 因此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300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昨天, 史佼峰提交了《又遇白居易》劇本的作品登記證書及他與蘇某通微信聊天記錄的截圖, 還有與蘇某電話確認陳凱歌收到劇本的錄影, 並逐一對其劇本與《妖貓傳》場景及電影鏡頭進行對比, 指出故事梗概、故事主線、多處場景和人物的設置都相似,

被告對其劇本改編之處多達25處。 ”

史佼峰認為, 陳凱歌拿到劇本後獲得了深刻的藝術靈感, 將其作品融入於自己的創作中, 完成了二次加工, 改編更加巧妙, 屬於“高級抄襲”。 他說, 他於2016年2月已獲得劇本的拍攝許可, 因劇本被抄襲, 導致拍攝不得不中止, 劇組也被迫解散。

被告辯稱未收到劇本 被告方首先指出, 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 只顯示對方是文字作品《再遇白居易》的作者及著作權人, 而非《又遇白居易》。 原告也不能證明其作品在先創作于被告的電影。 此外, 陳凱歌不認識蘇某, 從未收到他所謂的發來的劇本。 《又遇白居易》劇本從未公開發表過, 被告不存在通過公開途徑接觸劇本內容的可能,

侵權實屬空穴來風。

陳凱歌的代理人表示, 原告與蘇某的對話截圖未顯示蘇某與陳凱歌聯繫或向陳凱歌發送劇本, 更不能證明陳凱歌已收到涉案劇本。 “原告也可能是受到了欺瞞, 劇本根本就沒有給到被告。 ”

此外, 被告代理人還認為, 兩個劇本內容根本不相似。 電影《妖貓傳》系片方根據日本作家的原著小說《沙門空海之大唐鬼宴》合法改編攝製而成, 原告所稱的相似點包括佛教大師的人物設置、浪潮、船和石橋等, 在改編的小說裡都有, 均不是作品的“獨創表達”, 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特定場景、公有素材類元素, 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 原告僅憑片花就起訴, 是對電影的割裂和誤讀。

《妖貓傳》備案更早

被告代理人還表示, 《妖貓傳》於2016年1月中旬公示備案, 故事梗概已經確定下來, 遠遠早于原告所說的接觸劇本的時間。 且備案的故事梗概與後來公映的一致。 而原告作為證據提交的兩次劇本內容不一致, 第二次是在電影公映後提交, 這說明是有對照性地對劇本進行修改。

對被告方的辯解, 史佼峰稱, 他向版權局申請證書的時候是《再遇白居易》, 後來報批改名為《又遇白居易》, 實際是同一作品, 他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及著作權。 《妖貓傳》的佈局、場景與《又遇白居易》劇本存在高度重合, 被告一定是看到了其劇本後才有的靈感, 並將其劇本精華、劇情設計通過融合、改編後放到電影中, 完全是抄襲行為, 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該案將擇日宣判。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該案將擇日宣判。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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