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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

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資金使用的內部控制、監督和管理, 加快資金的迴圈和周轉,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合理安排資金流向, 保證資金安全, 做到綜合平衡、嚴格控制、合理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內部會計控制規範——貨幣資金》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基本規範》等法律法規, 並結合集團的實際情況,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本部及所屬各成員單位, 包括集團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和獨立核算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指資金, 指集團所擁有或可支配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金融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產等現金等價物。

第四條集團實行資金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集團資金管理實行高度集權的集中管理模式;

(二)集團所有資金收支都必須納入集團資金管理;

(三)集團總部及各所屬公司所有帳戶必須納入集團財務資訊系統集中管理;

(四)集團所有的收入都必須進入經集團審批過的銀行帳戶進行監管, 所有支出都必須根據規定程式審批後方可支付;

(五)資金管理堅持以收定支, 量入而出;

(六)各項資金收支必須遵守國家方針政策、法規以及集團有關規定。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權

第五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是集團資金管理的主管中心,

在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 主要負責:

(一)貫徹國家法律法規, 制定並更新完善集團資金管理制度;

(二)規範和監督集團各所屬公司的資金工作;

(三)編制集團總部資金使用計畫, 審核各所屬公司資金使用計畫, 匯總編制集團公司資金計畫;

(四)負責集團各帳戶的使用監控, 負責全集團大額資金支出管理, 監督各公司資金收支事項;

(五)根據集團的資金使用情況制定總體資金平衡調劑方案;

(六)負責集團的理財規劃、執行及管理;

(七)負責其他資金管理事項。

第六條 各所屬公司財務部負責本單位資金管理工作, 主要負責:

(一)編制本單位資金使用計畫, 報送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審核;

(二)負責本單位資金收入和支出事項處理;

(三)嚴格按照制度及資金計畫審核本單位各項費用支付情況;

(四)辦理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資金管理相關事項。

第三章 帳戶管理

第七條集團公司負責對各所屬公司帳戶的開立、變更、撤銷、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本制度所指帳戶為集團各公司在商業銀行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人民幣結算帳戶、外幣結算帳戶、證券帳戶、基金帳戶、協力廠商金融平臺帳戶等。 集團公司對各公司帳戶開立、變更和撤銷實行集團審批管理。 未向集團報批即自行開立帳戶, 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並列為全年考核重點扣分專案。 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建立各單位銀行帳戶管理檔案,

對各單位開立的銀行帳戶實施動態監管。

第八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應按照實際需要申請開戶。 遵循就近、安全、及時、方便的原則, 選擇在社會信譽良好、實力雄厚、服務優良的金融機構, 避免多頭開戶。 原則上, 各單位應優先在集團公司開展銀企直聯和歸集業務的各大銀行中選擇幾家開立銀行帳戶;原則上, 同一個地域, 同一個銀行只能選擇一個分支機搆開立帳戶。

第九條集團本部帳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由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或帳戶管理使用中心(部室)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如下:申請中心(部室)完整填報《開(銷)戶申請表》, 經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管理部審核、經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人審批。

各單位帳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由其財務管理部或帳戶管理使用中心(部室)提出申請。 申請流程如下:申請公司完整填報《開(銷)戶申請表》, 經單位財務負責人、對應的二級公司財務負責人、集團公司資金管理部負責人及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人逐級審批後回饋各單位,各單位收到回饋通知後方可辦理相應後續業務。 申請單位遞交申請表同時, 需提交相關支撐性資料。

第十條各公司在接收到回饋通知後, 及時與開戶機構聯繫辦理。 開立、變更或撤銷帳戶需在機構辦理完成後的5個工作日內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管理部報送《帳戶資訊備案表》和開戶機構辦理單掃描件。 新收購納入合併的公司應在達到合併條件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原有帳戶的備案。 如因工商登記變更導致帳戶基本資訊變更的,需在完成帳戶變更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帳戶資訊備案表》和機構辦理單掃描件。

第十一條各公司在提交銀行帳戶備案資訊的同時需根據集團資金中心的指導辦理直聯歸集。原則上,公司與開戶機構在同一城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資料,公司與開戶機構不在同一城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資料。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開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政策規定管理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使用,絕對不允許對外租用或借用帳戶。

第十三條臨時帳戶在開戶後必須進行跟蹤。用途結束後需在10個工作日內再辦理銷戶。對於連續3個月無交易的帳戶必須進行登出。特殊情況須書面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申請延長留存期限。銷戶的申請與審批流程按開戶的申請與審批流程執行。

第十四條各公司根據特定用途申請開立的專戶、共管戶必須詳細說明使用原因及期限,對於不可辦理銀企直聯、不能進行資金歸集的,須在帳戶開立申請中詳細說明原因。共管帳戶如無法納入集團銀企直連監控的,開戶公司必須開立網銀即時監控。共管期間,共管帳戶不得隨意變更預留印章。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銀行帳戶管理制度,明確帳戶管理崗位的職責,並建立相應的銀行帳戶管理檔案。應加強銀行帳戶對賬管理,定期核對銀行賬務並逐月編制非本人經管的銀行帳戶餘額調節表。

第四章 銀企直聯CA支付證書、網銀盾、銀行票據及印鑒的管理

第十六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銀行帳戶的網銀盾和銀企直聯CA支付證書由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專人負責,堅持職責分離原則,禁止單人操作帳戶結算業務全過程。通過網上銀行和銀企直聯CA支付進行的帳戶資金劃轉,必須經過授權操作。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經辦、覆核或授權的許可權。銀行網銀盾和銀企直聯CA支付證書的持有人應妥善保管網銀盾、銀企直聯CA支付盾和相應密碼,不得隨意將網銀盾、銀企直聯CA支付盾和其密碼交給其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網銀盾及CA盾的保管人應定期檢查證書的有效期並做統計,對即將到期的證書進行更新,確保盾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准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准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現金,不准開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銀行帳戶預留印鑒應作為重要物品保管。單位名稱或人員變動時,應及時更改印鑒。對因銷戶、機構撤銷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印章,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有關中心(部室)封存或銷毀。銀行印鑒的使用與保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銀行預留印鑒不能少於兩枚(含兩枚),且必需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人員分別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二) 使用<用印登記簿>對印章的使用時間、用印內容、審批人、使用人等情況予以記錄。

第五章 資金預算、計畫及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資金活動實行預算管理,依據《集團有限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組織資金預算的編制及報批。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使用。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開支專案應按預算的追加與調整程式獲得預算審批後再辦理資金支付。預算外特殊緊急情況資金支付,按集團核准許可權批准後方可執行,並補辦預算追加與調整手續。

第二十三條集團總部的資金收支,應由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經營計畫等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經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集團董事會審批。集團各所屬公司的年度資金使用計畫,須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審核。

第二十四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收集、審核集團總部各中心(部室)及各所屬公司報送的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據此匯總編制集團年度資金使用計畫。

第二十五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除按年度編制集團資金使用計畫外,還應逐月編制集團月度資金使用計畫,報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所屬公司除按年度編制資金使用計畫外,還應逐月編制公司月度資金計畫表報送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備案。各所屬公司按備案後的月度資金計畫執行資金收付工作。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將逐月對上月集團各中心及所屬公司月度資金計畫與實際情況進行比較,按規定對各所屬公司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資金報告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集團統一要求集團各中心(部室)與所屬公司上報的與資金相關的報表、報告有:資金日報、資金週報、月度資金計畫、年度資金計畫等相關報表。各所屬公司應根據集團總部對資金報告的要求進行編制。如集團資金報告有所調整,各所屬公司應及時按要求調整。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管理部負責編制集團本部的資金報表,並向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資金相關報表的報送必須遵循客觀性、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原則。對於報送不及時或漏報、瞞報的情況一經發現集團將嚴肅處理,並列為全年考核扣分專案。

第二十九條 資金管理部及各所屬公司平時應做好各項資金管理台賬的統計工作,資料變化須及時更新,對資金管理資訊做到即時掌握。

第三十條 各所屬公司負責本公司資金報告的編制,並報送直屬上級公司。報送前公司財務負責人必須對資金報告進行覆核,並對其上報的資金報告正確性負責。各上級公司對資金報告進行檢查及合併後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報告屬於內部管理機密資料,未經集團財務總監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報送。

第七章 貨幣資金的支付流程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資金支付審批。公司有關中心(部室)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對公支付審批單》或相關費用報銷單,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確保審批單上的資訊和附件資訊一致。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的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審批。

(二)辦理支付。會計人員對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收款單位是否妥當等進行覆核,對附件完整的付款申請單據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在會計人員完成賬務處理後,將相關單據提交出納人員。出納人員根據核准後已記帳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審批人應當根據《集團本部財務開支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第三十三條集團內部帳戶之間資金的調撥,按照如下許可權進行審批:

(一)集團內部帳戶之間資金的調撥小於等於5000萬元的由資金管理部負責人審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集團內部帳戶之間資金的調撥大於5000萬元的由資金管理部負責人、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人審核,財務副總監審批。

第八章 現金管理及大額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現金管理

(一)公司在下列範圍內可使用現金:

1.對公司非正式員工的個人勞務報酬;

2.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其中可使用公務卡的部分除外;

3.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經有權領導批准的借款或其它開支。

超過上述現金使用範圍,一律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二)集團總部現金庫存限額為5萬元,超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集團各所屬公司在不高於5萬元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及用款情況設立現金庫存最高額度,超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出納不得私下借款或挪用現金,不得白條抵庫。根據各所屬公司實際情況不同,如果出現現金多個存放地點的情況,必須對每一個存放地點單獨進行現金核算。單獨建立現金日記帳對每個存放地點的現金收支進行單獨管理。

(三)對收取的禮金、車輛保險安全獎勵和廢品、廢舊物資變賣等偶然性現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要如實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設賬。嚴格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支現金收入款項。

(四)單次使用現金在1萬元以上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財務中心(部室)予以準備,並及時辦理相關資金使用審批手續。

(五)出納應根據每日的收支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結出餘額,並與庫存現金核對,做到日清月結。如有不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進行處理。對盤盈的現金應及時入帳,對於盤虧的現金由責任人賠償。

第三十五條各公司向集團公司、集團資金中心借款,及集團內無股權關係間公司借款,需事前由申請單位對應的集團分管中心(部室)辦理支付申請,經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管理部審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副總監審批後,報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後方能進行。未經批准的資金拆借行為集團將嚴格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不允許各成員單位以各種形式對集團合併範圍外的任何單位拆借資金。特殊情況下,須上報集團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批准。

第三十七條大額資金是指單筆發生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資金使用事項。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公司大額資金支付須提前一個工作日完成大額資金報備流程。款項的支付須在資金中心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大額資金使用基本流程規定如下:各所屬公司走內部審批流程→向管理二級公司上報頭寸→管理二級公司匯總審核→報資金中心匯總資金頭寸→所屬公司發起支付→管理二級公司審批→資金中心審批→各所屬公司辦理支付發送。

第三十九條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公司財務中心(部室)是大額資金使用的歸口管理中心(部室),負責上報資金使用計畫,大額資金頭寸報備,資金缺口預警,按照審批計畫審核大額資金使用的審批程式、預算安排、支付依據等合法性、合規性問題。

第九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專項資金專案單位應制訂公司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公司相關中心(部室)的管理職責、資金的收支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對集團本部、各所屬公司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評價中心定期或專案完工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整改、完善,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規、有效。

第四十二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

(一)對各專項資金分別建立專帳,單獨核算,單獨開支,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二)專項資金嚴格按專案批復的計畫與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畫和專案批復內容,不准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准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准任意改變。

(四)財務核算實行分專案核算,各項目的專項資金收支對應各專案核算,並為每筆專項資金建立單獨台賬,每筆收支都要及時記入對應台賬,並單獨複印保管付款審批表、付款單據、記帳憑證等資料,以便查閱。

第十章 財務盤點清查管理

第四十三條財務中心(部室)應定期、不定期對現金、票據等進行盤點。

第四十四條盤點前對現金、票據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按照清單對實物進行盤點清查。

第四十五條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在結帳後,由盤點人員和經管人員共同辦理,並由監盤人員監督。

第四十六條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資料若有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簽字確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塗改人責任。

第四十七條盤點工作結束後,盤點人員應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盤點表,經盤點人員、經管人員、監盤人員三方簽字後由財務中心(部室)歸檔保管。

第四十八條現金、票據等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董事長辦公會議處或賠償與相關物品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上級領導或公司批准而擅自移轉、出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十一章 資金風險及監控管理

第四十九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集團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對所屬公司資金情況進行動態分析,發現異常及時查明原因,並組織處理。

第五十一條各所屬公司應建立各類資金業務的內控制度,並對內控的有效性進行定期評估、審計,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止差錯和舞弊,並保證各項資金業務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二條各所屬公司財務部應定期組織對各項資金活動進行稽核自查,並定期將檢查結果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

第五十三條集團公司建立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對於違規行為,遵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各所屬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對各公司主管人員、主管領導、第一責任人、責任中心(部室)及其他責任人分別給於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按規定應報批事項沒有報批的;

(二)未進行深入調研各論證,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規定程式支付大額資金的,包括未履行集體決策、民主決策程式,個人擅自批准的;

(四)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隱匿大額資金使用真實意圖,侵吞國有資產的;

(五)對堅持原則、拒絕辦理違規大額資金使用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由董事長辦公會審批,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實施。

如因工商登記變更導致帳戶基本資訊變更的,需在完成帳戶變更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送《帳戶資訊備案表》和機構辦理單掃描件。

第十一條各公司在提交銀行帳戶備案資訊的同時需根據集團資金中心的指導辦理直聯歸集。原則上,公司與開戶機構在同一城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資料,公司與開戶機構不在同一城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辦理資料。

第十二條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公司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開戶所在國或者地區的政策規定管理使用帳戶,不得超範圍使用,絕對不允許對外租用或借用帳戶。

第十三條臨時帳戶在開戶後必須進行跟蹤。用途結束後需在10個工作日內再辦理銷戶。對於連續3個月無交易的帳戶必須進行登出。特殊情況須書面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申請延長留存期限。銷戶的申請與審批流程按開戶的申請與審批流程執行。

第十四條各公司根據特定用途申請開立的專戶、共管戶必須詳細說明使用原因及期限,對於不可辦理銀企直聯、不能進行資金歸集的,須在帳戶開立申請中詳細說明原因。共管帳戶如無法納入集團銀企直連監控的,開戶公司必須開立網銀即時監控。共管期間,共管帳戶不得隨意變更預留印章。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銀行帳戶管理制度,明確帳戶管理崗位的職責,並建立相應的銀行帳戶管理檔案。應加強銀行帳戶對賬管理,定期核對銀行賬務並逐月編制非本人經管的銀行帳戶餘額調節表。

第四章 銀企直聯CA支付證書、網銀盾、銀行票據及印鑒的管理

第十六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銀行帳戶的網銀盾和銀企直聯CA支付證書由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專人負責,堅持職責分離原則,禁止單人操作帳戶結算業務全過程。通過網上銀行和銀企直聯CA支付進行的帳戶資金劃轉,必須經過授權操作。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經辦、覆核或授權的許可權。銀行網銀盾和銀企直聯CA支付證書的持有人應妥善保管網銀盾、銀企直聯CA支付盾和相應密碼,不得隨意將網銀盾、銀企直聯CA支付盾和其密碼交給其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網銀盾及CA盾的保管人應定期檢查證書的有效期並做統計,對即將到期的證書進行更新,確保盾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准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准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現金,不准開具空白支票。

第二十條集團本部及各所屬公司銀行帳戶預留印鑒應作為重要物品保管。單位名稱或人員變動時,應及時更改印鑒。對因銷戶、機構撤銷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印章,應及時辦理移交手續,交有關中心(部室)封存或銷毀。銀行印鑒的使用與保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銀行預留印鑒不能少於兩枚(含兩枚),且必需由兩人或兩人以上人員分別保管,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二) 使用<用印登記簿>對印章的使用時間、用印內容、審批人、使用人等情況予以記錄。

第五章 資金預算、計畫及調度管理

第二十一條集團公司資金活動實行預算管理,依據《集團有限公司全面預算管理制度》組織資金預算的編制及報批。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預算外資金使用。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開支專案應按預算的追加與調整程式獲得預算審批後再辦理資金支付。預算外特殊緊急情況資金支付,按集團核准許可權批准後方可執行,並補辦預算追加與調整手續。

第二十三條集團總部的資金收支,應由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計畫、經營計畫等編制年度資金使用計畫,經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後,報集團董事會審批。集團各所屬公司的年度資金使用計畫,須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審核。

第二十四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收集、審核集團總部各中心(部室)及各所屬公司報送的年度資金使用計畫,並據此匯總編制集團年度資金使用計畫。

第二十五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除按年度編制集團資金使用計畫外,還應逐月編制集團月度資金使用計畫,報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所屬公司除按年度編制資金使用計畫外,還應逐月編制公司月度資金計畫表報送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備案。各所屬公司按備案後的月度資金計畫執行資金收付工作。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將逐月對上月集團各中心及所屬公司月度資金計畫與實際情況進行比較,按規定對各所屬公司進行年度考核。

第六章 資金報告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集團統一要求集團各中心(部室)與所屬公司上報的與資金相關的報表、報告有:資金日報、資金週報、月度資金計畫、年度資金計畫等相關報表。各所屬公司應根據集團總部對資金報告的要求進行編制。如集團資金報告有所調整,各所屬公司應及時按要求調整。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管理部負責編制集團本部的資金報表,並向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各資金相關報表的報送必須遵循客觀性、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的原則。對於報送不及時或漏報、瞞報的情況一經發現集團將嚴肅處理,並列為全年考核扣分專案。

第二十九條 資金管理部及各所屬公司平時應做好各項資金管理台賬的統計工作,資料變化須及時更新,對資金管理資訊做到即時掌握。

第三十條 各所屬公司負責本公司資金報告的編制,並報送直屬上級公司。報送前公司財務負責人必須對資金報告進行覆核,並對其上報的資金報告正確性負責。各上級公司對資金報告進行檢查及合併後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報告屬於內部管理機密資料,未經集團財務總監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報送。

第七章 貨幣資金的支付流程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資金支付審批。公司有關中心(部室)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對公支付審批單》或相關費用報銷單,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確保審批單上的資訊和附件資訊一致。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的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審批。

(二)辦理支付。會計人員對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收款單位是否妥當等進行覆核,對附件完整的付款申請單據進行會計賬務處理,在會計人員完成賬務處理後,將相關單據提交出納人員。出納人員根據核准後已記帳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審批人應當根據《集團本部財務開支審批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許可權。

第三十三條集團內部帳戶之間資金的調撥,按照如下許可權進行審批:

(一)集團內部帳戶之間資金的調撥小於等於5000萬元的由資金管理部負責人審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人審批。

(二)集團內部帳戶之間資金的調撥大於5000萬元的由資金管理部負責人、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人審核,財務副總監審批。

第八章 現金管理及大額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現金管理

(一)公司在下列範圍內可使用現金:

1.對公司非正式員工的個人勞務報酬;

2.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其中可使用公務卡的部分除外;

3.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4.經有權領導批准的借款或其它開支。

超過上述現金使用範圍,一律通過銀行進行轉帳結算。

(二)集團總部現金庫存限額為5萬元,超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集團各所屬公司在不高於5萬元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經營情況及用款情況設立現金庫存最高額度,超限額現金及時存入銀行。出納不得私下借款或挪用現金,不得白條抵庫。根據各所屬公司實際情況不同,如果出現現金多個存放地點的情況,必須對每一個存放地點單獨進行現金核算。單獨建立現金日記帳對每個存放地點的現金收支進行單獨管理。

(三)對收取的禮金、車輛保險安全獎勵和廢品、廢舊物資變賣等偶然性現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都要如實入帳,不得私設“小金庫”或賬外設賬。嚴格收支兩條線,不得坐支現金收入款項。

(四)單次使用現金在1萬元以上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通知財務中心(部室)予以準備,並及時辦理相關資金使用審批手續。

(五)出納應根據每日的收支逐筆登記現金日記帳,結出餘額,並與庫存現金核對,做到日清月結。如有不符,必須立即查明原因,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進行處理。對盤盈的現金應及時入帳,對於盤虧的現金由責任人賠償。

第三十五條各公司向集團公司、集團資金中心借款,及集團內無股權關係間公司借款,需事前由申請單位對應的集團分管中心(部室)辦理支付申請,經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資金管理部審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副總監審批後,報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經會議審議通過後方能進行。未經批准的資金拆借行為集團將嚴格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不允許各成員單位以各種形式對集團合併範圍外的任何單位拆借資金。特殊情況下,須上報集團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批准。

第三十七條大額資金是指單筆發生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資金使用事項。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公司大額資金支付須提前一個工作日完成大額資金報備流程。款項的支付須在資金中心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司大額資金使用基本流程規定如下:各所屬公司走內部審批流程→向管理二級公司上報頭寸→管理二級公司匯總審核→報資金中心匯總資金頭寸→所屬公司發起支付→管理二級公司審批→資金中心審批→各所屬公司辦理支付發送。

第三十九條集團公司及各所屬公司財務中心(部室)是大額資金使用的歸口管理中心(部室),負責上報資金使用計畫,大額資金頭寸報備,資金缺口預警,按照審批計畫審核大額資金使用的審批程式、預算安排、支付依據等合法性、合規性問題。

第九章 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專項資金專案單位應制訂公司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公司相關中心(部室)的管理職責、資金的收支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

第四十一條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對集團本部、各所屬公司的使用進行監督,審計評價中心定期或專案完工後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整改、完善,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規、有效。

第四十二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要求

(一)對各專項資金分別建立專帳,單獨核算,單獨開支,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二)專項資金嚴格按專案批復的計畫與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項目資金批准的使用計畫和專案批復內容,不准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准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准任意改變。

(四)財務核算實行分專案核算,各項目的專項資金收支對應各專案核算,並為每筆專項資金建立單獨台賬,每筆收支都要及時記入對應台賬,並單獨複印保管付款審批表、付款單據、記帳憑證等資料,以便查閱。

第十章 財務盤點清查管理

第四十三條財務中心(部室)應定期、不定期對現金、票據等進行盤點。

第四十四條盤點前對現金、票據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按照清單對實物進行盤點清查。

第四十五條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在結帳後,由盤點人員和經管人員共同辦理,並由監盤人員監督。

第四十六條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資料若有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簽字確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塗改人責任。

第四十七條盤點工作結束後,盤點人員應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盤點表,經盤點人員、經管人員、監盤人員三方簽字後由財務中心(部室)歸檔保管。

第四十八條現金、票據等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者,應送董事長辦公會議處或賠償與相關物品相同的金額。

(一)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二)對所保管的財物未經上級領導或公司批准而擅自移轉、出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三)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被竊、損失或盤虧者。

第十一章 資金風險及監控管理

第四十九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並根據檢查情況,定期向集團預算和資金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條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對所屬公司資金情況進行動態分析,發現異常及時查明原因,並組織處理。

第五十一條各所屬公司應建立各類資金業務的內控制度,並對內控的有效性進行定期評估、審計,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止差錯和舞弊,並保證各項資金業務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二條各所屬公司財務部應定期組織對各項資金活動進行稽核自查,並定期將檢查結果報集團公司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

第五十三條集團公司建立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對於違規行為,遵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各所屬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對各公司主管人員、主管領導、第一責任人、責任中心(部室)及其他責任人分別給於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按規定應報批事項沒有報批的;

(二)未進行深入調研各論證,盲目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違反規定程式支付大額資金的,包括未履行集體決策、民主決策程式,個人擅自批准的;

(四)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隱匿大額資金使用真實意圖,侵吞國有資產的;

(五)對堅持原則、拒絕辦理違規大額資金使用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資金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由董事長辦公會審批,自發佈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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