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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越早搬遷越好?別被忽悠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 越早搬遷越好?別被忽悠了!

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 許多被徵收人會存在這樣一種想法, 也即早點搬遷對自己更有利。 之所以會這樣想, 一般是基於三種原因:第一, 現如今徵收方會提供搬遷獎勵, 早點搬遷能拿到更高額的獎勵費。 第二, 早點搬遷, 能夠早點選房, 有更多選擇能夠選到更好的房子。 第三, 不早點搬遷, 很有最後會面臨可能房子會被強拆的局面, 人財兩失。

那麼這種想法真的是正確的嗎?早點搬遷真的好處多多嗎?

一、早搬遷, 有高額搬遷獎勵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因此, 從法律層面, 給被徵收人給予獎勵, 促使其儘快搬遷是合法的做法, 在某些情況下被徵收人確實也是可以得到獎勵的。

需要明確的是,

正常情況下的搬遷獎勵一般數額不多, 只是一種鼓勵方式, 並非徵收補償金額的主體。 但在實際操作中, 為了使被徵收人儘早搬遷, 徵收方會提出給儘早搬遷的被徵收人高額獎勵。 但是被徵收人不明白的是, 拆遷獎勵其實是被徵收人自己的錢, 是從自己本應得的拆遷補償裡扣出來的, 只是被徵收方利用了。 在現實中, 許多被徵收人抱著不拿白不拿的心理, 在此金錢誘惑下, 不顧徵收補償是否合理就草草簽字, 交出鑰匙。

因此, 抱著早搬遷有高額獎勵費想法的被徵收人實際上是被忽悠了, 維權意識差、法律意識淺薄, 往往只能看到眼前的利益, 忽視長遠的利益。 從最終結果來說, 其並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

反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維權基礎。

所以, 認為早搬遷能夠獲得高額獎勵的想法是錯誤的、不現實的, 實際上是掉入了徵收方設下的陷阱中。

二、早搬遷, 能早選房、選好房

在房屋徵收補償中, 如果被徵收人選擇了“產權調換”的方式, 也即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換,

那麼就牽扯到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的事項。 那麼, 真的是早搬遷, 能早選房、選好房嗎?事實上這又是被徵收人的一種心理誤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 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訂立補償協議。 ”因此, 在徵收補償協定中是需要有補償方式的內容的, 如果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方式, 則其中會包含置換房屋的面積、區位、戶型、朝向、樓層等具體內容,

以及差價結算的方式和金額。

也就是說, 產權置換房屋的選擇是在徵收補償協議中經過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協商後確定的。 而且, 產權置換房屋的品質是同被徵收人被徵收房屋的品質是有關的, 同早選、晚選無關。 實踐中, 徵收方在宣傳中經常強調“晚了好房就都被選沒了”這樣的說辭, 很多被徵收人尤其是一些年紀略偏大的朋友往往信以為真, 草草搬遷, 就很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三、不早點搬遷,很有可能房屋會被強拆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許多被徵收人會存在一種思想誤區,即如果不按照徵收方的要求儘快搬遷,則自己的房屋會被強拆。

實際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從2011年起,法律法規就明確規定了禁止“暴力拆遷”的行為,也即因為被徵收人不搬遷就“強拆“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

但是即便知道上述強拆行為是違法的,由於徵收方是政府工作人員,迫於壓力,許多被徵收人還是會乖乖搬遷。實際上如果遭遇強拆行為,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的。

因此即便最後可能會面臨房屋被強拆的局面,也一定不能為了逃避強拆而隨意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徵收補償協議,搬出房屋。因為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強拆,還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要回自己應得的補償款,但是一旦自己簽訂了徵收補償協定,就表明自己認同了徵收方提供的徵收補償費,即便之後想要維權也很難成功。

所以,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被徵收人一定要放穩心態,不是越早搬遷越好,實際上不僅不能多得徵收補償款,反而會使自己利益受損。

三、不早點搬遷,很有可能房屋會被強拆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許多被徵收人會存在一種思想誤區,即如果不按照徵收方的要求儘快搬遷,則自己的房屋會被強拆。

實際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從2011年起,法律法規就明確規定了禁止“暴力拆遷”的行為,也即因為被徵收人不搬遷就“強拆“房屋的行為是違法的。

但是即便知道上述強拆行為是違法的,由於徵收方是政府工作人員,迫於壓力,許多被徵收人還是會乖乖搬遷。實際上如果遭遇強拆行為,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的。

因此即便最後可能會面臨房屋被強拆的局面,也一定不能為了逃避強拆而隨意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徵收補償協議,搬出房屋。因為即使自己的房屋被強拆,還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要回自己應得的補償款,但是一旦自己簽訂了徵收補償協定,就表明自己認同了徵收方提供的徵收補償費,即便之後想要維權也很難成功。

所以,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過程中,被徵收人一定要放穩心態,不是越早搬遷越好,實際上不僅不能多得徵收補償款,反而會使自己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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