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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羲祭祀儀式及文化內涵的變化

一、祭祀的含義及種類

祭祀是為了表達人們對神靈或先祖的崇敬而舉行的一種祭拜活動, 是具有一定文化意義的人類創造與實踐活動,

是人類歷史時空中群體生活意識的積累與再造, 是一種被傳統所規範的約定俗成的行為過程。 意在求神, 重在敬畏。 所謂求神, 則是消災降福, 合境平安。 敬畏, 則是上天尊祖, 崇德報恩。 按照祭祀的內容, 祭祀可分為天地神靈之祭和祖先人鬼之祭。

天地神靈之祭就是指的祭祀天地、日月、星辰、山川、湖泊等自然神靈。 上古時期, 先人認為自然現象(天地、日月、風雨、雷電等)背後存在一種超自然的神秘力量, 於是將其稱為上帝。 由於生活的苦難以及原始鬼神信仰心理的潛伏, 百姓祀神現象普遍, 況且祭祀活動比較簡單, 也比較野蠻。 人們用竹木或泥土塑造神靈偶像, 或在石岩上畫出日月星辰野獸等神靈形象, 作為崇拜對象的附體。

然後在偶像面前陳列獻給神靈食物和其它禮物, 並由巫師祈禱, 祭祀者則對著神靈唱歌、跳舞。 進入文明社會後, 物質的豐裕, 使祭祀禮節越來越複雜, 並有了一定的規範。

先祖崇拜是屬於祖先人鬼之祭的內容之一, 是一種古老的文化, 古人認為先祖是類之本。 正如《荀子·禮論》所記:“禮有三本:天地者, 生之本也;先祖者, 類之本也;君師者, 治之本也。 ”此外, 古人深信靈魂不滅, 則祭祖就成為百姓生活中的一種嚴肅的儀式性文化, 它攜帶著遠古文明的記憶, 裹挾著東方文化的智慧, 一直延續至今。

二、伏羲祭祀儀式的變化

從秦早期至清末對伏羲的祭祀歷史沿革來看,鄒魯鳧山這一特定的地理文化圈內, 對伏羲的祭祀是在官方視野下的一種不間斷行為。 從官方的角度看, 有官方正祭和民間淫祭兩種形式。

依據可查的歷史文獻資料《左傳·僖公二十一年》載:“任、宿、須句、顓臾, 風姓也。 實司太皞與有濟之祀, 以服事諸夏。 ”那麼, 鄒魯地區的伏羲祭祀迄今至少已經歷了2000多年的歷史。

按照古代祭禮, 百姓沒有祭祀資格, 只允許有品級的貴族官員祭祀神靈。 由於兩漢民間巫者充斥, 巫鬼淫祀盛行, 民間淫祀使得神靈名目日趨繁雜, 祭祀儀式也難以按照嚴格的等級進行, 特權階層為了壟斷與上帝及其自然神靈的溝通, 掌控祭祀神靈的權利, 即所謂的“絕地天通”, 不僅剝奪庶民祭拜神靈而且還會受到一定的懲罰。

《禮記·曲禮下》曰:“天子祭天地, 祭四方, 祭山川, 祭五祀, 歲遍。 諸侯方祀, 祭山川, 祭五祀, 歲遍。 大夫祭五祀, 歲遍。 士祭其先。 凡祭, 有其廢之, 莫敢舉也, 有其舉之, 莫敢廢也。 非其所祭而祭之, 名曰淫祀。 ”

可見, 只有天子可以祭天神地祇, 祭四方五嶽四瀆之神, 祭山川之神, 祭戶神、灶神、中霤神、門神、行神。

諸侯、大夫的祭祀權利逐步縮小, 士人則只能祭其祖先。 僭越身份, 對不該祭祀的神靈進行祭祀, 被稱作“淫祀”。

為了維護王朝的穩定, 歷代統治者都竭力主張整頓和禁絕淫祀。 但是, 在歷史的發展進程中, 祭祀伏羲一直是官方祭祀與民間祭祀互有交叉的進行著。

作為官方正式規範的祭祀是從唐玄宗天寶六年(747年)到明末。 特別是在元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和元至正二年(1342年), 岳出謀曾兩次為重修伏羲廟立碑篆額, 顯示了官方祭祀伏羲的力度。 明嘉靖時期由於宗廟祭禮改制推動了明代社會祭祖禮儀的變革, 伏羲始祖祭祀取得了合法地位, 大宗祭祀逐漸轉變為以始祖為重點, 使伏羲官方祭祀進入鼎盛期。 入清後, 明代祭禮廢棄, 祭祀伏羲只用少牢,並省去樂舞,官方祭祀漸漸隱去。

作為民間祭祀則是從元代開始就一直在延續進行的,清代以“禮以義起”,祭祀伏羲以民間為主,官方在態度上,既不是絕對禁止,也不似元朝積極提倡,而是由民間自由發展。

由於民間祭祀是民間根據避禍禳災、求福求財的需要而設立的祭祀,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有些民間祭祀還有利於朝廷的統治。依據《左傳》“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的原則,統治者不僅默認一些祀典外的民間神祇,而且還把個別神靈拉進入了祀典,享受官方祭祀。特別是佛、道教的興起與發展為民間祭祀提供了合法性保護,許多祀典外神靈被納入佛、道教的神靈系統之中。儒、釋、道三教合流共處鳧山羲皇廟,當今人們又稱羲皇廟為三教合一的“三聖廟”。當然,由於民間生活的多樣性與豐富性,新的神靈總是不斷地產生以適應人們精神生活的需要,而這也正是傳統民間信仰與民間祭祀長期存在的必然規律。

總之,伏羲祭祀方式經歷了官方祭祀--民間祭祀--取消--重修祭祀的時變,官祭有波折,民祭未間斷。官方祭祀從唐天寶六年(747年)到明末,清初到民國則一直延續民間祭祀。

三、伏羲祭祀文化內涵的變化

祭祀外有禮法,內有涵義。從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對伏羲的祭祀可以說是一貫的,但每個朝代其間又有差別的。但是,上至天子,下至庶民,以禮事親的本義不會變。只有這樣事親的“孝”與事君的“忠”相結合,家國成為一體,可以說,祭祀始祖伏羲女媧有助於公德的樹立,也有助於國家的治理。縱觀伏羲祭祀方式的時變,我們也會發現伏羲祭祀文化內涵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

 (一)伏羲與“祖先崇拜”

伏羲崇拜即是祖先崇拜,祖先崇拜出現很早,他是人們相信靈魂不死以及加強族群控制而產生的,所以族群後裔對祖先格外敬奉。從史料記載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伏羲就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氏族人物,較其他人顯得與眾不同,我們可以說是民族的聖人,氏族的英雄。

《禮記·祭統》雲:“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唯賢者能盡祭之義。”

《國語·晉語》曰:“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

禮記中的治人之道在於禮和祭;國語反映的是同姓同德,說明二者都重視同宗,因此是宗法關係。對自己的祖先祭祀可以說是國人民眾宗教意識和社會生活的核心。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禦,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在親情中民眾將孝悌等倫理道德規範與外化的對祖先的祭祀活動融為一體,家中供祖先的靈牌,家廟中供祖先的神主,這種對祖先的崇拜滲透于諸多方面,通過對祖先的崇拜,也使人們與祖先能夠進行精神交流。

《禮記·祭法》雲: “凡祖者,創業傳世之所自來也。宗者,德高而可尊,其廟不遷也……祖者,祖有功;宗者,宗有德,其廟世世不毀也。”

祖先崇拜的物件都是那些生前創造過光輝業績,對本族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的人物,祖先死後的亡靈成為本民族的保護神而受到後人的崇拜,這在祖先崇拜觀念很強的殷人和周人那裡都是如此。由此可見,對伏羲等祖先崇拜的作用,主要是紀念祖先的功績,借用祖先崇拜來加強共同的血緣觀念,鞏固以血緣為基礎的內部團結,以及明確人們之間的輩分關係。在祭祀祖先的活動中,由於道德和政治的共同制約,顯得非常重要,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禮記·大傳》記載著一種古代祭祖權的規定:所謂“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指袷祭),省於其君,于袷及其高祖”。也就是說,只有國王可以對祖先大祭,諸侯以下是不能舉行的。因其所祭的對象是推始祖所自出之帝,並以始祖配祭,這種具有最高權威的祭祖神權,只有最高統治者專有,別人是無法沾邊的。我國古代的祖先崇拜的等級制度,明確規定:士、庶人的祖先崇拜之權,“不過其祖”,也不允許再“追遠尊先”。這樣,民間對伏羲祭祀崇拜的權利事實上被剝奪,而唯有官祀專享。

(二)伏羲與“一統天下”

伏羲作為祖先被廣泛崇拜,各個朝代的祀典又呈現出很大的相似性,況且這種祭祀有越來越重視的趨勢,與其說是對祖先的崇敬與懷念不斷加深,毋寧說是每個朝代的統治者在向世人昭示一個合法性的延續。

孔子曾談到堯、舜、禹的傳承次第, 堯曰:“諮!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舜亦以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後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簡在帝心。朕躬有罪,無以萬方;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周有大賚,善人是富。“雖有周親,不如仁人。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所重:民、食、喪、祭。寬則得眾,信則民任焉,敏則有功,公則說①。並多次提及湯、文、武、周公的美德。孟子講“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其間必有名世者”②,總結了從堯至周公以來的傳承規律。

唐代的儒學家韓愈為了揚儒抑佛,仿照佛教的法統論,明確提出儒家有一個始終一貫的有異於佛老的“道”。他說:“斯吾所謂道也,非向所謂老與佛之道也。”③他所說的儒者之道,即是“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之謂義,由是而之焉之謂道,足乎己無待於外之謂德。仁與義為定名,道與德為虛位。”④ “道”,概括地說,也就是指作為儒家思想核心的“仁義道德”。千百年來,傳承儒家此道者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堯以是傳之舜,舜以是傳之禹,禹以是傳之湯,湯以是傳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傳之孔子,孔子傳之孟軻。軻之死,不得其傳焉。”⑤孟子之後不傳,他有接續道統之願,“使其道由愈而粗傳,雖滅死,萬萬無恨。”⑥“道統”此即是“道”的傳遞的正當性,即“正統”之意。

“正統”一詞,不見於六經,不道于聖人,而濫觴於漢代公羊壽所撰之《春秋公羊傳》。其曰:“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書“王正月”,意在“重人君即位之年”;統者,始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王者受制正月,以統天下,令萬物無不一一皆奉之以為始,故言大一統也。”換言之,就是“君子居大正”,“王者大一統”,簡稱“正統”。“正統”,是一個政治概念。用現在的話來說,是指統一天下,一系相承的政權稱正統,反之則稱為“閏統”,或斥為“僭竊”、“偏安”。《漢書》的作者班固為了“光揚大漢”,而作《典引》。班固認為“漢繼堯運,以建帝業。”⑦說“漢為堯後”,而堯是古帝中“冠德卓絕者”,他將帝位禪讓於股肱之臣,曆虞、夏、商、周,“天廼歸功元首,將授漢劉。”因此,漢劉王朝是“蓋膺當天之正統,受克讓之歸運;蓄炎上之烈精,蘊孔佐之弘陳雲爾。”質言之,漢劉王朝是“尊無與抗”的正統王朝。

①《論語·堯曰篇第二十一》

②《孟子·公孫醜下》

③④⑤《原道》,《韓昌黎全集》卷十一。

⑥《與孟尚書書》

⑦《後漢書》卷四十上,《班固傳》。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是伏羲後代所建,《禮稽命征》所謂“禹建寅,宗伏羲。”不管“宗”的程度如何,伏羲都代表著正統。儘管每個朝代都有伏羲祀典,雖儀式有差異,但有一點可以確信,伏羲的祀典是在特殊場合情景下莊嚴而神聖的典禮,也可以是世俗功利性的禮儀或做法。如,唐代伏羲祀典限於京師,且日期、規格有嚴格的規定,對上古帝王祭祀獨享,暗示祭祀伏羲要有等級之別,實行祭祀壟斷,顯示統治者的無上威嚴。金元兩代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如果用強制手段來統治民族優越感極強的漢族,必然會遭到反抗,這樣不光不利於政治穩定可能會統治失敗。金明昌二年(1191年)知縣張德剛主持重修,主簿田肇撰題碑記,立重修伏羲廟記碑;元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和元至正二年(1342年),嶽出謀(大都路達魯花赤)兩次重修伏羲廟,為其鞏固統治凝聚各民族的精神世界,尋找到一個興奮點,為各民族找到了共同語言共通的必由之路,並義無反顧地承擔這個特殊的使命。元至正六年(1346年)重修,立重修伏羲廟碑,山泉子楊鐸撰文,裡人山齊楊琬書。

在伏羲後裔顓頊以前,奉行著一種原始的巫教,這種巫教在各個氏族部落裡面雖然盛行,但是沒有專業的從事巫術的神職人員。

(三)伏羲與“祭祀壟斷”

“《周書》所謂‘重黎實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無然,民將能登天乎?”對曰:“非此之謂也。古者民神不雜,民之精爽不攜貳者,而又能齊肅衷正,其智能上下比義,其聖參光遠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聰能聽徹之,如是,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異業,敬而不瀆,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禍災不至,求用不匱。及少昊

之衰也,九黎亂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無有要質,民匱於祀,而不知其福。享無度,民神同位,民瀆齊盟,無有嚴威;神狎民則,不蠲其為。嘉生不降,無物以享,禍災薦臻,莫盡其氣。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習地以屬民。使復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

“古者民神不雜”這恐怕不是原始宗教產生時期的實情,正像袁珂先生所指出的那樣:

“‘古者民神不雜’,歷史家之飾詞也”,而“民神雜糅不可方物”才是“原始時代人類群居之真實寫照也。” ①

袁先生的見解是頗為精闢的。那時候“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人人祭祀鬼神,家家都有巫史,人們可以直接向鬼神祈福求佑,鬼神也可以直接聽取民眾的意志

和心願,這是原始時代人與人之間基本平等,尚未出現強權的情況的反映。這時期神權尚未完全掌握在統治者手中。

① 袁軻·山海經校注·巴蜀書社, 1996·P461

到了顓頊時代,顓頊擔任部落聯合體的首領,對這種“夫人作享,家為巫史”的情況進行改革。《國語·楚語下》:

“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復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

隨著社會上貧富的分化,階級階層的出現,於是淩駕於人類社會之上的擁有神權的神靈世界開始出現,顓頊便把這種神權據為統治者自己專有,讓南正重去管理鬼神祭祀一類的神事,讓火正黎去管理人間的民事,把民事與神事徹底分開,即“絕地天通”,剝奪普通民眾祭祀鬼神的權力,把祭祀神靈的權力集中到統治者手中,把宗教事務完全壟斷起來。其之所以進行這種改革,是因為原始的巫教奉行“民神同位”的信條,對神與民這兩個方面均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一是民對神缺乏恭謹敬畏虔誠之心,二是神對民失去了應有的價值規範的指導。所以祭祀權的壟斷措施,一方面加強了政治控制,一方面則司天之責移到君主。

進入唐堯、虞舜時期這種趨勢進一步加強。帝堯因其高尚的道德品質擔任部落聯合體的首領,其最高權力是通過以最高祭司的身份主持祭祀天神的儀式得到強化。而舜在擔任部落聯合體的首領時,為了表示自己權力的合法性,首先祭祀天神,為了表示自己取得了政治上的最高權力,把象徵四嶽群牧所掌握的部分權力的圭壁收回,然後選擇某個吉日再親自頒發下去。

時至殷周之際,天神與祖先的關係就更加密切了。史料表明,到了商代,商人開始虛構出一個至高無上的神,稱為“上帝”或“帝”。他們在人間的統治是出於“上帝”的旨意並且受到“上帝”的保護,因而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指出:

“殷人的上帝或帝,是掌管自然天象的主宰,有一個以日月風雨為其臣工使者的帝廷。上帝之令風雨、降禍福是以天象示其恩威,而天象中風雨之凋順實為農業生產之條件。所以殷人的上帝雖也保佑戰爭,而其主要的實質是農業生產的神。先公先王可上賓於天,上帝對於時王可以降禍福,示諾否,但上奇與人王並無血統關係。人王通過先公先王或其它諸神向上帝求雨祈年,或禱告戰役的勝利。”

自然神和祖先神是完全可以統一的,也不得不統一。最有威脅力、最龐大高遠、最神秘的東西最容易成為原始人頂禮膜拜的對象。他們可以“賓於天”甚至可能有合二為一的趨勢。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裡面,他這樣寫道:

“夏禹,名曰文命,禹之父曰鯀,鯀之父曰帝顓頊,顓頊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皇帝。禹者,黃帝之玄孫而帝顓頊之孫也。”

黃帝是五帝之一,雖然在其活著的時候不能像神袛一樣享用接納犧牲供品,但是可享有王權、人權,而死後,不僅作為祖先,還可以是一位神,享有神權。而當神權、王權、人權統一于王權之中,王權成了最終意義上的決定者。那麼,在後來的伏羲祭祀中,官方壟斷祭祀便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四)伏羲與“官方意識”

伏羲始祖是民族血緣和民族文化的象徵,是民族團結和民族凝聚力的紐帶。太昊伏羲氏作為我們中華民族的共同先祖,有史以來,自殷商、兩周、兩漢以至明清,祭祀不絕。而今國泰民安,伏羲當祭。從歷代伏羲祭祀的過程變遷中,不難看出伏羲祭祀不只是一種在時間、地點的變換,而是在其祭祀儀式內在意義上的變化。當不同時代滲透著某種經濟目的或政治治理的官方意識,而強有力的進入伏羲祭祀儀式後,其原有的生態生存環境就可能被顛覆,祭祀內涵就會開始與官方的經濟政治相聯繫。

唐代對伏羲祭祀很重視,可是,對上古帝王祭祀的獨享,不只是暗示社會等級的差別,而是顯示最高統治者的無上威嚴;金元兩代,因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而統治者不必顧及皇家的威嚴,出於政治統治的需要,元代力倡伏羲祭祀,擴建殿堂廟宇,祭祀空前絕後;

明初,沿襲元制。《明史·禮志》雲:

“明初仍元制,三月三日、九月九日通祀三皇。洪武元年令此太牢祀。”

而到了洪武四年(1371年),太祖朱元璋認為,朱明王朝以農民起義家推到元朝,不存在民族衝突的問題,為了樹立威信,下詔全國各地通祀三皇,是對三皇的褻瀆,應立即中止。《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三月丁未條雲:

上曰:三皇繼天立極,以開萬世教化之源,而汩于醫師,其可乎?自今命天下郡縣毋得褻祀,止命有司祭於陵寢。

詔令一出,全國各地三皇廟盡數廢止。

清代,統治者對伏羲祭祀態度比較中庸,選擇了借助文化而不是民間信仰這一模糊的說法,來緩解衝突,宣導儒教尊崇孔孟,各地興建文廟,從文化上尋找民族間的認同感。對伏羲祭祀不正面去禁絕,而採取一種聽任的態度,不提倡也不支持。與伏羲相關的事項,均由地方官自主進行。

在這裡需要說明一點:在伏羲祭祀及廟宇建設及修繕中,地方官和地方士紳的作用不可忽視。伏羲廟的重修、修繕多是地方官和鄉紳捐資建設的。特別是明清兩代,在政府不主動提倡伏羲祀典的情況下,地方官和地方士紳主動捐資建廟,重立祭祀。其目的可能有傳承文化、教化鄉民的因素,而更多的是地方官群體利益的驅使。一是修建修繕羲皇廟本身就是一件很大的政績工程。二是修繕、改建之後,都會立碑紀念,並篆額贅列官員名職,名傳後世。三是追思羲皇祈求保佑,求百姓安寧,求仕途暢達。

(五)伏羲與“文旅資源”

鄒城郭裡羲皇廟是目前國內現存建設年代最早、規模最大、規格最高的祭祀伏羲的建築群。如何挖掘、開發和利用這獨具特色的國內唯一的始祖資源,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堅持借古今用,弘揚東夷文明,服務文旅發展的原則,打造集遺址保護、始祖祭祀、鄉村旅遊、文化體驗等為一體的羲皇廟遺址公園和生態文化景區,建成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國家級複合祭祀中心、世界級祭祀尋根旅遊目的地。以期伏羲文化產業園區,帶動經濟的全面發展。

(圖片為鄒城市郭裡鎮2018年伏羲女媧祭祀大典鏡頭)

作者簡介:

劉真靈,高級講師。長期致力於鄒魯文化、伏羲文化、人文地理的研究。現為全國中小學鄉土文化教材編委、伏羲易經文化研究會業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管理科學院學術委員、濟甯伏羲文化學會副會長、鄒城市郭裡鎮鳧山伏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已出版《鄒城鄉情》、《在行動中創造教育》、《知識拯救生命》、《儒學經典教育叢書》、《鄒魯鳧山話伏羲》、《嶧山志》、《嶧山詩墨蹟選》等多部專著。

祭祀伏羲只用少牢,並省去樂舞,官方祭祀漸漸隱去。

作為民間祭祀則是從元代開始就一直在延續進行的,清代以“禮以義起”,祭祀伏羲以民間為主,官方在態度上,既不是絕對禁止,也不似元朝積極提倡,而是由民間自由發展。

由於民間祭祀是民間根據避禍禳災、求福求財的需要而設立的祭祀,具有頑強的生命力,有些民間祭祀還有利於朝廷的統治。依據《左傳》“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的原則,統治者不僅默認一些祀典外的民間神祇,而且還把個別神靈拉進入了祀典,享受官方祭祀。特別是佛、道教的興起與發展為民間祭祀提供了合法性保護,許多祀典外神靈被納入佛、道教的神靈系統之中。儒、釋、道三教合流共處鳧山羲皇廟,當今人們又稱羲皇廟為三教合一的“三聖廟”。當然,由於民間生活的多樣性與豐富性,新的神靈總是不斷地產生以適應人們精神生活的需要,而這也正是傳統民間信仰與民間祭祀長期存在的必然規律。

總之,伏羲祭祀方式經歷了官方祭祀--民間祭祀--取消--重修祭祀的時變,官祭有波折,民祭未間斷。官方祭祀從唐天寶六年(747年)到明末,清初到民國則一直延續民間祭祀。

三、伏羲祭祀文化內涵的變化

祭祀外有禮法,內有涵義。從以上我們不難看出對伏羲的祭祀可以說是一貫的,但每個朝代其間又有差別的。但是,上至天子,下至庶民,以禮事親的本義不會變。只有這樣事親的“孝”與事君的“忠”相結合,家國成為一體,可以說,祭祀始祖伏羲女媧有助於公德的樹立,也有助於國家的治理。縱觀伏羲祭祀方式的時變,我們也會發現伏羲祭祀文化內涵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

 (一)伏羲與“祖先崇拜”

伏羲崇拜即是祖先崇拜,祖先崇拜出現很早,他是人們相信靈魂不死以及加強族群控制而產生的,所以族群後裔對祖先格外敬奉。從史料記載中我們也不難看出,伏羲就是一個實實在在的氏族人物,較其他人顯得與眾不同,我們可以說是民族的聖人,氏族的英雄。

《禮記·祭統》雲:“凡治人之道,莫急於禮;禮有五經,莫重於祭。夫祭者,非物自外至者也,自中出生於心也,心怵而奉之以禮。是故,唯賢者能盡祭之義。”

《國語·晉語》曰:“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

禮記中的治人之道在於禮和祭;國語反映的是同姓同德,說明二者都重視同宗,因此是宗法關係。對自己的祖先祭祀可以說是國人民眾宗教意識和社會生活的核心。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禦,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在親情中民眾將孝悌等倫理道德規範與外化的對祖先的祭祀活動融為一體,家中供祖先的靈牌,家廟中供祖先的神主,這種對祖先的崇拜滲透于諸多方面,通過對祖先的崇拜,也使人們與祖先能夠進行精神交流。

《禮記·祭法》雲: “凡祖者,創業傳世之所自來也。宗者,德高而可尊,其廟不遷也……祖者,祖有功;宗者,宗有德,其廟世世不毀也。”

祖先崇拜的物件都是那些生前創造過光輝業績,對本族發展做出過巨大貢獻的人物,祖先死後的亡靈成為本民族的保護神而受到後人的崇拜,這在祖先崇拜觀念很強的殷人和周人那裡都是如此。由此可見,對伏羲等祖先崇拜的作用,主要是紀念祖先的功績,借用祖先崇拜來加強共同的血緣觀念,鞏固以血緣為基礎的內部團結,以及明確人們之間的輩分關係。在祭祀祖先的活動中,由於道德和政治的共同制約,顯得非常重要,並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禮記·大傳》記載著一種古代祭祖權的規定:所謂“禮,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指袷祭),省於其君,于袷及其高祖”。也就是說,只有國王可以對祖先大祭,諸侯以下是不能舉行的。因其所祭的對象是推始祖所自出之帝,並以始祖配祭,這種具有最高權威的祭祖神權,只有最高統治者專有,別人是無法沾邊的。我國古代的祖先崇拜的等級制度,明確規定:士、庶人的祖先崇拜之權,“不過其祖”,也不允許再“追遠尊先”。這樣,民間對伏羲祭祀崇拜的權利事實上被剝奪,而唯有官祀專享。

(二)伏羲與“一統天下”

伏羲作為祖先被廣泛崇拜,各個朝代的祀典又呈現出很大的相似性,況且這種祭祀有越來越重視的趨勢,與其說是對祖先的崇敬與懷念不斷加深,毋寧說是每個朝代的統治者在向世人昭示一個合法性的延續。

孔子曾談到堯、舜、禹的傳承次第, 堯曰:“諮!爾舜。天之歷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舜亦以命禹。曰:“予小子履,敢用玄牡,敢昭告於皇皇後帝:有罪不敢赦。帝臣不蔽,簡在帝心。朕躬有罪,無以萬方;萬方有罪,罪在朕躬。”周有大賚,善人是富。“雖有周親,不如仁人。百姓有過,在予一人。”謹權量,審法度,修廢官,四方之政行焉。興滅國,繼絕世,舉逸民,天下之民歸心焉。所重:民、食、喪、祭。寬則得眾,信則民任焉,敏則有功,公則說①。並多次提及湯、文、武、周公的美德。孟子講“五百年必有王者興,其間必有名世者”②,總結了從堯至周公以來的傳承規律。

唐代的儒學家韓愈為了揚儒抑佛,仿照佛教的法統論,明確提出儒家有一個始終一貫的有異於佛老的“道”。他說:“斯吾所謂道也,非向所謂老與佛之道也。”③他所說的儒者之道,即是“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之謂義,由是而之焉之謂道,足乎己無待於外之謂德。仁與義為定名,道與德為虛位。”④ “道”,概括地說,也就是指作為儒家思想核心的“仁義道德”。千百年來,傳承儒家此道者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這個過程就是“堯以是傳之舜,舜以是傳之禹,禹以是傳之湯,湯以是傳之文武周公,文武周公傳之孔子,孔子傳之孟軻。軻之死,不得其傳焉。”⑤孟子之後不傳,他有接續道統之願,“使其道由愈而粗傳,雖滅死,萬萬無恨。”⑥“道統”此即是“道”的傳遞的正當性,即“正統”之意。

“正統”一詞,不見於六經,不道于聖人,而濫觴於漢代公羊壽所撰之《春秋公羊傳》。其曰:“何言乎‘王正月’,大一統也。”書“王正月”,意在“重人君即位之年”;統者,始也。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王者受制正月,以統天下,令萬物無不一一皆奉之以為始,故言大一統也。”換言之,就是“君子居大正”,“王者大一統”,簡稱“正統”。“正統”,是一個政治概念。用現在的話來說,是指統一天下,一系相承的政權稱正統,反之則稱為“閏統”,或斥為“僭竊”、“偏安”。《漢書》的作者班固為了“光揚大漢”,而作《典引》。班固認為“漢繼堯運,以建帝業。”⑦說“漢為堯後”,而堯是古帝中“冠德卓絕者”,他將帝位禪讓於股肱之臣,曆虞、夏、商、周,“天廼歸功元首,將授漢劉。”因此,漢劉王朝是“蓋膺當天之正統,受克讓之歸運;蓄炎上之烈精,蘊孔佐之弘陳雲爾。”質言之,漢劉王朝是“尊無與抗”的正統王朝。

①《論語·堯曰篇第二十一》

②《孟子·公孫醜下》

③④⑤《原道》,《韓昌黎全集》卷十一。

⑥《與孟尚書書》

⑦《後漢書》卷四十上,《班固傳》。

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朝代夏,是伏羲後代所建,《禮稽命征》所謂“禹建寅,宗伏羲。”不管“宗”的程度如何,伏羲都代表著正統。儘管每個朝代都有伏羲祀典,雖儀式有差異,但有一點可以確信,伏羲的祀典是在特殊場合情景下莊嚴而神聖的典禮,也可以是世俗功利性的禮儀或做法。如,唐代伏羲祀典限於京師,且日期、規格有嚴格的規定,對上古帝王祭祀獨享,暗示祭祀伏羲要有等級之別,實行祭祀壟斷,顯示統治者的無上威嚴。金元兩代少數民族入主中原,如果用強制手段來統治民族優越感極強的漢族,必然會遭到反抗,這樣不光不利於政治穩定可能會統治失敗。金明昌二年(1191年)知縣張德剛主持重修,主簿田肇撰題碑記,立重修伏羲廟記碑;元武宗至大二年(1309年)和元至正二年(1342年),嶽出謀(大都路達魯花赤)兩次重修伏羲廟,為其鞏固統治凝聚各民族的精神世界,尋找到一個興奮點,為各民族找到了共同語言共通的必由之路,並義無反顧地承擔這個特殊的使命。元至正六年(1346年)重修,立重修伏羲廟碑,山泉子楊鐸撰文,裡人山齊楊琬書。

在伏羲後裔顓頊以前,奉行著一種原始的巫教,這種巫教在各個氏族部落裡面雖然盛行,但是沒有專業的從事巫術的神職人員。

(三)伏羲與“祭祀壟斷”

“《周書》所謂‘重黎實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無然,民將能登天乎?”對曰:“非此之謂也。古者民神不雜,民之精爽不攜貳者,而又能齊肅衷正,其智能上下比義,其聖參光遠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聰能聽徹之,如是,則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民是以能有忠信,神是以能有明德,民神異業,敬而不瀆,故神降之嘉生,民以物享,禍災不至,求用不匱。及少昊

之衰也,九黎亂德,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無有要質,民匱於祀,而不知其福。享無度,民神同位,民瀆齊盟,無有嚴威;神狎民則,不蠲其為。嘉生不降,無物以享,禍災薦臻,莫盡其氣。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習地以屬民。使復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

“古者民神不雜”這恐怕不是原始宗教產生時期的實情,正像袁珂先生所指出的那樣:

“‘古者民神不雜’,歷史家之飾詞也”,而“民神雜糅不可方物”才是“原始時代人類群居之真實寫照也。” ①

袁先生的見解是頗為精闢的。那時候“民神雜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為巫史。”人人祭祀鬼神,家家都有巫史,人們可以直接向鬼神祈福求佑,鬼神也可以直接聽取民眾的意志

和心願,這是原始時代人與人之間基本平等,尚未出現強權的情況的反映。這時期神權尚未完全掌握在統治者手中。

① 袁軻·山海經校注·巴蜀書社, 1996·P461

到了顓頊時代,顓頊擔任部落聯合體的首領,對這種“夫人作享,家為巫史”的情況進行改革。《國語·楚語下》:

“顓頊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屬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屬民。使復舊常,無相侵瀆,是謂絕地天通。”

隨著社會上貧富的分化,階級階層的出現,於是淩駕於人類社會之上的擁有神權的神靈世界開始出現,顓頊便把這種神權據為統治者自己專有,讓南正重去管理鬼神祭祀一類的神事,讓火正黎去管理人間的民事,把民事與神事徹底分開,即“絕地天通”,剝奪普通民眾祭祀鬼神的權力,把祭祀神靈的權力集中到統治者手中,把宗教事務完全壟斷起來。其之所以進行這種改革,是因為原始的巫教奉行“民神同位”的信條,對神與民這兩個方面均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一是民對神缺乏恭謹敬畏虔誠之心,二是神對民失去了應有的價值規範的指導。所以祭祀權的壟斷措施,一方面加強了政治控制,一方面則司天之責移到君主。

進入唐堯、虞舜時期這種趨勢進一步加強。帝堯因其高尚的道德品質擔任部落聯合體的首領,其最高權力是通過以最高祭司的身份主持祭祀天神的儀式得到強化。而舜在擔任部落聯合體的首領時,為了表示自己權力的合法性,首先祭祀天神,為了表示自己取得了政治上的最高權力,把象徵四嶽群牧所掌握的部分權力的圭壁收回,然後選擇某個吉日再親自頒發下去。

時至殷周之際,天神與祖先的關係就更加密切了。史料表明,到了商代,商人開始虛構出一個至高無上的神,稱為“上帝”或“帝”。他們在人間的統治是出於“上帝”的旨意並且受到“上帝”的保護,因而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性質。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指出:

“殷人的上帝或帝,是掌管自然天象的主宰,有一個以日月風雨為其臣工使者的帝廷。上帝之令風雨、降禍福是以天象示其恩威,而天象中風雨之凋順實為農業生產之條件。所以殷人的上帝雖也保佑戰爭,而其主要的實質是農業生產的神。先公先王可上賓於天,上帝對於時王可以降禍福,示諾否,但上奇與人王並無血統關係。人王通過先公先王或其它諸神向上帝求雨祈年,或禱告戰役的勝利。”

自然神和祖先神是完全可以統一的,也不得不統一。最有威脅力、最龐大高遠、最神秘的東西最容易成為原始人頂禮膜拜的對象。他們可以“賓於天”甚至可能有合二為一的趨勢。司馬遷在《史記·夏本紀》裡面,他這樣寫道:

“夏禹,名曰文命,禹之父曰鯀,鯀之父曰帝顓頊,顓頊之父曰昌意,昌意之父曰皇帝。禹者,黃帝之玄孫而帝顓頊之孫也。”

黃帝是五帝之一,雖然在其活著的時候不能像神袛一樣享用接納犧牲供品,但是可享有王權、人權,而死後,不僅作為祖先,還可以是一位神,享有神權。而當神權、王權、人權統一于王權之中,王權成了最終意義上的決定者。那麼,在後來的伏羲祭祀中,官方壟斷祭祀便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了。

(四)伏羲與“官方意識”

伏羲始祖是民族血緣和民族文化的象徵,是民族團結和民族凝聚力的紐帶。太昊伏羲氏作為我們中華民族的共同先祖,有史以來,自殷商、兩周、兩漢以至明清,祭祀不絕。而今國泰民安,伏羲當祭。從歷代伏羲祭祀的過程變遷中,不難看出伏羲祭祀不只是一種在時間、地點的變換,而是在其祭祀儀式內在意義上的變化。當不同時代滲透著某種經濟目的或政治治理的官方意識,而強有力的進入伏羲祭祀儀式後,其原有的生態生存環境就可能被顛覆,祭祀內涵就會開始與官方的經濟政治相聯繫。

唐代對伏羲祭祀很重視,可是,對上古帝王祭祀的獨享,不只是暗示社會等級的差別,而是顯示最高統治者的無上威嚴;金元兩代,因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而統治者不必顧及皇家的威嚴,出於政治統治的需要,元代力倡伏羲祭祀,擴建殿堂廟宇,祭祀空前絕後;

明初,沿襲元制。《明史·禮志》雲:

“明初仍元制,三月三日、九月九日通祀三皇。洪武元年令此太牢祀。”

而到了洪武四年(1371年),太祖朱元璋認為,朱明王朝以農民起義家推到元朝,不存在民族衝突的問題,為了樹立威信,下詔全國各地通祀三皇,是對三皇的褻瀆,應立即中止。《明太祖實錄》洪武四年三月丁未條雲:

上曰:三皇繼天立極,以開萬世教化之源,而汩于醫師,其可乎?自今命天下郡縣毋得褻祀,止命有司祭於陵寢。

詔令一出,全國各地三皇廟盡數廢止。

清代,統治者對伏羲祭祀態度比較中庸,選擇了借助文化而不是民間信仰這一模糊的說法,來緩解衝突,宣導儒教尊崇孔孟,各地興建文廟,從文化上尋找民族間的認同感。對伏羲祭祀不正面去禁絕,而採取一種聽任的態度,不提倡也不支持。與伏羲相關的事項,均由地方官自主進行。

在這裡需要說明一點:在伏羲祭祀及廟宇建設及修繕中,地方官和地方士紳的作用不可忽視。伏羲廟的重修、修繕多是地方官和鄉紳捐資建設的。特別是明清兩代,在政府不主動提倡伏羲祀典的情況下,地方官和地方士紳主動捐資建廟,重立祭祀。其目的可能有傳承文化、教化鄉民的因素,而更多的是地方官群體利益的驅使。一是修建修繕羲皇廟本身就是一件很大的政績工程。二是修繕、改建之後,都會立碑紀念,並篆額贅列官員名職,名傳後世。三是追思羲皇祈求保佑,求百姓安寧,求仕途暢達。

(五)伏羲與“文旅資源”

鄒城郭裡羲皇廟是目前國內現存建設年代最早、規模最大、規格最高的祭祀伏羲的建築群。如何挖掘、開發和利用這獨具特色的國內唯一的始祖資源,變資源優勢為經濟優勢。堅持借古今用,弘揚東夷文明,服務文旅發展的原則,打造集遺址保護、始祖祭祀、鄉村旅遊、文化體驗等為一體的羲皇廟遺址公園和生態文化景區,建成國家級文化產業示範園區、國家級複合祭祀中心、世界級祭祀尋根旅遊目的地。以期伏羲文化產業園區,帶動經濟的全面發展。

(圖片為鄒城市郭裡鎮2018年伏羲女媧祭祀大典鏡頭)

作者簡介:

劉真靈,高級講師。長期致力於鄒魯文化、伏羲文化、人文地理的研究。現為全國中小學鄉土文化教材編委、伏羲易經文化研究會業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管理科學院學術委員、濟甯伏羲文化學會副會長、鄒城市郭裡鎮鳧山伏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已出版《鄒城鄉情》、《在行動中創造教育》、《知識拯救生命》、《儒學經典教育叢書》、《鄒魯鳧山話伏羲》、《嶧山志》、《嶧山詩墨蹟選》等多部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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