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年32號文規定:從5月1日起,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 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 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由此帶來了很多關於5.1後發票抵扣、開具、補辦、沖紅等疑問, 在這裡給總結一下。
1、問:2018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5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為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認證嗎?
答:只要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360內)認證即可。
提示:沒有5月1日的限制, 只要你取得的是可以抵扣的發票, 期限內就可以抵扣。
2、假如2018年5月1日前在申報時按照17/11%稅率填入“未開具發票”欄。 5月1日以後, 購貨方舉報未開具發票, 該單位接受處罰後需補開具發票,
提示: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 而非開票時間。
3、調整增值稅稅率後, 對於2018年5月1日前已開具17/11%的發票, 在5月1日後發生開票有誤沖紅重開、銷售退回、作廢重開的情況, 應按照什麼稅率開具?
答:在2018年5月1日後發生開票有誤沖紅重開、銷售退回、作廢重開的情況, 應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所適用的稅率開具發票, 即對於2018年5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 應按照17%/11%稅率開具發票。
提示:同上
4、2018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業務, 5月1日之後怎麼開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報確認銷售(納稅義務發生)尚未開票的, 仍可按17%/1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提示:同上
5、5月1日之前按照17%、11%做了未開票收入申報, 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按什麼稅率啊?
答:也應該開17%、11%。
提示:因為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4月, 並且已經按照17%申報過增值稅, 進而補開發票也應該按17%。
6、問:稅率調整後, 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有調整嗎?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的規定:
“四、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 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 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
上述規定以外的出口退稅率目前檔未作調整。 例如: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5%的出口貨物, 仍適用15%的出口退稅率。
同樣的含稅價格,
提示:如果你接受提前付款或者足夠強勢, 當然可以這樣做。
8、如果你是強勢的銷售方, 切不可拖延開票。
銷售方足夠強勢, 你也不能不按納稅義務時間開票, 別想著現在的票都拖到5月1日後開具再申報, 如果故意拖延, 滯納金是逃不掉的。
稅款不是想什麼繳, 就什麼時候繳。 一切都得嚴格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來。
提示:如果想享受低稅率, 那就要把合同儘量的往後簽, 簽到5月份之後, 再開具發票。
注: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具體執行以當地稅務局口徑為准!
財稅專家: 趙倩倩, 女, 畢業于河北師範大學財務會計專業, 本科學歷, 學士學位;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 從事財稅工作多年, 主持多個大中型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