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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租期不超20年 租金不可一次收完

今後, 新建租賃住房對外出租, 一次租期不能超過20年, 經營企業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內全部租金。 昨日, 佛山住建局發佈的《佛山市新建租賃住房管理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 對租賃住房規劃建設、出租形式、租金收取等作出詳細規定。

《意見稿》中提出, 新建租賃住房包括市(區)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持商品房屋、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的租賃住房以及商業、商務辦公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等三類。 提出新建租賃住房應當以全裝修標準規劃、設計、報建及交付;建成後應全部用於公開對外租賃,

不得銷售、轉讓, 對外出租單次租期不得超過20年。 此外, 新建租賃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佛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目前佛山的最低標準為15平方米。

為防止開發商以租代售或變相銷售等違規行為, 《意見稿》指出, 新建租賃住房核發不動產權證書時應當注明為“租賃住房, 不得分戶發證, 不得分割、銷售、轉讓”;經營企業不得一次性收取新建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內全部租金, 不得以租代售、變相銷售新建租賃住房使用權, 不得捆綁銷售;除押金、租金、物業管理費和其他使用房屋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外, 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承租人其他費用。

在租金方面, 《意見稿》提出, 租賃房經營狀況及租金要接受市住建管理局監管,

租金可參考各區住建部門按區域、按路段發佈的市場租金水準, 並向佛山市物價部門登記備案。

《意見稿》 還對租賃房備案作出規定, 要求在租賃申報表報備後10個工作日內在佛山房屋租賃交易監管服務平臺公開發佈租賃房源資訊, 要在經營場所公示, 同時應採用《佛山市房屋租賃合同(住宅)》(示範文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並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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