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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購買商品房存在的風險

1、買商品房存在哪些風險?

眾所周知, 在目前的商品房銷售模式中, 都是選擇以售“樓花”的方式進行銷售, 也就是銷售期房。 期房,

也就是正在建設過程中的商品房。 期房, 由於其價格低於現房, 往往是購房者首選的目標。 而對於開發商來講, 銷售期房, 可以提前獲得項目的建設資金, 有助於減少資金壓力。 因此, 期房買賣, 是目前商品房銷售市場上的主要模式。

由於期房存在很多不確定性。 購房者在選擇期房時, 往往是依據開發商所作出的廣告宣傳來選擇適合自己的房屋。 為了吸引購房者的目光, 開發商會在廣告宣傳上大做文章, 往往會將自己銷售的房屋形容的是“人間少有”, 是最適合購房者居住或者投資的。 過分宣傳的結果, 往往導致實際交付的房屋和宣傳的房屋不一致, 也就引發了買賣雙方的矛盾。 有的購房者就會說開發商是虛假宣傳,

不誠信。 為了規範開發商的廣告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明確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要約邀請, 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 應當視為要約。 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 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當事人違反的,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最高法院的這個規定, 給我們開發商敲響了一個警鐘。 也就是說, 對自己開發的專案, 是不能任意宣傳的。 有些宣傳或者說明, 雖然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 仍然可以作為合同條款,

一旦交付的房屋無法實現這些宣傳, 開發商是要承擔責任的。

(1)買在房產項目清盤時。

剛開始賣和最後賣的商品房價格一般都較低。 期房銷售過程中, 房地產開發商出於資金滾動的需要, 一般將價格定得很低。 當商品住宅的銷售量達到80%以後, 就進入了房地產項目的清盤銷售階段, 此時價格會低下來。 而且清盤房基本是現房, 房間本身的品質問題已經過竣工後一段時間的檢驗, 問題基本暴露出來, 購房者可以擦亮眼睛認真挑選。

(2)兩種促銷價格不可信。

有些房地產商出於促銷的考慮, 往往弄出很多五花八門的價格, 如“起價”、“均價”、“優惠價”等等, 其中“起價”最不可信, 它通常是整棟住宅樓中樓層、朝向、戶型等最差的那套房。

而“均價”實際上是房地產發展商計算售房面積的一種方法, 個別發展商亦有用“均價”來吸引消費者的。

(3)提防面積計量“縮水”。

個別房地產發展商在房屋計量面積上會打一些“埋伏”。 一般情況下, 房地產發展商應該向購房者明確其商品房分攤係數(商品房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之間的比例), 購房者可以據此計算所購住房的使用面積, 全面瞭解所購商品房的“得房率”。

(4)交通方便與否, 是當前商品房價格定位的重要因素。

購房者宜用理性的、超前的眼光看待物業環境, 以低價格買進眼下雖然存在交通及位置缺陷、但日後有重大利好變化的住房, 這樣消費者往往能得到較大實惠。

(1)廣告風險的防範。

首先:廣告宣傳的內容一定不能過於明確和具體,

比如樓盤的規劃指標, 包括容積率、綠化率、配套生活設施等, 不要用具體的數字或設施名稱來說明。 可以用一些表示範圍的形容詞來說明, 比如綠化率極高, 容積率很低, 生活配套設施比較完善了等等。 千萬要注意不要說“5000平方米的中庭廣場、10000平方米的花園綠地等”, 也不要說配備了醫院、學校、超市等, 當然, 如果我們的開發商能夠作到這些, 當然可以大肆宣傳了。

其次:對於樣板房, 一定要在樣板房內的顯著位置標明“本樣板房僅供參考,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為准”。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開發商沒有說明實際交付的房屋的品質、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的, 實際交付的房屋應該與樣板房一致。 因此,樣板房作為宣傳工具,也應當作為交付房屋時的驗收標準。

另外,對於一些購房即送大獎、購房辦戶口,或者說保證升值等的宣傳用語,一定要謹慎使用。總之,要把握一點,就是宣傳用語切忌明確具體。一旦明確具體,而且對購房者是否選擇該房屋以及房屋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這些宣傳用語就轉化為合同條款了,如果在交房時不能實現,將導致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利後果。

(2)簽訂認購書風險的防範。

從目前的商品房銷售方式來看,我們開發商往往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放號等方式,來檢驗市場對自己開發的樓盤的接受程度,從而為下一步調整方案或者正式開盤銷售摸底,積累一定的客戶資源。因此,開發商往往會組織進行預訂、認購等方式,收取購房者一部分定金,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定,在協定中約定一些基本內容,比如房屋的面積、位置、戶型等,在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後,再通過協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將認購書中的主要內容固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這種方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認購書銷售模式。

因此,樣板房作為宣傳工具,也應當作為交付房屋時的驗收標準。

另外,對於一些購房即送大獎、購房辦戶口,或者說保證升值等的宣傳用語,一定要謹慎使用。總之,要把握一點,就是宣傳用語切忌明確具體。一旦明確具體,而且對購房者是否選擇該房屋以及房屋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這些宣傳用語就轉化為合同條款了,如果在交房時不能實現,將導致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利後果。

(2)簽訂認購書風險的防範。

從目前的商品房銷售方式來看,我們開發商往往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放號等方式,來檢驗市場對自己開發的樓盤的接受程度,從而為下一步調整方案或者正式開盤銷售摸底,積累一定的客戶資源。因此,開發商往往會組織進行預訂、認購等方式,收取購房者一部分定金,與購房者簽訂認購協定,在協定中約定一些基本內容,比如房屋的面積、位置、戶型等,在取得了預售許可證後,再通過協商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將認購書中的主要內容固定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這種方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認購書銷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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