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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後,“斷臂少年”討回公道 經陝西檢察機關依法監督,賠償款由1萬變為123萬

張雪卉/製圖

19年前, 因頑皮好動, 9歲少年在玩耍中被高壓電擊中, 失去雙臂, 從此走上了漫長的訴訟維權之路。 誰該為他一時的好奇負責?近日,

該案塵埃落定。 陝西省西安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 維持藍田縣法院再審後作出的一審判決, 判令被告西安供電公司、洩湖五金建材廠賠償原告于壘各項損失的80%, 合計123萬餘元, 餘下部分由於壘父母自行承擔。

從最初判決的賠償1萬多元到如今的賠償123萬餘元, 案件的背後除了于壘一家人的堅持, 更有檢察官們的依法監督, 在受理抗訴申請四年後, 終為於壘討回了遲來的公道。

一次意外, 9歲少年痛失雙臂

1999年的最後一天。 因父母到藍田縣洩湖鎮親戚家幫忙蓋房子, 9歲的於壘也跟著父母來到施工現場。 大人們忙著各自的事情, 於壘和村子裡的幾個小孩在附近玩耍。

相互追逐著, 小夥伴們來到了該村外已停產多年、無人管護的鎮屬洩湖五金建材廠。

進入廠區後, 於壘爬上了廠區內的一棵樹, 又順樹爬上一側的電線杆。 讓他沒想到的是, 廢棄工廠的電線杆還帶著電, 而且是10千伏高壓電。 就在於壘打算從樹上下來時, 他的手剛一抓住橫擔上方的高壓瓷瓶就被強大的電流擊落墜地, 當場昏迷。

聞訊趕來的父母及親屬馬上將于壘送往西安某醫院救治。 住院治療期間, 因雙上肢被電擊傷, 於壘的雙臂被從肩部截肢, 一個原本健康活潑的孩子從此失去雙臂, 基本喪失了勞動和自理能力。 後經鑒定, 於壘的傷情為二級傷殘。

提起訴訟, 萬元賠償還不夠付住院費

2000年2月, 於壘出院後不久, 其父母就將西安市供電局(後更名為國家電網陝西省電力公司西安供電公司)、藍田縣洩湖鎮政府、洩湖五金建材廠告上法院,

要求賠償於壘的醫藥費、傷殘補助費、假肢費等共計280萬餘元。

經過審理, 同年9月, 藍田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于壘玩耍時攀爬高壓電線杆, 造成被高壓電擊傷致殘後果, 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 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洩湖五金建材廠作為用電企業, 對造成原告遭電擊致殘的後果負有次要責任;被告洩湖鎮政府對其開辦的企業監管不力, 應在洩湖五金建材廠承擔責任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西安供電局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 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 法院判決洩湖五金建材廠賠償原告于壘各項損失的30%,

即1.03萬餘元, 洩湖鎮政府負連帶責任。 于壘父母說, 這1萬多元的賠償還不夠支付於壘當時的住院費用。

因不服一審判決, 于壘及其父母上訴至西安市中級法院。 二審法院於2001年4月12日作出裁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隨後, 于壘及家人又先後向西安市中級法院、陝西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均被駁回。

14年後, 一家人來到檢察機關尋求幫助

雖然如此, 但於壘一家並未放棄, 十幾年來, 他們窮盡了各種救濟方法和手段, 均沒有結果。 2014年7月, 在案發14年後, 經律師指點, 于壘在父母的陪同下走進西安市檢察院, 對該案提出抗訴申請。

接到於壘的抗訴申請後, 西安市檢察院民行檢察部門檢察官認真接待了於壘, 耐心地聽取了他和家人的陳述。

由於案件已過去十餘年, 當年的工廠已不復存在, 檢察官通過反復走訪供電部門和洩湖街道辦知情人員, 復原當時的現場, 詳細查看了幾尺高的司法文書和各方當事人的申訴材料、辯護意見。

經過深入調查和認真審查, 檢察官認為該案存在以下錯誤:首先, 該案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訴訟, 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院按過錯責任原則判決, 屬適用法律錯誤;其次, 西安市供電局未採取合理的斷電措施是導致於壘受傷致殘的主要原因, 原審判決西安市供電局不承擔責任屬認定責任主體錯誤;此外, 原審判決還忽視了於壘關於賠償護理費、假肢安裝費的訴訟請求。

2014年12月11日, 西安市檢察院就於壘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提請陝西省檢察院抗訴, 陝西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西安市檢察院認定事實確實充分,抗訴理由成立,支持抗訴。

2015年2月3日,陝西省檢察院就該案向陝西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發回重審後,案件重見曙光

收到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書後,陝西省高級法院於2015年12月9日經審委會討論後作出再審裁定,撤銷該案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等法律文書,發回藍田縣法院再審。

2017年7月,藍田縣法院再審後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西安市供電局在用戶申請停電後未對其10千伏高壓電線路盡到管理義務,應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壘受傷致殘承擔主要侵權責任;于壘在事件發生時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對於壘受傷致殘應承擔次要責任;洩湖五金建材廠、洩湖鎮政府皆因疏于管理應承擔一定責任。綜上,承擔責任比例確定為西安供電公司70%、于壘父母20%、洩湖五金建材廠10%。

再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原告于壘受10千伏高壓電擊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損失共計人民幣154萬餘元;被告西安供電公司賠償原告于壘107萬餘元;洩湖五金建材廠負擔15萬餘元,洩湖鎮政府負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後,西安供電公司、洩湖鎮政府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日前,西安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嶽紅革)

陝西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西安市檢察院認定事實確實充分,抗訴理由成立,支持抗訴。

2015年2月3日,陝西省檢察院就該案向陝西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發回重審後,案件重見曙光

收到檢察機關的民事抗訴書後,陝西省高級法院於2015年12月9日經審委會討論後作出再審裁定,撤銷該案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等法律文書,發回藍田縣法院再審。

2017年7月,藍田縣法院再審後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公民的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西安市供電局在用戶申請停電後未對其10千伏高壓電線路盡到管理義務,應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壘受傷致殘承擔主要侵權責任;于壘在事件發生時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未盡到相應的監護責任,對於壘受傷致殘應承擔次要責任;洩湖五金建材廠、洩湖鎮政府皆因疏于管理應承擔一定責任。綜上,承擔責任比例確定為西安供電公司70%、于壘父母20%、洩湖五金建材廠10%。

再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原告于壘受10千伏高壓電擊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損失共計人民幣154萬餘元;被告西安供電公司賠償原告于壘107萬餘元;洩湖五金建材廠負擔15萬餘元,洩湖鎮政府負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後,西安供電公司、洩湖鎮政府均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日前,西安市中級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嶽紅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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