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增強本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維護正常管理秩序, 提高勞動生產效率, 對本公司發展及社會公益有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獎勵。 也為嚴肅紀律, 對違反本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員工給予懲處, 進而促使全體員工努力工作、奮發向上,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獎勵分為下述四種:
1. 表揚;
2. 嘉獎;
3. 記功;
4. 記大功。
除上述行政獎勵外, 還包括經濟獎勵:獎品、有薪假期、獎金、加薪。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懲處分為下述四種:
1. 警告;
2. 記過;
3. 記大過;
4. 解雇(辭退)。
除上述行政處罰外, 還可追加相應經濟處罰:賠償、扣發獎金或工資、降薪。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應給予表揚和現金獎勵20-50元:
1. 品行端正, 服從領導安排, 工作努力, 並能及時高效的完成工作任務。
2. 有節約意識, 能自發主動地為公司節省水、電、耗材等資源。
3. 有良好的團隊精神, 並樂於幫助同事或他人。
4. 其他與此類同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應給予嘉獎和現金獎勵50-200元:
1. 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畫指標, 經濟效益顯著者。
2. 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 其建議被公司所採納者。
3. 堅持業餘自學, 不斷提高業務水準, 在公司任職期內, 獲取本科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4. 工作努力, 表現突出, 有明顯進步者。
5. 在工作中發現問題能及時上報, 避免嚴重後果發生者。
6. 其他與此類同的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應給予記功和現金獎勵200-500元:
1. 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 保護公共財產, 防止事故發生或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2. 對舞弊和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 能事先檢舉或防止, 減免公司損失者。
3. 管理、技術研究方面有突出成績者。
4. 發現公司重大問題, 能有效提出方案經採用效果明顯者。
5. 對職責之外的事件處理恰當, 或對潛在危險及時報告, 及時減少公司損失者。
6. 其他與此類同的行為。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應給予記大功和現金獎勵500-1000元:
1. 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2. 對社會做出貢獻, 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3. 維護公司利益並為公司避免重大損失者。
4. 遇意外事件或災害, 及時搶救並挽回公司重要財物損失者。
5. 對公司制度、管理、技術提出合理化建議, 經採納後成果顯著者。
6. 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表現的類同行為。
第八條 獲得獎勵的員工在以下情況發生時, 將作為優先考慮對象:
1. 參加公司舉行或參與的各種社會活動。
2. 學習培訓機會。
3. 職務晉升、加薪等。
第九條 員工的獎勵, 由員工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推薦和提供材料, 填寫《獎勵申報單》, 並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准, 由人力資源部落實執行。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1. 因過失發生工作上的錯誤, 情節輕微者。
2. 對待客戶態度惡劣或導致客戶投訴者。
3. 各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後果輕微, 未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4. 在辦公場所禁煙區域吸煙者。
5. 工作時間喧嘩、打鬧、睡覺等, 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6. 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事情者。
7. 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幹私事者。
8. 無故曠工者。
9. 1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3次及以上者。
10. 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著裝及佩戴工牌者。
11. 人為損壞公司設備及物品, 情節輕微者。
12. 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1. 違反當地政府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 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2. 違反(公司獎懲制度)警告行為後, 經勸告態度惡劣者。
3. 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或工具、浪費原材料或能源, 造成經濟損失者。
4. 工作不負責任, 管理混亂, 因過錯造成經濟損失者。
5. 私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仲介費者。
6. 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者。
7. 各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後果嚴重, 不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8. 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 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 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記大過處分:
1. 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尚未達到受刑事處分程度者。
2. 因保管不當或疏忽丟失公司資料或財物,情節嚴重者。
3. 洩露公司經營機密,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機密檔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4. 撥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威信,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者。
5. 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予以解雇(辭退):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制度者。
2. 員工間上班時間打架鬥毆,影響嚴重或態度惡劣者。
3. 偷竊公司或他人財物,偷竊公司資料者。
4. 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損失者。
5.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將公司技術資料、業務資料、財務資料等公司重要檔、商業機密洩露給他人或準備洩露者。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部門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6. 仿照公司領導簽字或惡意篡改公司檔者。
7. 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損失者。
8.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及財物受損者。
9. 提供虛假學歷、學位證明、資質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者。
10. 參與非法組織者。
11. 有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者。
12. 記大過2次給予解雇。
13. 其他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除應承擔的責任以外,須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公司保留對員工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利。
第十五條 員工的懲處由各部門領導提供材料和填寫《懲處申報單》,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查落實,其審核批准許可權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員工在5個工作日內向直接上級主管提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員工在10個工作日內向間接上級領導申訴。受理覆議或申訴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饋。
第十八條對員工進行獎勵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九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解雇(辭退)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尚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同一年度中之功過可以相抵或轉換,方法如下:
1. 一次表揚或嘉獎可與一次警告相抵。
2. 一次記功可與一次記過相抵。
3. 表揚3次記嘉獎一次。
4. 嘉獎3次給予記功一次。
5. 警告三次給予記過一次。
6. 記功3次給予記大功一次。
7. 記過3次給予記大過一次。
8. 同年中三次記功,工資自動升一級。
9. 同年中三次記過,工資自動降一級。
10. 同年中功過抵消後,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二十二條 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取消其年終獎的發放。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公佈實施。本制度的解釋、修改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附件:1.《獎勵申報單》
2.《懲處申報單》
2 表1
獎 勵 申 報 單
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 名
所屬部門
職 位
獎勵事由
獎勵依據
獎勵
方式
行政獎勵
□表揚 □嘉獎 □記功 □記大功 □其他:
經濟獎勵
□獎金 元 □其他:
本人簽字
簽字:
部門經理意見
簽字:
人力資源部意見
簽字:
總經理意見
簽字:
注:本表格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希望再接再厲,為今後取得更大的進步而努力,中控有你更精彩!
表2
懲 處 申 報 單
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違紀人
所屬部門
職位
違紀時間
違紀地點
違紀事由
處罰依據
違紀程度
□輕微 □一般 □嚴重 □重大
處罰方式
行政處分
□警告 □記過 □記大過 □解雇(辭退) □其他:
經濟處罰
□罰金 元 □其他:
違紀人簽字
注:本人確認以上事實,並接受處罰。
簽字:
部門經理意見
簽字:
人力資源部意見
簽字:
總經理意見
簽字:
注:本表格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處罰不是目的,希望今後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為成為一個合格的中控人而努力。
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次罰款200-500元或再追加記大過處分:1. 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尚未達到受刑事處分程度者。
2. 因保管不當或疏忽丟失公司資料或財物,情節嚴重者。
3. 洩露公司經營機密,未經公司同意,擅自將機密檔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4. 撥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和威信,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譽者。
5. 其它違反公司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經人力資源部調查核實後,予以解雇(辭退):
1.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管理制度者。
2. 員工間上班時間打架鬥毆,影響嚴重或態度惡劣者。
3. 偷竊公司或他人財物,偷竊公司資料者。
4. 嚴重失職或徇私舞弊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損失者。
5. 違反公司保密制度,將公司技術資料、業務資料、財務資料等公司重要檔、商業機密洩露給他人或準備洩露者。情節嚴重者,通過司法部門追究民事與刑事責任。
6. 仿照公司領導簽字或惡意篡改公司檔者。
7. 故意或過失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使公司受到重大損失者。
8.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及財物受損者。
9. 提供虛假學歷、學位證明、資質證書及其他證明材料者。
10. 參與非法組織者。
11. 有犯罪行為被判處刑罰者。
12. 記大過2次給予解雇。
13. 其他嚴重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和要求的類同行為。
第十四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除應承擔的責任以外,須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公司保留對員工法律責任追究的權利。
第十五條 員工的懲處由各部門領導提供材料和填寫《懲處申報單》,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調查落實,其審核批准許可權按人力資源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十六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員工在5個工作日內向直接上級主管提請覆議;對覆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員工在10個工作日內向間接上級領導申訴。受理覆議或申訴者應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饋。
第十八條對員工進行獎勵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九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解雇(辭退)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凡按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尚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同一年度中之功過可以相抵或轉換,方法如下:
1. 一次表揚或嘉獎可與一次警告相抵。
2. 一次記功可與一次記過相抵。
3. 表揚3次記嘉獎一次。
4. 嘉獎3次給予記功一次。
5. 警告三次給予記過一次。
6. 記功3次給予記大功一次。
7. 記過3次給予記大過一次。
8. 同年中三次記功,工資自動升一級。
9. 同年中三次記過,工資自動降一級。
10. 同年中功過抵消後,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二十二條 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取消其年終獎的發放。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公佈實施。本制度的解釋、修改權屬公司人力資源部。
附件:1.《獎勵申報單》
2.《懲處申報單》
2 表1
獎 勵 申 報 單
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 名
所屬部門
職 位
獎勵事由
獎勵依據
獎勵
方式
行政獎勵
□表揚 □嘉獎 □記功 □記大功 □其他:
經濟獎勵
□獎金 元 □其他:
本人簽字
簽字:
部門經理意見
簽字:
人力資源部意見
簽字:
總經理意見
簽字:
注:本表格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希望再接再厲,為今後取得更大的進步而努力,中控有你更精彩!
表2
懲 處 申 報 單
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違紀人
所屬部門
職位
違紀時間
違紀地點
違紀事由
處罰依據
違紀程度
□輕微 □一般 □嚴重 □重大
處罰方式
行政處分
□警告 □記過 □記大過 □解雇(辭退) □其他:
經濟處罰
□罰金 元 □其他:
違紀人簽字
注:本人確認以上事實,並接受處罰。
簽字:
部門經理意見
簽字:
人力資源部意見
簽字:
總經理意見
簽字:
注:本表格一式兩份,分別存入公司和員工檔案。
處罰不是目的,希望今後自覺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為成為一個合格的中控人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