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立4年後迎來重大調整
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對65歲及以上居民適當傾斜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參考收入增長、物價變動等因素
建立個人繳費檔次標準調整機制——檔次要合理確定和調整
建立繳費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多繳多補” 引導選擇高檔次繳費
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實現個人帳戶基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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